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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於消滅時效的~ 大法官釋字107說明了~已登記不動產不適用消滅時效制度~ 我的問題是:乙無權代理甲將甲的房子賣給丙,並移轉所有權,丙隨後立刻 將房屋賣給丁,並移轉所有權,設甲不承認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 但甲15年後才向丁請求返還有無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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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5.248.185
1F:推 panda101:沒有! 06/28 00:06
2F:→ defent:樓上的,訴訟法還沒唸完?訴訟上主張會影響結果這道理了吧? 06/28 01:09
3F:→ defent:什麼都可以說這麼武斷對或不對,很容易被反証推翻。 06/28 01:10
4F:推 panda101:就實體法上這樣來說是沒錯~~難不成在問你大法官解釋107 06/28 01:16
5F:→ panda101:條不動產返還有無消滅時效適用你要回答因為訴訟法的主張 06/28 01:17
6F:→ panda101:所以不一定嗎... 06/28 01:18
7F:推 panda101:有無消滅時效適用本來就是單純實體法上的問題~~ 06/28 01:20
8F:→ defent:真是胡扯,你沒主張難道會因為釋字這樣說盼你勝訴? 06/28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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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anda101 來自: 218.166.200.93 (06/28 01:41)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218.166.200.93 (06/28 01:42)
9F:→ defent:真是精闢見解,真是難想像你當法官是不是還敢這樣判? 06/28 11:13
10F:→ defent:你和阿扁有什麼不同?說個謊來圓個謊?基本的處分權主義與辯봠 06/28 11:14
11F:→ defent:論主義都不放在眼裡?你的判決小心都會被廢棄,真是自作主張 06/28 11:17
12F:→ panda101:最後說一次 如果你覺得我的說法不妥 那希望你就具體 06/28 12:21
13F:→ panda101:應~~我想我並不是要說我的見解一定是對的~~但是我想 06/28 12:21
14F:→ panda101:在這邊沒有什麼學說爭論的問題~~~這裡我想是有一個 06/28 12:22
15F:→ panda101:正確答案的(關於訴訟法上甲是否要主張NR107才能勝訴) 06/28 12:23
16F:→ panda101:所以如果你想討論的話那希望你就具體事項說明~~別用一些 06/28 12:24
17F:→ panda101:朧統字眼 就這樣! 06/28 12:24
我過去一個學期以來,在台大替學弟妹主持物權法讀書會,有許多爭議性的問題在主 持之前都先與其他老師討論過,匯集各種學說跟觀點,我想我有一點資格對這個問題發表 意見吧? 大法官釋字107號是一個關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規定,已登記不動產不適用消滅時 效制度,我想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釋字,相信熟習物權法的先進必然對其所認知。 你們爭執的問題,我先幫你們爭點整理,(看了兩位先進的大作,其實論述方式可以 有所進步空間),你們爭執的問題,在於,''關於法律之存在,是否有處分權主義的適用? '',換句話說,如果系爭法律案件牽涉釋字107號,當事人是否必須提出主張,法院始能 引為判決之基礎? → defent:真是胡扯,你沒主張難道會因為釋字這樣說盼你勝訴? 06/28 01:23 → defent:真是精闢見解,真是難想像你當法官是不是還敢這樣判? 06/28 11:13 → defent:你和阿扁有什麼不同?說個謊來圓個謊?基本的處分權主義與辯봠 06/28 11:14 → defent:論主義都不放在眼裡?你的判決小心都會被廢棄,真是自作主張 06/28 11:17 事實上,一直以來訴訟上皆有一原則與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相伴,亦即''法官知法原 則''。即便訴訟法上有眾多學說之爭論,對於''法官知法原則'',已成為訴訟法上普遍肯 認之一般原理原則,在我國內,更是見於所有之教科書上。相信兩位都曾經有所涉獵吧? 這個部份,屬於訴訟法中相當基礎的問題。 法官知法原則之前導法理,在於''並無法要求當事人具有較平均之法官素質較高之法 律素養'',是故,其推論之結果為''法院不受當事人不相同之法律見解拘束''、''法院對 於當事人有法律關係或請求權得主張而未主張,應闡明之(民訴199-1)''等看法。 