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ing70 (可惜不是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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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資訊] 歷史中的國際專門機構Ⅱ
時間Sat Jul 29 15:40:14 2006
先 自我推薦一下
我有整理了一下 聯合國憲章 將其改成正體文 然後稍微修飾成適合在BBS上觀看
位置在 內->
IA版 問題百科 -> 國際理論 -> 資料來源 -> [法律]國際公法 (領海、移民、人權)
PS.剛剛打了一個小時的東西 當機 重連上來竟然沒有暫存區可以挽救.. 翻桌...,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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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是 苦命重打區 o(〒﹏〒)o ,決定不配色了...
國際聯盟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1919年1~6月,召開巴黎和會(Pasir Peace Conference),通過
凡爾賽和約(Treaty of Versailles)。同年四月28日,通過
國際聯盟盟約
(Convenant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共26條,於是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
宣告成立,這是人類有史以來第一個普遍性跨國組織。
國際聯盟的目標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促進國際合作,恪遵世界公道與國際義務。
盟約的第一條規定,簽署凡爾賽和約的32個協約國或自治領土以及13個被邀請加入國聯
的中立國家,都是創始會員國,其他國家可經大會2/3多數同意而加入,各戰敗國則無形中
被排除,但1926年,在英、法兩國的支持下,德國不但加入國聯,而且成為理事會的常任
理事國。
盟約第2-7條規定國聯大會與理事長的職權與秘書處的設置。
盟約第8-9條規定裁減軍備的問題。
盟約第10條規定國聯各會員國保證尊重並保持所有其他會員國的領土完整與政治獨立,
反對外來侵略。這本是此盟約的主要精神所在,不料卻成為後來美國參院拒絕批准的最大
障礙之一,因為美國保有廣大的海外領土,唯恐因此損害其國家利益。
盟約第11條規定如何採取防止戰爭或戰爭威脅的措施。
盟約第12-15條詳述和平解決國際各種爭端的程序。
盟約第16條是一個制裁條款,規定會員國有義務與違反盟約或從事戰爭的會員國斷絕
經濟關係,即今日聯合國所謂的經濟制裁。
盟約第17條係關於非會員國間爭端的解決之道,以及非會員國如何運用盟約第12-16條
的程序問題。
盟約第18-21條說明本盟約對其他條約的關係,其中第21條係有關區域協約的規定,並將
門羅主義列入文字之中,引起
英、法、美、日的爭論與異議。
盟約第22條係關於非自治領土的託管制度。
盟約第23-25條說明關於國際公益事業與人道援助的運作。
盟約第26條規定修改本盟約的程序。
從國聯盟約的架構與精神來看,顯然正是今天聯合國憲章的基礎,而整各聯合國組織的
型態更是由國聯脫胎而來。
先後參與國聯的國家,最高紀錄為63個,同一時期的會員國最多為1937年時的58個國家,
最早,蘇聯與德國被排除,美國由於參院沒有批准和約而未正式加入,這個國際機構事實
上為英、法所把持。之後德國雖被接受,但1934年德、日正準備發動戰爭而宣布退出。
此時蘇聯才獲邀請,然而 1939年又被開除,至1942年止,先後共有17個國家退出,它們
是:巴西、智利、哥斯大黎加、德國、瓜地馬拉、海地、匈牙利、宏都拉斯、義大利、日本
、巴拉圭、尼加拉瓜、祕魯、羅馬尼亞、薩爾瓦多、西班牙、委內瑞拉。
國聯下設會員大會(Assembly)、理事會(Council)、秘書處(Secretariat)、國際常設法院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從上面所列,可見其宗旨精神,組織
架構與運作模式都是今日聯合國的範本。
國聯主導的國際專門機構
在國聯主導下成立了一系列的國際專門機構,它們正是今日聯合國周邊組織的起源,且看
說明:
交通運輸組織(Communication and Transport Organization)
成立於1921年,總部設於西班牙.巴塞隆納(Barcelona),共有44個會員國,經國聯會員
大會批准,其經費來自國聯的正式預算,每四年召開一次全體大會。下設
顧問技術委員會
(運輸委員會),其秘書處是國聯秘書處的一部分,非國聯的會員國亦可參加該組織。
1923年,在日內瓦舉行會議,締結了兩個一般性的條約:
1.管理海港的國際條約
2.管理鐵路的國際條約。
該組織曾試圖就國際空運和無線電通訊的問題締結類似協定,但由於某些國家不願參加而
沒有取得成果。該組織也起草了管理商業和汽車旅行通行事宜,跨國輸送電力和在多國
權益重疊的地方發展水力發電的條約,但沒有被普遍接受。
這個機構的功能在聯合國的體系中分為下列:
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
國際海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以及
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下
的區域委員會,如:
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ECE)、
亞太經濟與社會委員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ESCAP)、
拉丁美洲與加勒比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ion for Latin America and
Caribbean)(ECLAC)、
非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frica)(ECA)與
西亞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ion for Western Asia)(ECWA)等所取代。
國聯衛生組織(Health Organization)--
1920年,成立於日內瓦,1926年,通過防治天花(smallpox)與傷寒(Typhus)國際衛生公約
(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vention),1935年,通過國際航空衛生公約(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vention for Aerial Navigation):1938年,在巴黎,召開國際衛生會議
(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ference)。並在
埃及.亞歷山大成立海洋檢疫衛生諮議會
(Conseil Sanitaire Maritime et Quarantianire),這是
世界衛生組織東
地中海分部的
前身。它也就是今天世界衛生組織的起源(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的起源。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1919年4月11日,簽署凡爾賽和約,其中的第13章,就是國際勞工組織的組織章程。
同年10月,在
華盛頓D.C.,召開第一屆國際勞工組織會議(First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Conference),共有42個國家參加,這就是今天的國際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HO)。
社會問題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ssion for Social Questions)--
根據國聯盟約第23條成立,下分兩個機關:一為防止販賣青年婦女和保護青年婦女的工作,
另一為促進有關兒童福利的一切國際事務。
這個機構的功能為
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中的
國際經濟與社會事務署(Department of Internat-
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婦女地位委員會(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
聯合國兒童基金(UN Children's Fund)(UNICEF)、
聯合國人道安置中心(UN
Centre for Human Settlements)(UNCHS)(Habitat)所取代。
鴉片委員會(Opium Commission)--
根據1920年國聯第一屆大會的決議案成立,由理事會同意任命的有關國家的政府代表和3
名裁判員組成,前者的經費由各國自行負擔,後者則由國聯編列預算。
它的職能被今天
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中的
麻醉藥品委員會(Commission on Narcotic Drug)
(CND)所取代。
難民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ssion for Refugees)--
它就是今天
聯合國難民署(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UNHCR)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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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了啦!別丟人現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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