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cuumguitar (北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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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澄清幾個憲法上的基本觀念!(中時社 …
時間Tue May 6 00:01:59 2008
在該篇文章中 應該是想表達憲法只「約束」公權力
憲法分為兩個部份 一個部份是基本人權 另一個部份是政府組織權責
基本人權的部份是人民的權利保障 規定的是人民有甚麼權利
政府組織權責部份 則規定了
1「公部門」的權力 責任
2 公部門和公部門的關係
3 公部門和人民之間的關係
所以 在憲法當中 只有規定「公部門」1可以做甚麼>權力
2不可以做甚麼
至於非公部門的行為者之間侵害人民權利的行為 會被規定在其他的法律裡面
所以如果拿江連福案來看
作者應該是質疑 違法蒐證的人是個人 並非檢調 檢調只是使用這個結果
所以作者應該認為該案應該承認盜錄來的證據
盜錄的責任則另外去追究刑責
但我個人認為這個說法有點問題...只要是非法取得的證據就不應該被正當化
另外一個部份 東吳大學案
由於東吳大學並非「公部門」其沒有公權力 當然也就沒有違反憲法的甚麼規定
因為憲法根本沒有規定東吳大學這種私人機構不能做甚麼
沒有規定 自然不可能違反
最多只有違法的可能 違反甚麼法? 可能是違反民法(如果違背當初簽訂的契約)
所以作者的意思應該是要說
那些名嘴用接近煽動的方式給東吳大學扣上個違反言論自由的大帽子
實際上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意義
他們的表達只是一種不精確的形容詞 跟明確的定義不符合
只是這樣講可以講得比較崇高 給自己神聖性 把東吳的行為打為邪惡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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