法院之審理過程,為認事用法之過程,亦即三段論述法之要求。在認事部份,defent 所提之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固然正確,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程序主體權下之程序處分權, 關於訴訟之開始、進行、解消,證據之提出或主張,皆為當事人處分權之內容。 但在''用法''之部分未必如此單純,已如前述,法官並不受當事人不相同之法律見解 拘束,法官適用法律並不受當事人之提出或未提出,或者提出不同見解之拘束,但應適時 公開心證表明法律見解,以免造成對當事人法律適用之突襲。我想,這在國內所有的教科 書,都可以找的到這一段話。 我想defent先生思考的盲點在於,將訴訟標的之理論與法律適用之過程混淆了,所以 才會提出''大法官解釋之存在''亦有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的適用。我相信任何一個本校 或友校學習過民事訴訟法的訓練者,皆會輕易的發現此巨大的錯誤。固然在訴訟標的之決 定上,無論是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亦或是訴訟標的相對論,都必須尊重當事人之程序處分 權,對於當事人未主張或不欲主張之請求權基礎,不得將之作為審判之對象,攻擊防禦之 目標。此謂處分權主義。當事人得選擇審判之對象,與攻擊防禦之重心。例如,在無權占 有他人之物,當事人如在訴訟標的特定之爭點整理程序中,不願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只 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此時應該尊重當事人程序處分權之行使。 在訴訟標的特定之後,當事人在審判過程中,對於資料之提出亦須尊重其程序處分權 ,亦稱為辯論主義,所謂資料之提出,係對於所主張事實之真偽,提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 據,加以證明直接事實與間接事實之存在,進而提高法官之心證度到達證明度,認可當事 人之主張,此謂辯論主義。 但是在審理過程當中,當事人所為之法律見解,並不拘束法官,此為法官知法原則。 舉一個淺顯的例子而言。 eg. 甲向乙承租土地A一塊種植樹木,租期30年,25年後,甲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A地。 乙則援引租賃關係之存在加以抗辯。經查,民法第449條第一項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 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問: (1) 若甲向法院爭執,按民法第449條第一項之規定,其期間之契約應縮短為20年。 (2) 若甲向法院爭執,按民法第449條第一項之規定,其期間之契約應縮短為25年。 (3) 甲皆未向法院爭執民法449條第一項之規定。 依照,defent先生之說法,在第一個狀況固然沒有問題,在第二個狀況,處分權主義與辯 論主義之適用下,如果法官採信當事人甲之主張,實體法(民法)之內容是否就變成25年? 那第三種狀況,實體法是否就視同虛文而不存在? 法律之強制規定亦可以認為不存在? 這就是未充分了解法官知法原則會造成之盲點,defent先生混淆了訴訟標的跟法官知 法原則是不一樣層次的問題,在你們爭執的問題,訴訟標的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進行 特定,而且,大法官釋字之解釋具有憲法之效力,難道也要等到當事人提出主張使能適用 嗎? 如此一來,以上的第二種與第三種荒謬的狀況,就會產生,也完全忽視了法官知法原 則。 建議defent先生,先將訴訟標的之特定、法官知法原則之部份再行熟習,即可知道自 己思考之盲點,對於求學精進,皆能有所裨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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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2.67.162 ※ 編輯: Liujesus 來自: 218.162.67.162 (06/30 16:08) ※ 編輯: Liujesus 來自: 218.162.67.162 (06/30 16:10)
18F:→ panda101:其實簡單來說就是要不要提消滅時效抗辯 那當然辯論主義 06/30 17:25
19F:推 panda101:但你抗辯時效消滅(攻擊防禦方法)的有無理由部分 自然是 06/30 17:39
20F:→ panda101:由法官獨立適用法律判斷你的抗辯有無理由 defent先生 06/30 17:40
21F:→ panda101:我想他就是搞混了這兩點~~ 06/30 17:41
22F:→ defent:謝謝兩位指教。^^  06/30 20:17
23F:→ defent:多討論的確是好的,知道自己盲點。謝謝兩位賜教 06/3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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