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jck00383 (wgk)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公務員的定義一直搞不懂
時間Mon Jun 15 16:50:02 2009
※ 引述《cpla1017 (二十四橋明月夜)》之銘言:
: 公務人員保險法之公務員定義依據該法第2條規定
: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為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人員。
: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公職人員,準用本法規定」
: 而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定義依該法第24條規定
: 「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 一個是有給人員,一個是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 怎麼看好像都是受領國家薪水的人
: 有何不同?
: 教師有包含在公務人員保險法內嗎?
: 感謝指點迷津~
我國憲法與各項法規對種種之公務員概念,範圍廣狹不一,難以一概而論。
一般來說以刑法及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定義最廣。公務員保險法次之。公務員服
務法再次之。更狹義的還有還有公務人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立學校教師適用公務人員保險法、教師法。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
保障法。私立學校教師則非公務員。
如對此有興趣可參閱陳敏,行政法總論第五版,頁1161以下。以及釋字308
號解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35.21
1F:推 ccpj:現行刑法的公務員定義已經比國賠法的狹義了 故目前國賠法最廣 06/15 20:00
2F:→ wjck00383:謝謝補充。 06/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