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lvin771115 (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看板ID_GetBack
標題<calvin771115>可證明<lf0522>與<sln96322>
時間Sun Apr 8 22:18:24 2018
申請領回帳號者(ID):lf0522
欲領回之帳號(ID):sln96322
證明人(ID):calvin771115
※ 本人於此證明申請領回帳號者與欲領回之帳號為同一人所有;
若有偽證或前列帳號非同人所有之情形, 本人願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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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13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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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alvin771115 (42.77.136.69), 04/08/2018 22:4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