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cky14 (柔與鋼)
看板KMT
標題Re: [新聞] 舊聞新趣~
時間Wed Aug 15 23:36:02 2007
: : 馬英九表示,特別費都是用於餐宴、饋贈、捐助和犒賞,未用於私人;
: : ︿︿︿︿︿︿︿︿︿︿︿︿︿︿︿︿︿︿︿︿︿︿︿︿︿︿︿︿︿︿︿
: : 而他的薪水、特別費、兼職酬勞、福利互助金、稿費以及他人還債款項,都是在這個戶
: : 頭進進出出,根據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帳戶內不論是私款或公款都要報帳。
: : (http://www.dajiyuan.com)
: : 大家拿判決書來對一下吧~
: : 看這個全國最高道德的人,是否言行一致......
: 我就拿判決書來跟你對照
: 請看判決書主文
: 陸->乙->十二 大旨上是說 馬在特別費爆發前,捐的錢巳經是特別費領據
: 核銷的總數五倍以上,故馬所述 其特別費全用於公務用途
: 看來是言行一致的.
: 為了避免跳針 請細看內文 法官並沒有把後來又捐的那一
: 大筆加進去哦,千萬別又扯事後捐特別費就沒事的老梗啊
: 內文如下:
: 被告實際上確於首長任期內已因公支用完畢所有以領據核
: 銷之特別費半數
: 公訴人未能查明特別費之實質補貼,領據領取半數乃授權
: 首長自由調度使用之特性,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推論
: 被告涉犯貪污罪行,為本院所不採,俱如前陳。然公訴人
: 既如此鉅細靡遺追討,不妨用以參考被告實際上究竟有無
: 用為「因公支出」使用。
: (一)特別費之「因公支出」本即包括公益捐助
: 首按特別費本得用於外賓、耆宿之餽贈,或愛國、
: 慈善團體等公益事項捐助,已經行政院於40年時說
: 明在案,公訴人稱從寬認定被告公益捐助亦屬特別
: 費之因公支用,然觀諸上開行政院之闡述,並非公
: 訴人給予之榮典,合先敘明。
: (二)特別費有無實際支出,應由被告擔任首長任期內,
: 全部所有金錢有無實際因公支出為觀察
: 既然被告特別費領取後已經混合,均為被告所有之
: 金錢之一部,被告可自由處分其所有金錢,自能隨
: 意決定支出,不因從何帳戶支應而有不同。又特別
: 費有實質補貼,首長自由彈性使用不受任何限制之
: 特點,被告特別費實際有無支出,是本院認被告有
: 無實際因公支出,應由首長「具有首長身分」始能
: 領用之定義出發,以首長任期內所有金錢使用判斷
: ,認定特別費實際上有無支出,始能既不悖金錢之
: 特性,又與特別費之實質補貼且尊重首長之決定,
: 會計審計單位不再詳究其使用之流向、項目,甚至
: 實際上有無支出,均在所不問之性質相合。
: (三)起訴書認被告自87年12月至95年7月止共領得領據核
: 銷之特別費半數金額為15,304,300元,公訴人已經
: 認定此段期間之特別費支出為4,129,073元。然被告
: 於:
: 1、88年11月1日之九二一震災之一月所得捐款150,
: 000元。
: 2、於88年2月22日捐助給財團法人大道文教基金會
: 籌備處之12,000,000元及台北市立安社會福利基
: 金會(起訴書誤載為台北市立社會安福利基金會
: )之13,000,000元;88年3月1日捐助給大道文教
: 基金會籌備處之712,600元;92年1月10日捐給新
: 台灣人文教基金會之10,000,000元及台北市敦安
: 社會福利基金會之10,000,000元;92年2月17 日
: 匯給中國國際法學會之300,000元;92年7月24日
: 匯給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之500,000元,以上五
: 筆共計46,512,600元。
到此,馬87年底才上任台北市長,
特別費尚不足他捐獻給他"自己"開的基金會,
所以這筆錢是選舉補助款及選舉賸餘經費捐的,
不能算在特別費上!!
