作者vitaxion (我就是我)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時間Tue Jun 16 22:42:24 2009
根據民法1163
不得主張限定繼承的利益
那如果此時拋棄繼承
以躲避必須繼承的債務 可以嗎?
如拋棄繼承無效..
是根據哪個法條..
一個蠻急的問題 如有賢達能救
感激不盡<(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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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8.131
1F:推 pangenian:不行; 沒任何法條(或1163) 通說就是說依1163意旨不行 06/17 00:06
2F:推 Eventis:不過這個應該跟通說的問題不太一樣,這應該是限定以後隱匿, 06/17 00:32
3F:→ Eventis:被揭穿以後又想主張拋棄@@a 06/17 00:32
4F:→ Eventis:不過結果應該還是一樣用1163,只是論理上感覺怪怪的@@a 06/17 00:41
5F:→ Eventis:是說書上也是在談論1163的時候談到不得再行主張.....@@a 06/17 00:42
6F:推 pangenian:樓上,我的印象是 如果已經主張要限定繼承後 就不能再主 06/17 11:11
7F:→ pangenian:張要拋棄=.=(即也不會有限定後隱匿 能不能拋棄的問題) 06/17 11:12
8F:→ Eventis:三人共著裡面用字的寫法是應該不生這個問題. 06/17 16:20
9F:→ Eventis:有一種情況是它人限定繼承,效力擴張及於其它繼承人; 06/17 16:21
10F:→ Eventis:這個情況就是台高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第7號提案,審查結果 06/17 16:28
11F:→ Eventis:採肯定說,其雙方意見中亦提及多數學說亦採肯定說. 06/17 16:29
12F:→ balabalaindo:嗯 應該不衝突 所指的限定後不可再拋棄 是指聲請的 06/17 17:30
13F:→ balabalaindo:那位~~效力所及的仍可 06/17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