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wei181 (awei)
看板Insurance
標題[公告] rookie1124違規判決,裁定刪文併水桶30天
時間Sat Sep 21 15:42:46 2024
┌─────────────────────────────────────┐
│ 文章代碼(AID):
#1cqB41a7 (Insurance) [ptt.cc] [理賠] 車碰車 營業損失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Insurance/M.1724952833.A.907.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 Ptt幣 │
└─────────────────────────────────────┘
> 52135 4 8/30 rookie1124 □ [理賠] 車碰車 營業損失
板規三、3-3
刪內文,裁定違反板規。
文章已逾7日,故僅刪文,
rookie1124 水桶30天。
若對本件公告處分有疑義,請先站內信向板主申訴,若仍不滿意板主申訴答覆,可至本
板之群組事務板(L_LifePlan)向小組長申訴。
相關規則請參閱「批踢踢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1ae6UHmx
原文如下:
作者 rookie1124 (包子) 看板 Insurance
標題 [理賠] 車碰車 營業損失
時間 Fri Aug 30 01:33:51 2024
───────────────────────────────────────
是這樣的,幾個星期前自己不小心在收費停車場A到多元計程車,
當時車主不在車上我就先報警了,等警察的過程中車主剛好出現。
對方很不開心覺得我影響到他,我一直跟他道歉。
因為不是在道路上,警察說跟正常道路的車禍處理不一樣,
開了受理單。警察是說我可以私下和解或是請保險公司賠。
因為我第一次遇到這種狀況,不知道會不會影響到自己的保費多少,
所以跟對方說我會問保險公司再決定後序的問題。
但在警察局對方當場就跟我要了一筆錢說當他的營業損失,
修車費等他去車廠估價後再看我是否自己賠或出險第三責任險給他。
我們有互加line,對方提出的營業損失我覺得合理當場就匯給他,
對方也有在line上留下「我們營業損失已經合解,剩下修車費用」等字句,我也有回答「
沒問題」。
但到了晚上對方就失約了,開始跟我多要,
說如果比他自己估的修車天數多就要多給他營業損失,一天多少這樣。
我沒有正面回答他,只說我問過保險公司,我的保險是可以賠對方營業損失的,
請他跟我的保險公司人員提出。
我有告知保險公司狀況,保險公司有跟我說明計程車的營業損失有計算方式,
他們也只會賠公會提出的證明,有說對方提出的金額比計算的多很多(約一倍)。
現在的狀況是,因為對方去的車廠剛好是保險公司沒有配合的,對方不想自己出錢,
保險公司協調是請我匯給對方修車費,營業損失方面也是。
目前可以確定的是對方一萬多修車費加上保險公司計算公式營業損失可以理賠,
保險公司會再出險給我。但目前營業失方面對方不滿意,一直想要跟我多要。
我的問題是,一開始是對方說我在警察當場匯的錢就是我們營業損失的合解金,
雖然沒有簽合解書,但有line的記錄佐證,我是否可以主張他這要求無效?
我沒有不想負責,希望對方提出他的收入證明,
有一個依據再賠他,不是他說一天多少就多少。
但對方覺得我已經造成他困擾了還要他提證明,目前還沒解決。
請問有什麼建議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132.1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Insurance/M.1724952833.A.907.html
1F:→ rookie1124: 抱歉用手機發文,字句跟格式沒調整好08/30 01:49
※ 編輯: rookie1124 (49.217.60.172 臺灣), 08/30/2024 02:11:19
※ 編輯: rookie1124 (49.217.60.172 臺灣), 08/30/2024 02:20:28
※ 引述《rookie1124 (包子)》之銘言:
: 標題: [理賠] 車碰車 營業損失
: 時間: Fri Aug 30 01:33:51 2024
:
:
: 09/12 15:18
: ※ 編輯: rookie1124 (49.217.124.96 臺灣), 09/20/2024 09:29:12
--
風急天高猿嘯哀,渚清沙白鳥飛回
無邊落木蕭蕭下,不盡長江滾滾來
萬里悲秋常作客,百年多病獨登台
艱難苦恨繁霜鬢,潦倒新亭濁酒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89.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Insurance/M.1726904568.A.51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