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yabusa (活在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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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台銀扣3年/老榮民遺產 台配偶不能領
時間Mon Jun 6 11:07:37 201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6/today-fo3.htm
台銀扣3年/老榮民遺產 台配偶不能領
台銀:需等中國無人繼承 否則得賠
〔記者曾韋禎、盧冠誠/台北報導〕荒謬!老榮民死後在台銀所遺存款,在台配偶居然不
能領取,還要等三年確定沒有中國籍繼承人申請繼承,才可領回。立委昨痛批,台銀此舉
是為了未知的中國人,扣押台灣人的遺產;依此做法,未來在中國的台商若去世,是否也
要擔心其可能包二奶,不准在台家屬繼承遺產。
台銀表示,台銀是依民法繼承編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須對全部繼承人、而
非單獨關係人清償。台銀強調,特別是具有榮民身分者,就要先釐清中國那邊是否有其他
繼承人;若先將遺產交給台灣繼承人,三年內萬一有中國繼承人出面,銀行會面臨賠償,
甚至被告。
不過,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對類似案件,即曾判決台銀做法敗訴。多位律師也對台銀說
法不以為然,認為就算未來有繼承訴訟,根本也與台銀無關,台銀不應擅自不當擴大解釋
法律。
律師蔡明華指出,繼承人對其他繼承人沒有告知義務;不能因為不知是否還有其他繼承人
存在,就阻止現有繼承人繼承遺產。
民進黨立委薛凌最近接獲年老且中風的榮眷甲婦投訴,指其夫今年一月去世後,未育有子
女的她想向台銀領回丈夫的存款,卻遭台銀拒絕;台銀表示須等三年後,期間無任何中國
人來台主張繼承,才能把存款歸還給她。
立委轟為未知中國人 扣台灣人遺產
薛凌拿出陸委會的公文強調,兩岸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中國籍人士想繼承國人遺產時,
應於三年內「向台灣的法院提出」繼承表示;但這並未限制在台繼承人須等三年後才可領
回遺產,台銀怎可任意擴大解釋法條,隨意為了未知的中國人,扣押台灣人的遺產?
薛凌再拿出退輔會的公文指出,甲婦是其夫在台的唯一合法繼承人,退輔會也把撫慰金撥
給甲婦,這就再清楚不過了。
薛凌質疑,如果台銀的邏輯成立,以後恐怕連台商去世,怕他在中國可能有二奶、私生子
,是否也能扣押其遺產?
國民黨立委廖婉汝、鍾紹和辦公室,先前也曾接獲同樣的陳情案。廖婉汝辦公室指出,屏
東、台北各有一例,當事人都是沒子女的榮眷,雖不滿台銀的強勢,但抱著少輸為贏的心
態,只好同意先簽下切結書領回一半存款,剩下的待三年期滿後再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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