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ku7777 (za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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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心得]SOGO案心得1
時間Wed Oct 4 14:41:0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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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有關SOGO案的書類,起訴書,不起訴書,禮卷有關部份,大致瀏覽一次,
我只能說,案件這樣辦,難怪沒人信. 這案子不好辦沒錯,案件主要爭議點也不在於禮卷
也沒錯,但不論主線(經營權)支線(禮卷)瑕疵太多,難以服人.
有關主線部份,
李(恆隆)稱代墊2000萬云云,要求章家償付,但後來章家說詞反覆,造成李無罪,
檢方的認為
"證人說法前後已有不一,況經查證後,其中一筆係以匯款支付,
並非直接簽發支票交付被告,有匯款單影本 1紙足憑,而與事實有所出入。
(換言之,檢方不採信原告之證詞,因其中一筆為匯款,非原告所稱四紙支票)
再者,訊據證人即管理李恆隆財務之李秀峰證述:渠確曾收取明陽開發公司開立之
4紙支票,惟該款項性質非屬章啟明給付之報酬,實為章啟明向渠借款交付之
保證票據等語"
(換言之,檢方訊問被告之財務人員,採用其證詞,非報酬,是借款,至於四紙支票云云,
則無關緊要)
大部份事,只要落實以錢追人追事,多少可建立出模式,多少錢不是重點,重點是李
在太百案中得到什麼,直接引用檢方起訴書語
"詎林華德、李恆隆二人見太百公司與太設等關係企業已斷絕交叉持股關係,
未來營運不受太設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所拖累,且太百公司本身獲利能力、現金流量
甚佳,未來前景看好,復憑藉章民強父子二人信任而掌握對太百公司、太流公司
之控制權,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萌生基於謀取未來處分太百公司資產或
以增資太流公司以稀釋原股東股權之方式所生鉅額不法利益之犯意"
問題來了,重點是什麼?
李在整個太百案中,得到什麼? 假設檢方敘述為真,李根本在太百案中做白工,
因此
"被告林華德、徐旭東、黃茂德、李冠軍與李恆隆、賴永吉間
,就上開各罪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渠
等與郭明宗間,就業務登載不實罪嫌間亦為共同正犯。渠等
所犯業務登載不實犯行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爰不另論罪。渠等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
關係,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背信罪嫌
處斷。末請審酌被告林華德以其金融長才,受人委託辦理紓
困,不思忠人之事,竟以其所具專業智能從中謀取鉅額不法
利益,其惡性不可謂不重大;被告徐旭東為企業集團負責人
,被告黃茂德、李冠軍則為該集團之高階經理人,為思擴張
企業版圖,竟與被告林華德、李恆隆等人共同謀取不法利益
,以此商業不法手段豪奪不法利益等犯罪動機、目的及犯罪
所得、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林華德予以有期徒刑3
年 6月、被告徐旭東有期徒刑2年6月、被告黃茂德、李冠軍
各有期徒刑2年之宣告。"
結果,在起訴書背信罪上無其名,是在高院另併案處理之
"另本件並未發現被告李恆隆尚有施以詐術使告訴人或第三人交付財物,亦無被告
李恆隆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情形,故與前開詐欺、侵占罪構成要件不符。此外,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詐欺取財及侵占犯行,應認被告詐欺取財及
侵占之罪嫌,尚屬不足。
四、被告李恆隆另涉背信罪嫌,另行併案臺灣高等法院審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處分不起訴。"
詐欺侵占部份,無罪.
事實上重點就是錢,整個起訴書都沒提到李在大百案中究竟取得多少不當利益,
與遠東徐方面,在太流公司,金錢來往都不是直接進口袋,都是億來億去的買賣股權,
增資入主,與私人幾無關聯.
如不是與第一家庭扯上關係,根本沒人會詳看這份起訴書,而李也可自然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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