: 3、88年1月22日捐款1,196,877元給聯合勸募協會(
: 由郵政劃撥帳戶支出);88年1月28日捐款1,000
: ,000元給指南法學基金會(其中600,000元由國
: 泰世華帳戶支出,400,000元由郵政劃撥帳戶支
: 出);92年1月8日捐款100,500元給聯合勸募協
: 會,共計2,297,377元。
這筆也是選舉補助款及選舉賸餘經費捐的!!
別混淆!!
: 4、88年1月起至95 年7月止陸續捐款給雲門舞集文
: 教基金會等單位計111筆共1,611,810元。
可以算特別費捐的!
但請問,抬頭是小馬嗎? 這些不是從他的大水庫流出去的喔~
還有想請問,他的錢那來的?
這些不是從他戶頭出去的,都是現金,
洗錢防制法居然沒人去調查啊...一千六百萬的來路不明的錢,
至少十年的重罪啊!!!!
不是他的錢 => 偽造文書罪 偽證罪
: 5、95年11月17日計捐贈12筆共600萬元,95年11月
: 22日計18筆共捐贈560萬元。
此時,已被調查,所以這筆不能算!!
我知道有人會阿Q我,說事後捐只是什麼大水庫,我提證據給你看!
預算法:
第73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賸餘應即轉入下年度。
第74條:第七十二條規定,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他前幾年都沒通知吧!!
不是大水庫! 而且就算有水庫,也是額外設一個基金,另外保管
他很多案件都有設基金,不然市政支出一年幾百億都匯入他的帳戶再轉出來,
銀行不是瘋了嗎?!
: 6、88年1月起至95年7月其他現金捐款部分,共60筆
: ,金額合計為907,162元。
算入特別費的支出!
: 以上捐款各情,業經證人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
: 北所所長周志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其查核被告確
: 有上開捐款在案(見偵查卷四第97至102頁),並有
: 該會計師事務所協議程序執行報告書一冊附卷可佐
: ,起訴書對上述被告1至5之捐款亦予肯認。是被告
: 自88年1月至95年11月其任職台北市長期間共有公益
: 性捐贈63,078,949元,遠已超過其領得實際領得特
: 別費領據核銷半數之總和5倍以上。
協議程序,是指依客戶要求,做一份足以確信的公證報告,
所以,
這事務所只是查這些捐款是否屬實,並非查是否和特別費有關
別混淆!!
時間點和事務所沒關係,所以5倍這件事不能在這提出,
法官不懂,他不是專業我可以原諒他!
: (四)公訴人一再以被告捐款時並需要以特別費支出為主
: 觀認知始能列入,已經不合金錢之債之特性,俱詳
: 前述,而被告之台北市市長競選捐款或台北市選舉
: 委員會所發給之競選費用補貼款,依公職人員選舉
: 罷免法第45條之4、第45條之5,均得為被告所有,
: 與被告其他所獲之市長薪資或之前擔任國民大會代
: 表薪資,均為被告所有金錢之一部,無從分離,被
: 告自得自由收益處分,其主張其所有金錢之支出為
: 特別費實際支出,均非法所不許,而堪採信,是被
: 告支領特別費半數,在「任期內」實際上早已花用
: 殆盡一空,至屬灼然,自無從由公訴人錯誤之計算
: 方法率爾推認被告有詐領財物之貪污或損害機關之
: 背信行為。
還有,
若接受政府捐款之基金,
通常要出助會計師查核的基金會計報告,
說明其用途花在那,
這些基金會,尤其馬自己開的那二家,請問有公告其會計報告嗎?
資金流向要說明啊?
不然國家的錢,隨便捐給私人基金,不是很荒謬嗎?
這二個基金會我印象沒有吧!!
馬確定這是特別費捐的嗎?
