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8888 (Don)
看板KMT
標題Re: [心得] 馬英九 龍應台 猴子吃香蕉!!
時間Mon Apr 9 21:39:53 2007
http://tinyurl.com/38c4st
行政院主計處對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制度之沿革及改進報告
這是行政院官方對於特別費的說法
也是特別費預算編列機關對於特別費的見解
民國62年復鑒於預算在執行時,各級首長在事實上難免有若干機要性質之開支,無法取得
原始單據,行政院爰參照審計部的意見,增訂在特別費半數範圍內,可以首長、副首長領
據動支,採較為彈性方式處理,亦
未要求首長、副首長具領後,需再列明後續經費的使用
情形。至付款作業,實務上則有領取現金、支票或劃撥入帳戶等方式。
50餘年來,一向基於尊重、信賴首長、副首長,均
由其統籌運用,採寬鬆彈性之認定,並
未對其支用範圍及內容作更明確的表列,此一作法已相沿成習,並
形成行政慣例。
特別費之報支程序,通常是由機要及幕僚人員作相關支出的處理,只要在核定的預算額度
內,檢附相關的合法憑證,或在半數範圍內出具首長、副首長的領據,
各機關會計人員僅
就憑證作形式審查,對於支用的內容及項目,則基於尊重首長、副首長職務需要從寬認定
。
此一歷經數十年的報支及核銷程序,均列入機關年度決算,並依決算法規定由審計機關向
立法院報告後予以審定。總之,特別費從預算的編列,經費的報支、核銷,會計報告的產
生,到決算的審定,均循例完成相關的法定程序,
長期以來並無爭議。
--
我想關於特別費的定義,根據行政院的官方說法可以說是非常的清楚了
也就是說:可以推定,
特別費之性質如同雜膳費
只做
形式審查,形式符合則視為合法使用
不要求首長條列使用情形,的確是
多不退少不補
和法務部的函示是完全符合的!
而且此種領取方式,向來
沒有爭議,可見為主管機關所認可
不是「闖紅燈太多抓不完」
而是主觀機關一開始就允許這樣領
換句話說,月初就想領月底特別費這種情形是另外一回事
但是月底花了$80,卻領了$100,這種行為是特別費主管機關承認為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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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0.113.52
※ 編輯: d8888 來自: 219.70.113.52 (04/09 21:42)
1F:推 waynedd:"半數範圍內出具首長、副首長的領據"..只花80卻出具花100? 04/09 22:23
2F:推 waynedd:"檢附相關的合法憑證"..希望還有注意到這句話.. 04/09 22:26
3F:→ waynedd:給予較彈性方式處理是相信正副首長會花80報80非多報成100 04/09 22:28
一筆「公款」要怎麼用,是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權
今天主管機關說:你們請領筆特別費,不必實報實銷(不必詳細列舉支出)
請問這和便當費、車馬費差在哪裡?
主管機關不是沒有要求詳細列出支出的能力
他也可以像我PO的連結中提到的「新規定」一樣
每筆支出都要求檢據核銷,沒辦法的時候就請相關人簽個名
但主管機關有能力要求實報實銷卻沒有要求
當然可以推定為不要求實報實銷
所謂違法的認定,應當是要有一套遊戲規則的
違反遊戲規則就是違法
符合遊戲規則就是合法
今天主管機關定下的遊戲規則就是不必實報實銷,只需要形式審查
特別費花$80報$100,並沒有違反主管機關定下來的規則
但相對的
哪天你月底花了$120,你還是只能報$100
※ 編輯: d8888 來自: 219.70.113.52 (04/09 22:59)
※ 編輯: d8888 來自: 219.70.113.52 (04/09 22:59)
※ 編輯: d8888 來自: 219.70.113.52 (04/09 23:06)
4F:推 mutsutakato:尊重正副首長結果變成"不要求實報實銷"..這樣對嗎..? 04/09 23:06
5F:推 d8888:不要求實報實銷(不詳細列舉支出)是他說的,不是我說的 04/09 23:11
6F:推 mutsutakato:我以為是你寫的推定 看錯了? 04/09 23:12
7F:推 d8888:應該是你沒注意到,請看我第一個畫黃的地方 04/09 23:36
8F:推 waynedd:主管機關有要求.."檢附相關的合法憑證"..實際花80卻拿出花 04/09 23:45
9F:→ waynedd:100的領據.就有做到"檢附相關的合法憑證"??會計人員相信首 04/09 23:46
10F:→ waynedd:並且尊重首長所出具的..結果首長有錯用會計核准來當藉口?? 04/09 23:48
