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ing70 (真虎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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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資訊] 一些公約介紹
時間Tue Apr 15 09:12:04 2008
1972年生武公約,有助減低戰爭禍害
在一九七二年四月十日,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強國、還未解體的前蘇聯和中國,締結生物武
器公約(The 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旨在禁止及銷毀所有的化學和細菌(
生物)武器。在此項公約之下,所有的成員國必須停止發展、生產、儲藏以及終止化學、
生物和鉛武器。實際上,早在一九二五年,各國已經深深的感受到化學和生物武器的殺傷
力。當時的國際聯盟(現稱聯合國)在同年的六月十七日擬定草案,禁止在戰爭中使用毒
氣、毒藥或其他氣體,以及細菌戰,而公約的成立,有助於進一步減低戰爭帶來的禍害。
在此項公約之下,成員國一致同意放棄生化武器,不管各國發展生化武器的目的是善意還
是惡意的。
原文節錄網址:
http://www.gamez.com.tw/redirect.php?fid=375&tid=124700&goto=nextold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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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限武裁軍機制與規範的發展:
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規範之檢驗
1959 南極條約
預防在南極地區的武力使用,包括核子武器的測試。
1963 有限核子試爆條約
禁止在大氣層、外太空及水面使用核子武器。
1967 外太空條約
以法律禁止在外太空測試或配置任何核子武器並禁止軍事演習。
1967 拉丁美洲非核區條約
設立拉丁美洲非核區,禁止測試及擁有用於軍事目的的核子武器設備。
1968 核不擴散條約
防止將核子武器或核子武器生產技術轉移給非核國家。
1971 海床公約
禁止在海岸線12海浬內的海床,部署大量摧毀武器及核子武器。
1972 生物武器公約
禁止生產生物性有毒物質,要求摧毀生物武器的儲藏量。
1977 環境改變技術公約
禁止使用會改變地球氣候結構、洋流、大氣層及生態均衡的技術。
1980 核子原料保護公約
在海運或空運等運輸階段時,有義務保護用於和平用途的核子原料。
1981 非人道武器公約
禁止使用類似傷殺彈、燃燒彈武器、設詭雷陷阱及地雷去傷害平民。
1985 南太平洋非核區條約
禁止在南太平洋測試、取得及部署核子武器。
1986 歐洲信心與安全建立機制與武器裁減協定
在歐洲進行傳統武器軍事演習之前,需事前通知並接受強制性的觀察。
1987 飛彈技術管制機制
禁止對外輸出彈道飛彈及生產設備。
1990 信心與安全建立措施協定
加強對武器、武力及軍事演習的資訊細節交換機制。
1992 歐洲傳統武器條約
對歐洲武器設定五種範疇的限制,並降低武力層次。
1991 聯合國傳統武器登記機制
要求國家整理出前幾年,七種武器範疇的進口及出口資訊。
1992 開放天空條約
同意讓非武裝之偵察機飛越簽約國的領空。
1993 化學武器公約
要求10年內將所有的化學武器儲藏量銷毀。
1995 非人道武器公約議定書
禁止使用可能導致眼睛失明的雷射武器。
1995 瓦聖那協議
管制軍民兩用技術取得。
1996 全面禁止核武試爆條約
全面禁止核子武器試爆。
1996 非洲非核區公約
建立非洲非核區。
1997 東南亞非核區公約
建立東南亞非核區。
1998 禁止反個人地雷條約
禁止生產及出口地雷,並且保證試圖拆除地雷。
1999 美洲傳統武器取得透明化公約
要求32個美洲國家組織成員,每年提出武器取得、進口及出口的報告。
資料來源:Arms Control Association, at
http://www.armscontrol.org;
Jozef Goldblat, Arms Control: A Guide to Negotiations and Agreements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1994); 以及作者整理。
以上資料節錄自網址:
http://club.ntu.edu.tw/~yang/Paper-2004-AC.htm
重要的是1972年生物武器公約和1993年的化學武器公約
本文願意開放自由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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