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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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聖經] 羅馬書 第三章 律法 罪 因信稱義
時間Mon Jun 11 10:51:35 2018
本文延續
#1R6vQnm6及其討論串的議論。
1.「作惡以成善」的意涵
羅2是講猶太人,羅3講回來外邦基督徒;
在羅3開頭,「他們」是指猶太人,
「我們」是指外邦基督徒。
羅
3:7 若 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3:8 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
是該當的。
這裡的作惡以成善,是在對比猶太人跟外邦基督徒;
猶太人以守律法來尋求神的義,
外邦基督徒則以信心來尋求神的義。
「作惡以成善」是一種驕傲,或者一種有恃無恐,或者說「靠勢」。
猶太人的「靠勢」是說他們有律法/神的聖言,犯了律法也只要獻祭就能蒙赦免;
外邦基督徒的「靠勢」是說我們信了基督、神自己,
我們越殘破,越顯出上帝的救贖偉大,反正我們「有信」(猶太人沒有)。
故猶太人誇他們有「律法/神的聖言」,外邦基督徒誇自己有猶太人沒有的「信」。
這二者因為各自的「靠勢」,而產生了即便自己不行出實質的義,
只要形式上靠「律法」、靠「信」,二者都自認為有恃無恐,甚至還高人一等--
「
我犯罪,但我仍是神的子民,不然你想怎麼樣?」
作惡 以成善
這是一種把義/罪的實質,與義/罪的形式/地位,
混淆或者做莫名其妙切割、倒轉的狀況。
「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因為即便地位上是選民/神的子民,
但還是要面對順從/不順從、活出基督生命/沒有活出基督生命,
的檢視。
羅6:1、2延續這個議題。
2.以基督的生命來判別義,與「作惡以成善」之不同
A.離婚在表現基督的生命的前提下,不是罪,甚至是義。
B.離婚無論如何都是罪;即便逃避家暴、對方淫亂等狀況,
也只是為了守住更高的價值/律法(不可殺人、不可姦淫),
而去犯相對較小的罪(離婚)。
C.離婚在外遇及另一半不信的情況下,是可容許的,不是罪。
以上是關於離婚,前面所討論到的基督徒可能的三個觀點。
2.1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19:6ef)
反過來說,
有些婚姻並不是「神所配合的」。
2.2
「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
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19:9)
因為對方淫亂問題而離婚(其實若要硬照經文,應該是「休妻」,
故女性無法單方面「休夫」,而只能被動等待丈夫主動提出「休妻」XD),
本身並沒有犯「不可姦淫」的律法(十誡),
至於有沒有犯其他律法或罪?
例如恨配偶、不饒恕配偶(按耶穌登山寶訓,違反「不可殺人」),
是可能有的,故我之前強調「要分開」、不可混為一談。
不想談小小羊,那下面這段可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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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過頭來看A、B、C,
其實是對應小小羊介紹的那六種教會傳統中出現過的觀點;
B是「無條件絕對論」或「有抵觸絕對論」,
C是「等級絕對論」,
A是跨越了幾種觀點,但對我而言,
實踐起來會偏向「等級絕對論」或「有抵觸絕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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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綜合2.1、2.2,
我的A要表達的是:
若一個妻或夫是一個完全順從神的人(是否存在這種人先不論),
或者,在處理配偶家暴過程中是完全順從神的,
那麼結果是離婚,這並不能算為他的罪(聖靈不會帶領人去犯罪);
當然,我們大部分人不是完人,
所以過程中可能會犯了一堆罪,
但最終神的帶領走向了離婚,
我們不能斷言離婚這個行為本身是不是罪,
但過程中有些行動是罪,有些不是罪,
這是可以個別用是否活出基督生命來檢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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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
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雅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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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5.2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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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heologe (211.75.23.84), 06/11/2018 11:14:28
1F:推 ChenYaC: 您做惡以成善的解釋更詳細完整,感謝。而且您說的沒錯, 06/11 13:15
2F:→ ChenYaC: 離婚不能套用這個謬論,應該用您上篇推文提到的,一個事 06/11 13:15
3F:→ ChenYaC: 件中有惡行也有善行,但此惡與善仍然是兩件事,彼此不能 06/11 13:15
4F:→ ChenYaC: 抵銷。感謝主,我想可以結束這回合討論了XD 06/11 13:15
補充一個之前想到、但沒寫出來的例子;
「不可殺人」是律法,
但為了自衛或者保衛他人而殺人(如:軍、警),就未必是罪。
但如果表面上是自衛殺人,實質上是設計這個情境去殺人,
那麼世間的法律可能逃過,但並非出於基督的生命。
或者說,實際上沒有殺人,但卻充滿恨意、不饒恕,
也不能說表面遵守律法,就是活出基督生命。
故基督的生命從來都不是降低道德標準,而是拉高道德標準;
因為人是看外表,神卻是看內心。
※ 編輯: theologe (211.75.23.84), 06/11/2018 14:52:12
5F:推 ChenYaC: 呵,「不可殺人」又是另一個議題了,這個也很有趣。的確 06/11 14:56
6F:→ ChenYaC: ,耶穌所傳的福音其實是比摩西還嚴苛的。根據C.S. Lewis 06/11 14:56
7F:→ ChenYaC: 《反璞歸真》他認為神的意思應該「不可謀殺」 06/11 14:56
8F:→ ChenYaC: 是 06/11 14:59
再講清楚一點:
真的要用「作惡以成善」來對比,
我講的頂多是「
做善以成惡」。
順從基督到底(做善),用盡努力仍無法挽回婚姻
→離婚收場(以成惡;律法字面的惡)。
為了保衛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做善)
→而需要傷害對方的生命(以成惡;律法字面的惡)。
而我們知道基督不會使人作惡,
所以只能說最後的「律法字面的惡」,如離婚、殺人,
若是順從基督引導的結果,並非惡。
就像耶穌帶著門徒違背律法字面的安息日條例一樣。
在安息日醫治人(做善)
→違背了安息日的條例(以成惡;律法字面的惡)
※ 編輯: theologe (106.104.39.184), 06/11/2018 17:5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