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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裡有一位日籍的男日文老師 有一位四年級的女同學 日文課第一堂課沒到 第二堂課下課才出現 因為上課的講義是第一堂課發的 老師剛好也不在 他看到講桌上有講義 就拿了一張 老師回來上課發現講義少一張 很生氣 認為是偷竊 先跑去找教官 說要翻學生手冊看偷竊是什麼處罰 堅持要記大過 女同學被嚇哭 之後 女同學那系的的主任 日文老師那系的主任 教官都來調解 都沒用 日文老師變成要報警法辦女同學了 我覺得女同學的行為雖然是有點沒禮貌 但是他這種行為 台灣的學生如果上課遲到 沒拿到講義 好像都會自己拿 當然以日文老師的立場認為自己的東西被動到 認為是偷竊也是合理 但校規處分記過 就已經很嚴重了 報警還真的滿誇張的 我在想如果那位日本老師在日本的大學教書 發生這種事 系主任也去勸說了 他還敢告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181.79
1F:→ Rosebud:敢不敢跟要不要是兩回事吧... 03/23 18:28
2F:推 MilkTea0509:問題是,那女同學怎麼知道是講義,萬一今天是考卷呢? 03/23 19:02
3F:→ MilkTea0509:我的意思是說,女同學匆匆忙忙來,她一定是翻了以後才知 03/23 19:02
4F:→ MilkTea0509:道是講義,萬一今天那位女同學翻了才知道是考卷,那事情 03/23 19:03
5F:→ MilkTea0509:就很大條了 03/23 19:03
6F:推 saram:如果提出告訴, 法院不認同是偷竊, 教授恐怕被回告毀謗. 03/23 19:07
7F:→ saram:這種事要找律師談. 03/23 19:07
8F:推 makoto888:這日本老師未免太小題大作了 03/23 19:10
9F:→ makoto888:我們學校不論教很多年的老師,還是今年第一次來台灣的 03/23 19:10
10F:→ makoto888:老師都超親切~ 03/23 19:11
11F:→ julia761029:也許是其他同學告知有講義在桌上 所以就理所當然的拿 03/23 19:37
12F:→ julia761029:了?要報警還滿可怕的....= = 03/23 19:38
13F:推 yeh10jp:超誇張的..在日本根本不會怎樣吧 是那老師有問題 03/23 19:44
14F:推 blackotika:我這邊老師會限制講義數量,要拿一定要透過TA 03/23 20:09
15F:→ blackotika:而TA會看來拿的人是否遲到,根本不來上課的就自求多福 03/23 20:10
16F:→ l2272:太超過了..小題大作.. 03/23 20:53
17F:推 joe690329:腦殘老師~縱使擅自拿東西不對,也該按照情節輕重反應吧 03/23 20:54
18F:→ joe690329:該老師應該反問自己,自己的人生是否完美無瑕無任何過錯 03/23 20:55
19F:推 geartrains:老師應該是感覺不受尊重所以氣到要給學生教訓? 03/23 21:05
20F:推 yeh10jp:我比較懷疑他在台灣怎麼趕這樣..不怕被揍嗎~好歹也是外國 03/23 21:05
21F:→ yeh10jp:今天如果是一個男生自己拿講義 他搞不好就不敢告了 03/23 21:06
22F:→ geartrains:不怕...因為會弄成國際事件, 我家那個日本人就這樣說過 03/23 21:08
23F:推 muki:在日本也有這樣自己拿的阿,這不是甚麼文化差異 03/23 21:58
24F:推 LinaInverse:這種老師還能讓他待在學校喔...這麼點事就情緒化 03/23 22:01
25F:→ LinaInverse:碰到真正棘手的問題他豈不是要氣到__彈出來 03/23 22:02
26F:→ LinaInverse:二樓質疑說如果是考卷 把考卷亂放的老師問題更大 03/23 22:05
27F:推 Machadango:我也覺得考卷亂放在桌上的老師才有問題... 03/23 22:17
28F:→ mooor:好機八的老師. 03/23 22:42
29F:推 KennyT0710:有可能那老師是受歐美教育的,很注重自己的隱私 03/23 23:04
30F:→ KennyT0710:之前打工一個留外回來的主管,也是對於有人會瞄她桌上 03/23 23:05
31F:推 kevev:個人的大日本人主義吧 藉此展現權威 沒他首肯 其他人碰不得 03/23 23:05
32F:→ KennyT0710:的文件感到非常不舒服 03/23 23:06
33F:→ kevev:系主任協調人家也道歉了 什麼面子都找回來了 還這樣明擺著 03/23 23:07
34F:→ kevev:藉此樹立權威 03/23 23:08
35F:推 yeh10jp:跟歐美教育無關吧~要是真的受歐美教育的人才更不會這樣 03/23 23:24
36F:→ yeh10jp:以前我們大學都是自己要上課就去上 覺得懂了就不一定要去 03/23 23:25
37F:→ yeh10jp:上課講義什麼的 自己上網下載 或是進教室自己拿 03/23 23:25
38F:推 ssarc:給他告阿~不承認就好了,你還要看檢察官受不受理。濫用司法 03/23 23:26
39F:→ ssarc:資源的白目,大過說記就記,他哪顆蔥阿? 03/23 23:27
40F:→ yeh10jp:感覺他以後會被整很慘.. 03/23 23:27
41F:→ yeh10jp:檢察官應該會先笑他.. 03/23 23:28
42F:推 ssarc:回到正題,這不是文化差異,這是白目小題大作不會作人 03/23 23:36
