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nvivant (claire)
看板Keelung
標題Re: [心情] 算是抱怨文吧ˊˋ"
時間Sun May 23 00:03:02 2010
: 當天發生就做過筆錄
: 責任歸屬也確定是對方了.............
他應該是要損賠吧?
必需令尊有故意過失他才能請求
既然如此,警察初步責任認定為對方之過失
除非他有異議,那就請他去申請更專業的事故鑑定(一次三千)
不然他是無法向您父親要求損害賠償
我後來又仔細看了下 他好像要的是強汽險的保險給付
非損賠
那麼照強汽第七條法條文義是採無過失責任
加害人無論有無過失 事故發生後 保險人都要負保險責任
那也應該是他自己去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
和解部分
要注意民事和解沒有限制告訴權的效力...
和解後 仍得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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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184.50.253
※ 編輯: bonvivant 來自: 111.184.50.253 (05/23 00:15)
1F:→ bonvivant:車禍這種事是可大可小 如果有需要還是去諮詢一下較好 05/23 00:19
2F:→ lyn16161616:和解後 仍得提起告訴? 05/23 00:22
3F:→ bonvivant:和解只有民事契約效 05/23 00:26
4F:推 k9350647:我記得不是可以在合解書上聲明放棄刑事及民事告訴權?? 05/23 12:50
5F:→ k9350647:喔喔 所以說他要申請強制險的醫療賠償其實是他自己去申請 05/23 12:52
6F:→ k9350647:不用經過我們這邊嗎? 05/23 12:52
7F:→ bonvivant:和解性質為民事契約 所以他不履行(提告)是債務不履行 05/23 22:36
8F:→ bonvivant:刑事告訴權為公法上權利 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可以捨棄 05/23 22:39
9F:→ bonvivant:所以即使經意思表示(契約)捨棄亦屬無效 05/23 22:40
10F:→ bonvivant:之前就有人解後又提告訴的新聞 去google一下吧! 05/23 22:41
11F:→ bonvivant:但有和解檢方會作為不起訴處分的考量事由 05/23 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