那他要小心再被告以國家資源,捐給私人財產喔!!
小心被以貪污條例另起新案!
再則,
我發現小馬有很多捐款是捐給公教文化,
可以抵扣所得10%,
若他真的有抵,就是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判決書一小部份就可以找到一堆可以告的地方..圓一個謊,要花十個謊啊)
我知道在這發表言論會被罵的很慘,來吧~(倫家等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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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God Is Myd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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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29.218
1F:推 starcloud:不會 祇是沒人會理你而已 因為真的要是有證據 早就告了 08/15 23:37
2F:→ starcloud:加油 去找證據出來告 我支持你 讓'臆測'變成'事實'吧 08/15 23:38
3F:推 jlve:那你評論一下侯檢為何還沒辦四大天王特別費? 08/15 23:39
4F:推 starcloud:樓上不需要轉移對象 就事論事比較好 我在期待證據啊 08/15 23:41
5F:推 Ricky14:因為他是馬英九... 不然早就被告了.. 08/15 23:42
6F:推 starcloud:如果因為是馬英九的話 綠營的應該希望告死他吧 08/15 23:44
7F:→ starcloud:反正選舉還有300多天 我還期待著啊 08/15 23:45
8F:推 Ricky14:法官都可以在判決書幫馬辯護了.. 怎麼告!! 說沒心證誰信.. 08/15 23:51
9F:推 Aadmiral:你說的也是有道理啦,不過,你是認為法官瀆職還是有心證? 08/15 23:58
10F:→ Aadmiral:法官是有心證沒錯,但如果你要說法官瀆職,曲解法律,那你 08/16 00:00
11F:推 starcloud:這樣就等於是放大絕了 台獨都願意試了 告一個人還不願意 08/16 00:00
12F:→ starcloud:去嘗試 也太說不過去了一點啊 08/16 00:01
13F:→ Aadmiral:最好有更明確的證明,以證明法官有判錯 08/16 00:01
14F:→ Aadmiral:因為特別費的屬性,並沒有統一見解 08/16 00:01
15F:→ Aadmiral:所以法官當然可以用他的見解進行判斷 08/16 00:02
16F:→ starcloud:真的有證據的話 就要告啊 告死他 正名入聯都可以試了 08/16 00:02
17F:→ Aadmiral:而不是與你不同的心證,就代表法官有錯 08/16 00:03
18F:→ Aadmiral:你為什麼不說你也有心證呢? 08/16 00:03
19F:推 waterspout:你有你的見解 法官有法官的見解 你的見解才是正解嗎 08/16 00:06
20F:→ waterspout:如果你的見解是見解 那為什麼我的見解不是見解呢 08/16 00:07
21F:推 evangelew:如果真的要說法官的心證 莫過於宋史 08/16 00:11
22F:推 starcloud:我記得特別費有先花在給的性質 對吧 08/16 00:12
23F:→ evangelew:他的判決書大體上大多數人應該可以接受 只有那篇宋史 08/16 00:13
24F:推 ghostforever:有沒有一堆綠營支持者覺得自己比法官專業的八卦? 08/16 01:01
25F:推 starcloud:樓上的 如果今天馬被判有罪 綠營就變藍營了 08/16 01:12
26F:推 ColinKhorkin:台灣沒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原PO有的論點是有問題 08/16 01:16
27F:推 Ricky14:因為國民黨不支持廉政公署啊! ps.香港有財產來源不明罪 08/17 11:01
28F:推 H264:Ricky14你敢這打嘴砲,要不要嘗試去報紙上登文章看看?居然敢 08/18 04:09
29F:→ H264:自認比法官專業,我記得從前在報紙上也看過不少自稱專業的投書 08/18 04:10
30F:→ H264:結果幾天內就會有更專業的人跳出來反駁(例如教授、研究員) 08/18 04:10
31F:推 H264:只不過記得要署名喔,讓我們看看Ricky14到底是哪來的 08/18 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