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警察可以使用科技用品窺視車內嗎
時間Wed Apr 15 22:10:18 2009
※ 引述《sss196 (asd)》之銘言:
: 想請教各位!! 有一次我開車經過一個天橋看到一個警察使用高倍數照相機
: 在往天橋下經過的車子裡面拍照,應該是在拍車內的駕駛人有無違規。
: 想請問一下那他這樣蒐證是不是已經侵犯到汽車所有人的隱私權,
: 在車裡的駕駛人並非公眾人物,警察可以隨便使用高科技的東西去窺視嗎?
: 然後再車子裡面的空間不是屬於駕駛人所有,因此應該不屬於開放空間吧,
: 既然並非開放空間那就算警察去採證舉發,他所用的手段是不是就已經屬於違法了呢?
: 那所舉發出來的違規事件是不是就可以主張無效呢??
: 希望可以得到詳細一點的解答 ,幫小弟節決這個疑問謝謝各位!!
警察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用高科技產品拍攝違規
在比例上我認為縱然民眾認為侵犯隱私
但是用意是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不是違法的行為
首先
你的車子被警察拍到,也許拍到你的車子內部,那麼在隱私權侵犯上面,
你有何損失?
能否具體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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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7
1F:推 Eventis:非財產上之損害未必需要能具體量化,比如說那個有名的柔性 04/15 22:27
2F:→ Eventis:政變說一案,"伊二人均為國內主要政黨領袖,今受上訴人惡意 04/15 22:28
3F:→ Eventis:指摘發動政變之不實言論內容,經新聞媒體大幅報導而引起社 04/15 22:29
4F:→ Eventis:會輿論軒然大波,實已損害伊二人政治名望深鉅,影響日後民 04/15 22:29
5F:→ Eventis:眾對伊二人之信任感,伊二人之名譽權實已因上訴人之前開不 04/15 22:30
6F:→ Eventis:實言論而受有損害。因上訴人此等不實攻訐,致伊二人所受損 04/15 22:30
7F:→ Eventis:害無從估算,即使向上訴人請求再多之金錢賠償,亦無從彌補 04/15 22:31
8F:→ Eventis:,故僅請求上訴人給付伊二人各新臺幣(下同)一元之象徵性 04/15 22:31
9F:→ Eventis:損害賠償。"這個一元有判下去勝訴......(默) 04/15 22:32
10F:→ Eventis:而且到三審目前97年台上1169維持原判. 04/15 22:33
11F:推 wjck00383:以上參見最高法院民事庭97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判決。 04/15 22:34
12F:→ Eventis:當然非財產上的損害還是多少要說明舉證,只是直接要以有何 04/15 22:34
13F:→ Eventis:損害無法明示舉出,量化不夠具體客觀,可能還不足以打回票. 04/15 22:35
14F:→ wjck00383:台灣高等法院95上字128號; 台北地院93訴字5048。 04/15 22:35
15F:推 Beijingman:好文 04/15 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