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pla1017 (二十四橋明月夜)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公務員的定義一直搞不懂
時間Mon Jun 15 13:40:26 2009
公務人員保險法之公務員定義依據該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為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人員。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公職人員,準用本法規定」
而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定義依該法第24條規定
「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一個是有給人員,一個是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怎麼看好像都是受領國家薪水的人
有何不同?
教師有包含在公務人員保險法內嗎?
感謝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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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95.8
1F:推 lovewait:公務員的定義很多種看你要用哪一種... 06/15 21:53
2F:→ lovewait: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任用法 06/15 21:54
3F:→ lovewait:還有民法的公務人員定丟不同 建議先搞清楚中間的差異 06/15 21:55
4F:推 wolf0202:純教師不算 如果他有擔任行政職才算 06/16 22:45
5F:→ Rhadamanthuz:老師 → 看有沒有拿到「國民旅遊卡」就知道了... 06/16 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