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odbye177 (貓仙人)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民法上的錯誤???
時間Mon Jun 1 09:31:24 2009
※ 引述《leans (天涯共此時)》之銘言:
: 錯誤可分以下的類型,茲說明如后︰
: 一、意思表示內容 第八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 如同一性誤認(認知)
: 二、表示行為錯誤 第八十八條 第一項後段 如誤算、誤取、誤寫
: 三、動機錯誤 又可細究分︰1.當事人資格
: 2.物之性質 (瑕疵物)︰動產︰泡水車、暴衝車
: 不動產︰兇宅、輻射屋、海砂屋
:
例如:
1.誤信自己小六法已遺失而再購買新書。
2.誤信K金為純金,誤認複製品為真品而高價購買。
3.誤新筆為舊筆而丟棄。
4.將味精誤為麵粉而出賣。
這三種錯誤看起好像都差不多耶~
不太會分
大大可以再說明分析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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