11F:→ waynedd:若你要將特別費類比成便當費..你知道便當費怎麼報的嗎??先 04/09 23:50
12F:→ waynedd:估算一人吃80..拿出的單據就只能最高報80..若拿70的單據報 04/09 23:51
13F:→ waynedd:就只能領70而非80..超過80的單據不能報帳.. 04/09 23:52
你把「相關的合法憑證」給完全弄錯了
特別費不必發票部份的「相關合法憑證」是領據一張,不是發票
只要你在上面寫金額簽個名
(如,本月花費共$500元 ~ d8888)
就可以把錢領走
完全不需要列舉相關支出的
也就是說,根據主管機關現行的規定
你只要簽個名,寫個金額就可以把錢領走
主管機關根本不管你錢花到哪裡去了
(亦未要求首長、副首長具領後,需再列明後續經費的使用情形。)
※ 編輯: d8888 來自: 219.70.113.52 (04/10 00:04)
※ 編輯: d8888 來自: 219.70.113.52 (04/10 00:04)
14F:推 waynedd:那是因為相信首長將領出要花費的錢是用於公務..也相信需用 04/10 00:05
15F:→ waynedd:於公務有這麼多錢..但用於公務沒花到500卻出具花500的領據 04/10 00:05
16F:推 d8888:總之,主管機關沒要求用多少花多少 04/10 00:06
17F:→ d8888:沒要求用多少花多少,用法就等同補貼性質 04/10 00:06
18F:→ waynedd:這會是一張"合法憑證"??出具的領據所寫內容總要符合特別費 04/10 00:06
19F:→ d8888:簡而言之,主管機關是「能要求而不要求」,就是不管的意思 04/10 00:07
20F:→ waynedd:要因公使用..這才能稱作"合法".. 04/10 00:07
21F:→ d8888:總之,主管機關的意旨要以他定下來的規矩來推斷 04/10 00:07
22F:→ waynedd:主管機關要求了.."檢附相關的合法憑證"..有看到嗎?? 04/10 00:08
第一點,所謂相關的合法憑證絕對沒有包含詳細使用情況
不然特別費也不必分兩半了
第二點,誰來界定怎樣叫做「因公使用」?由主管機關界定
現在就是主管機關推定首長每個月會因為公務人際關係而荷包失血
所以用公款補貼首長因為公務受到的損失
簡單來說,公款不只用多少報多少這個選項
也可以預先計算一筆固定的金額
(如:吃午餐就是一百元)
然後不管實際用多少,就是這麼一筆錢,並且都認定用於公務
之前馬英九的喪葬補助費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行政機關不管你喪禮實際花多少,就是七十四萬
這也是公款的一種使用方式
※ 編輯: d8888 來自: 219.70.113.52 (04/10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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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對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制度之沿革及改進報告
這是行政院官方對於特別費的說法
也是特別費預算編列機關對於特別費的見解
民國62年復鑒於預算在執行時,各級首長在事實上難免有若干機要性質之開支,無法取得
原始單據,行政院爰參照審計部的意見,增訂在特別費半數範圍內,可以首長、副首長領
據動支,採較為彈性方式處理,亦
未要求首長、副首長具領後,需再列明後續經費的使用
情形。至付款作業,實務上則有領取現金、支票或劃撥入帳戶等方式。
50餘年來,一向基於尊重、信賴首長、副首長,均
由其統籌運用,採寬鬆彈性之認定,並
未對其支用範圍及內容作更明確的表列,此一作法已相沿成習,並
形成行政慣例。
特別費之報支程序,通常是由機要及幕僚人員作相關支出的處理,只要在核定的預算額度
內,檢附相關的合法憑證,或在半數範圍內出具首長、副首長的領據,
各機關會計人員僅
就憑證作形式審查,對於支用的內容及項目,則基於尊重首長、副首長職務需要從寬認定
。
此一歷經數十年的報支及核銷程序,均列入機關年度決算,並依決算法規定由審計機關向
立法院報告後予以審定。總之,特別費從預算的編列,經費的報支、核銷,會計報告的產
生,到決算的審定,均循例完成相關的法定程序,
長期以來並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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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關於特別費的定義,根據行政院的官方說法可以說是非常的清楚了
也就是說:可以推定,
特別費之性質如同雜膳費
只做
形式審查,形式符合則視為合法使用
不要求首長條列使用情形,的確是
多不退少不補
和法務部的函示是完全符合的!
