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xaggerate (Randy De Puniet)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保險法代位權的問題
時間Thu Mar 5 22:50:40 2009
※ 引述《plapladada (夢想啟程~*)》之銘言:
: 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的權利是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 同法第103條又指出 保險人不得代位"要保人"或"受益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 詭異的是 書上說因為第103條 代位權於人身保險不適用
: 可是兩條規範的權利明明就不一樣 書上也沒多做解釋
: 還是說通說實務都一致認為第103條文字上寫錯了?
(一)保險事故發生損害有二:
1.具體損害 ---->損害填補保險
2.抽象損害 ---->定額給付保險
因為有具體損害,所以導出損失填補原則-->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保險法第53條 保險人之代位權 即貫徹上述原則的具體規定之一。
(其他尚有禁止超額保險、禁止惡意複保險等相關規定...)
(二)而保險法第53條之立法目的有三:
1.禁止不當得利
2.維持第三人之賠償責任
3.確保保險人之給付義務
(三)由上述兩點,可得一重要概念
----> 保險人之代位權僅適用於損害填補保險,為具體損害之下位概念。
故所有的財產保險皆有適用;但人身保險應僅適用發生具體損害的類型,
例如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兩者為中間性保險)中的限額型/實支實付型之
醫療費用給付部份。
---->但我國保險法於第103條、第130條、第135條、第135-4條完全排除適用。
(四)依大陸法系見解,人身保險受有損害者乃為被保險人,故保險法第103條應規定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另依英美法系見解,之所以會規定為要保人乃因要保人多為自己之利益投保。當然
,大陸法系解釋本條會限縮為"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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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lapladada:謝謝解釋 (一 二 三)所講的我大致都懂 原來我 03/06 00:09
2F:→ plapladada:的困惑就是在(四) 總認為103應該是要改寫為"被保險人" 03/06 00:10
3F:→ plapladada:才對 因為若依嚴格的文義解釋 103根本不能排除53才是 03/06 00:12
4F:→ plapladada: 不過仔細想想我國保險法條文用的名詞本來就很混亂 03/06 00:14
5F:→ plapladada:似乎解釋上不能太過鑽牛角尖-.- 03/06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