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rton (研究助理)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自由權利之限制
時間Mon Mar 9 19:49:38 2009
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我的問題是,在課本中看到這麼一句話,不可誹謗他人名譽,是為了避免妨礙他人自由,
請問,誹謗他人名譽和妨礙他人自由有何關係?所指的「自由」是哪一種自由呢?
煩請各位高手解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243.134
1F:推 wjck00383:個人覺得侵害名譽即侵害人格權。而自由是人格活動的基礎 03/11 01:30
2F:推 wjck00383:,更是一種使命。所以推導到侵害人格權=妨礙他人自由。 03/11 01:33
3F:推 wjck00383:對名譽是什麼有興趣,或許"論美國妨害名譽法制之憲法意 03/11 01:41
4F:→ wjck00383:義",法治斌。政大法學評論33期p.81頁以下引言,可參考 03/11 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