而且此種領取方式,向來
沒有爭議,可見為主管機關所認可
不是「闖紅燈太多抓不完」
而是主觀機關一開始就允許這樣領
換句話說,月初就想領月底特別費這種情形是另外一回事
但是月底花了$80,卻領了$100,這種行為是特別費主管機關承認為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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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8888 來自: 219.70.113.52 (04/09 21:42)
23F:推 waynedd:"半數範圍內出具首長、副首長的領據"..只花80卻出具花100? 04/09 22:23
24F:推 waynedd:"檢附相關的合法憑證"..希望還有注意到這句話.. 04/09 22:26
25F:→ waynedd:給予較彈性方式處理是相信正副首長會花80報80非多報成100 04/09 22:28
一筆「公款」要怎麼用,是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權
今天主管機關說:你們請領筆特別費,不必實報實銷(不必詳細列舉支出)
請問這和便當費、車馬費差在哪裡?
主管機關不是沒有要求詳細列出支出的能力
他也可以像我PO的連結中提到的「新規定」一樣
每筆支出都要求檢據核銷,沒辦法的時候就請相關人簽個名
但主管機關有能力要求實報實銷卻沒有要求
當然可以推定為不要求實報實銷
所謂違法的認定,應當是要有一套遊戲規則的
違反遊戲規則就是違法
符合遊戲規則就是合法
今天主管機關定下的遊戲規則就是不必實報實銷,只需要形式審查
特別費花$80報$100,並沒有違反主管機關定下來的規則
但相對的
哪天你月底花了$120,你還是只能報$100
※ 編輯: d8888 來自: 219.70.113.52 (04/09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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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8888 來自: 219.70.113.52 (04/09 23:06)
26F:推 mutsutakato:尊重正副首長結果變成"不要求實報實銷"..這樣對嗎..? 04/09 23:06
27F:推 d8888:不要求實報實銷(不詳細列舉支出)是他說的,不是我說的 04/09 23:11
28F:推 mutsutakato:我以為是你寫的推定 看錯了? 04/09 23:12
29F:推 d8888:應該是你沒注意到,請看我第一個畫黃的地方 04/09 23:36
30F:推 waynedd:主管機關有要求.."檢附相關的合法憑證"..實際花80卻拿出花 04/09 23:45
31F:→ waynedd:100的領據.就有做到"檢附相關的合法憑證"??會計人員相信首 04/09 23:46
32F:→ waynedd:並且尊重首長所出具的..結果首長有錯用會計核准來當藉口?? 04/09 23:48
33F:→ waynedd:若你要將特別費類比成便當費..你知道便當費怎麼報的嗎??先 04/09 23:50
34F:→ waynedd:估算一人吃80..拿出的單據就只能最高報80..若拿70的單據報 04/09 23:51
35F:→ waynedd:就只能領70而非80..超過80的單據不能報帳.. 04/09 23:52
你把「相關的合法憑證」給完全弄錯了
特別費不必發票部份的「相關合法憑證」是領據一張,不是發票
只要你在上面寫金額簽個名
(如,本月花費共$500元 ~ d8888)
就可以把錢領走
完全不需要列舉相關支出的
也就是說,根據主管機關現行的規定
你只要簽個名,寫個金額就可以把錢領走
主管機關根本不管你錢花到哪裡去了
(亦未要求首長、副首長具領後,需再列明後續經費的使用情形。)
※ 編輯: d8888 來自: 219.70.113.52 (04/10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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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F:推 waynedd:那是因為相信首長將領出要花費的錢是用於公務..也相信需用 04/10 00:05
37F:→ waynedd:於公務有這麼多錢..但用於公務沒花到500卻出具花500的領據 04/10 00:05