43F:推 kevev:堅持提告 檢察官沒法不受理 人証物証齊全 頂多從輕量刑 對 03/23 23:42
44F:→ kevev:等關係構不構成偷竊 給法官裁決 不然檢察官就有瀆職之嫌吧 03/23 23:44
45F:推 LawrenceC:我在東大的經驗 教養學部 大學生上課幾乎都自己拿 03/24 00:06
46F:→ LawrenceC:老師一點也不在乎 自己拿根本是稀鬆平常事吧? 03/24 00:07
47F:推 vicke:無事興訟......這種人法官最討厭了 03/24 00:18
48F:推 yeh10jp:學生付學費上課 講義算是教材的一部分吧 我倒是想看他告~ 03/24 00:18
49F:→ nakano:女生才會哭吧 本人完全不會甩他 你越在乎他越猖狂 03/24 00:19
50F:→ yeh10jp:然後日本媒體最好也報一報 看日本人有啥感想~太好笑了 03/24 00:19
51F:→ yeh10jp:至於人証..那也要看當時在場的同學願不願意幫他作證囉~ 03/24 00:21
52F:→ yeh10jp:請問原PO是哪所學校? 03/24 00:22
53F:推 s850284:好誇張喔 03/24 00:33
54F:推 juneday:這個告不成吧 微罪不舉 03/24 00:40
55F:推 nien77:講義跟文件差很多吧...講義印來就是要發給學生的啊! 03/24 00:45
56F:→ sandapro:這不是文化差異 03/24 00:49
57F:推 MONKEYGO:純粹個人腦袋有問題... 03/24 00:54
58F:推 mokumi:我想應該是沒有罪 因為要意圖將他人之物納為己有 才有竊盜 03/24 01:10
59F:→ mokumi:的問題 女學生應該本來就認為 講議是自己就屬於自己有權可 03/24 01:11
60F:→ mokumi:以拿取的 欠缺意圖 應該很難告的成 03/24 01:12
61F:推 xxshoxx:真要告的話,反告他毀謗好了,好端端的說人偷竊= = 03/24 02:04
62F:推 popoka:感覺和國籍無關 只是單純要找那女學生麻煩而已 03/24 06:47
63F:推 mooor:希望原po把推文給女學生看,幫她壯膽.遇到這種無妄之災她一定 03/24 07:37
64F:→ mooor:心裡很創傷吧@@. 03/24 07:39
65F:推 LinaInverse:再來推 拜託告訴當事人不要屈服在這種人之下 這種人 03/24 08:40
66F:→ LinaInverse:就是欠電 要告就讓他去告 或是請家長會之類的幫忙 03/24 08:42
67F:→ LinaInverse:打錯 不是家長會 反正就是看看學校裏面還有什麼組織 03/24 08:43
68F:→ LinaInverse:可以幫忙施壓的 03/24 08:45
69F:推 witJeff:這個無關文化差異,這只能算是那個老師的自我認知問題,當 03/24 09:40
70F:→ witJeff:然學生也有錯,去動了老師桌上的東西,如果真的少了什麼重要 03/24 09:41
71F:→ witJeff:物品遺失,那一定會去懷疑這名學生的。現在只能認錯道歉,如 03/24 09:41
72F:→ witJeff:果真的確定要訴訟,看系上能不能協助學生找律師 03/24 09:42
73F:推 Kurbis:老師應該只是想找機會噹人吧?如果連學生誠心道歉都不接受 03/24 09:58
74F:→ Kurbis:1.竊盜(刑230)需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03/24 10:00
75F:→ Kurbis:主觀上同學都知道那張紙是上課講義,是老師發給大家的東西 03/24 10:01
76F:→ Kurbis:同學欠缺不法意圖,根本不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03/24 10:03
77F:→ Kurbis:2.對於"一張紙"的竊盜行為,最高法院74台上4225號判例也指出 03/24 10:04
78F:→ Kurbis:由於違法性過於輕微,無須以刑罰方式加以處罰 03/24 10:05
79F:→ Kurbis:(司法院網站裡可以查判例的完整內容) 03/24 10:06
80F:→ Kurbis:3.綜上所述,這種根本不構成竊盜的行為,檢察官最多就是253 03/24 10:09
81F:→ Kurbis:不起訴處分.(真抱歉因為跟日本文化沒有關係,所以用推文的) 03/24 10:12
82F:推 Kurbis:嗯嗯...不過我也沒很專業...只是看到這種事很生氣... 03/24 10:28
83F:推 bihung:在日本也都是自己拿好嗎 那老師有問題 03/24 11:43
84F:→ tk40907:微罪不舉..告不成的啦 03/24 21:54
85F:推 solty386:太誇張了...有問題喔= = 03/24 23:33
86F:推 Cocy119:那個女學生"當下"有道歉嘛?@@ 有的話,老師也太小題大作了 03/25 21:01
87F:推 coayin:微罪不舉? 構成要件不符合,此例根本是無罪 03/27 23:44
88F:→ coayin:既然無罪,便應以絕對不起訴而不是253相對不起訴 03/27 23:46
89F:推 coayin:原po若有疑問可以去pttlifelaw問..kevev和kurbis的論點 03/27 23:54
90F:→ coayin:有待商榷 03/27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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