38F:推 d8888:總之,主管機關沒要求用多少花多少 04/10 00:06
39F:→ d8888:沒要求用多少花多少,用法就等同補貼性質 04/10 00:06
40F:→ waynedd:這會是一張"合法憑證"??出具的領據所寫內容總要符合特別費 04/10 00:06
41F:→ d8888:簡而言之,主管機關是「能要求而不要求」,就是不管的意思 04/10 00:07
42F:→ waynedd:要因公使用..這才能稱作"合法".. 04/10 00:07
43F:→ d8888:總之,主管機關的意旨要以他定下來的規矩來推斷 04/10 00:07
44F:→ waynedd:主管機關要求了.."檢附相關的合法憑證"..有看到嗎?? 04/10 00:08
45F:→ waynedd:用於公務的花費沒這麼多..甚至無公務支出卻出具領據請領.. 04/10 00:08
46F:→ waynedd:沒有支出的花費缺口..何來的"補貼"請領?? 04/10 00:09
「公務」怎麼認定,由主管機關決定
公費不是只有實報實銷一種方式
對於難以精確計算實際花費的公務支出
公款有時候會允許「概略性」的請款
比如有出差就有車馬費
有出國就有考察費
都是一種概略性的計算
你花$80,我補貼$100
但你如果花$120,我也只補貼$100
這種公款的使用方式在公家機關是確實存在的(我沒說都是,但確實存在)
※ 編輯: d8888 來自: 219.70.113.52 (04/10 00:15)
47F:推 Escarra:先感謝提供資料,待晚點有空的時候再來看。 04/10 00:15
48F:→ Escarra:如果你有空也可以先寫點意見。感謝。 04/10 00:16
49F:推 waynedd:請問你公家機關用這樣報的是哪裡這樣做??我說的便當費報法 04/10 00:17
50F:→ waynedd:是我確實經歷過拿憑證去報.. 04/10 00:18
51F:推 d8888:to w:重點是主管機關沒對金錢使用方法做出限制 04/10 00:19
52F:→ d8888:總而言之,這筆錢的「使用條件」,主管機關填的是「隨意」 04/10 00:20
53F:→ d8888:因為他已經設定首長到了月底已經有公務招待的花費了 04/10 00:20
54F:→ waynedd:對於金錢的使用在於"檢附相關的合法憑證"..可是有限制的.. 04/10 00:20
55F:→ d8888:但多少他不知道,所以就補貼一個平均值 04/10 00:20
56F:→ d8888:相關的合法憑證在特別費案中就是馬英九的簽名 04/10 00:21
57F:→ d8888:馬英九是有附的,侯檢並非根據這點起訴他 04/10 00:21
58F:推 waynedd:主觀機關是"尊重"首長所報的..但首長不誠實報因公花費.. 04/10 00:22
59F:→ d8888:會問有沒有附合法憑證看起來像是針對馬案,所以我針對回答 04/10 00:21
60F:→ d8888:主管機關已經擺明了:你怎麼用我不管 04/10 00:22
61F:→ d8888:就白紙黑字寫在主管機關的自白書上面 04/10 00:23
62F:→ waynedd:最後沒花那麼多卻報超過因公花費的..這樣的錯誤就得自承.. 04/10 00:22
63F:→ d8888:沒花那麼多也可以報,這就是不要求列舉詳細支出的意思 04/10 00:24
64F:→ waynedd:侯檢是以因公花費沒這麼多..為何最後卻會領出這麼多.. 04/10 00:23
65F:→ waynedd:"不要求列舉詳細支出"是因為"尊重首長"..給予彈性..而非給 04/10 00:25
66F:推 d8888:簡而言之,馬:我只花了$80,可不可以報$100 04/10 00:25
67F:→ d8888:主管機關:我根本就沒在管你實際支出,你認為呢? 04/10 00:26
68F:→ waynedd:與沒花這麼多卻報這麼多的權利.. 04/10 00:26
69F:→ d8888:重點是何不合法要以實際寫出來的規定為準 04/10 00:27
70F:→ d8888:*沒寫出來*的「內心想法」不能作為處罰別人的依據 04/10 00:27
71F:→ waynedd:主管機關是相信並尊重馬因公花80就只會報80.. 04/10 00:27
72F:→ d8888:沒寫出來的東西無法證明他是如何 04/10 00:28
73F:→ waynedd:是呀..所以存摺上寫出來的數字最後兜不攏才出問題的.. 04/10 00:28
74F:→ d8888:總之馬的使用方法沒有違反主管機關的規定 04/10 00:29
75F:→ d8888:主管機關怎麼想有很多種可能,重點是大家按照他的規則玩的話 04/10 00:30
76F:→ d8888:就不應該說任何人有違法 04/10 00:31
77F:推 waynedd:沒"檢附相關的合法憑證"是符合主管機關的規定?? 04/10 00:33
78F:推 d8888:馬英九有檢附,請看侯檢起訴書.... 04/10 00:37
79F:→ d8888:所謂合法憑證的意思是該填的欄位都有填,該附的文件都有附 04/10 00:38
80F:→ d8888:該不會是這裡誤會了吧?XD 04/10 00:38
81F:→ d8888:合法憑證是說憑證的形式和提供的資訊都符合法律要求喔... 04/10 00:39
82F:推 waynedd:檢付不符合支出費用的憑證算合法?? 04/10 00:38
83F:→ waynedd:那最起碼符合因公支出費用部份才能報的標準有達到嗎?? 04/10 00:39
84F:→ waynedd:只花80卻報100有達到"提供的資訊符合法律要求"?? 04/10 00:40
85F:推 d8888:憑證合法是指憑證本身符合法之要求,並非討論憑證上的事實 04/10 00:41
86F:→ d8888:你的解釋方法根本就套不進整個文章裡面 04/10 00:42
87F:→ d8888:那後面的「出具首長、副首長的領據」「形式認定」怎麼解釋? 04/10 00:43
88F:→ d8888:討論憑證是否符合規定的法和討論首長用錢是否符合規定的法 04/10 00:44
89F:推 waynedd:如果憑證不追求事實..那首長自己只花80吃便當..卻拿他人吃 04/10 00:44
90F:→ d8888:應該不是同一個法 04/10 00:45
91F:→ waynedd:100便當發票報帳.這樣"憑證本身符合法之要求"就算合法?? 04/10 00:45
92F:推 d8888:至少憑證是合法的,憑證合法和請款合法是兩個問題 04/10 00:46
93F:→ waynedd:那都是尊重首長會據實以報..給予的彈性處理..不是可以亂報 04/10 00:46
94F:→ d8888:「合法憑證」的問題留給您自個去談,因為答案太明顯了 04/10 00:47
95F:→ waynedd:不是同一個法??一個特別費兩種法?? 04/10 00:47
96F:→ d8888:重點是我已經盡到了舉出證據的責任 04/10 00:48
97F:→ waynedd:所以只要不拿以80報100的憑証去請款.都算憑證合法?? 04/10 00:48
98F:→ waynedd:但是這個以80報100的憑証請款合不合法又是另一個問題?? 04/10 00:50
99F:推 d8888:總之文章就在上面,斷章取義會讓文章兜不攏的... 04/10 00:51
100F:→ waynedd:"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規定的特別費 04/10 00:51
101F:→ waynedd:凡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因公務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特 04/10 00:52
103F:→ waynedd:所以可是要因公花費的才能報..花80報100多的20可沒用於公. 04/10 00:54
104F:→ waynedd:把憑證合法跟請款合法斷成兩個問題的不是我吧.. 04/10 00:56
105F:→ waynedd:主管機關是"尊重首長"..而非"推定首長"..首長出具的領據寫 04/10 01:06
106F:→ waynedd:多少他們相信首長是據實以報..但首長沒據實以報就是首長的 04/10 01:07
107F:→ waynedd:責任..所以侯檢是以馬"施行詐術"運用主管機關尊重首長所報 04/10 01:08
108F:→ waynedd:取得多領出的特別費.. 04/10 01:09
109F:推 waynedd:"用公款補貼首長因為公務受到的損失"..所以要有"損失"才會 04/10 01:13
110F:→ waynedd:有相對額的"補貼"..補貼的解釋是"對於不足的部分加以補足" 04/10 01:13
111F:→ waynedd:補助的解釋是"補益﹑幫助"..補助是如津貼"俸給之外的補助" 04/10 01:14
112F:→ waynedd:所以首長因為公務損失80就會"補貼"80.拿到100多的20就不是 04/10 01:17
113F:→ waynedd:"補貼"..喪葬補助是在俸給外所給的.. 04/10 01:18
114F:→ waynedd:首長喪親畢竟是個人私事..總不會把首長喪親當作是首長因公 04/10 01:19
115F:→ waynedd:務受到的"損失"吧.. 04/10 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