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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板規的相關推文討論不應當限制    經確認後,雖然hawls以負面的方式批評陪審團制度的概念,但仍屬正當的討論板規( 按我的常識,反對一項板規而採用負面的方式評價應該是無可避免的行為)。與佛教版之 其他爭論無關,確實是可以進行討論,不當鎖文或禁止討論。依此確實應當對於版主 minpanda進行警告。建議日後關於板規的討論如有主題發散的情況,應指出如議題反覆討 論/跳針/已經偏離等情事時施行鎖文。 此外,即便板規現在確立,仍舊可以進行討論(畢竟對於板規的討論建議並沒有特別限制 ) 惟維持版面整齊,雙方盡可能在相同之文章進行推文討論似乎是較為恰當的。 再者,惟避免相同的議題反覆討論,再達成一定共識後,至少間隔一定期間後再進行討論 。   另外我認為陪審制度是好的,但實際做法會不會造成「勢力壯大」的疑慮應當充分考量。 比方說報名者皆屬某一宗派者,而從而對其他派別有壓迫等,應謹慎注意。 t0444564 ※ 引述《hawls (世間法是無常、苦和無我)》之銘言: : 申訴人ID:hawls : 看板英文名稱:Buddhism : 被申訴板主ID:minpanda : 申訴文章 : 文章代碼(AID): #1VsClVLu (Buddhism)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uddhism/M.1608043487.A.578.html : 申訴請求: : 1、撤銷警告文。 : 2、禁止未舉出實際證據及詳實解釋,即給予使用者警告、水桶。若犯,應予警告;累犯 : 應予水桶。 : 3、禁止公告鎖文。 : 4、禁止限制使用者對於板規提出健康之質疑者。若犯,應予警告;累犯應予水桶。 : 理由: : 1、近期minpanda推動「山東饅頭式陪審團制度」,已符合:一、板規或群組規範之內容 : ,三、其他 : 影響 : 一般使用者之看板使用權利者。 : 按Buddhism上級單位HumService之組規,站內保護使用者對於板規提出質疑之權利,不應 : 裁罰對板規提出健康之質疑者。 : 以下引述,HumService之組規: : - - - - - - - - - - - - : 二、對板規及組內規定提出健康之質疑者,組規於此認定不應予以裁罰 :   理由說明如下: :   2.1 觀《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四章第二十五條 :      第二十五條(得提出建議事項之範圍) : = :      使用者對於板主或小組長關於下列事項之管理,得依本規則提出建議: :      一、板規或群組規範之內容。 :      二、及進板畫面之編輯。 :      三、其他影響一般使用者之看板使用權利者。 : = : 顯見站內仍保護使用者對板規、組規的質疑權利, :      故組務這裡採定這樣的立場: :      凡板規制定,不應抹煞使用者質疑板規之權利, :      若中間對板主有人身攻擊之情事者,以人身攻擊處理之即可。 :   2.2 同上述理由,為衡平言論自由權、使用者質疑權利與觀感、程序權益之保障, :      組內各板板規如出現:『妨礙板務』、『攻擊板主』等規定, :      應劃入『人身攻擊』、『不合板旨文章』之判準作判斷, :      亦即,板主與板眾在人身攻擊類訴訟的權益齊一視之。 :   2.3 按《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      (9) 制定板規權: :      板主有權制定該看板之板規,但不得違反上層本國法律、站規、 : 群組規範、小組組規,有牴觸者無效。 :      如有2.2情形者,所制定板規之該處無效,宜盡速修訂。 :   2.4 健康質疑示例:『板主說本板各宗派一視同仁,但附佛外道的言論呢?』 :      不健康質疑示例:『按XX記載之神意本來如此,為什麼不能人身攻擊?』 : - - - - - - - - - - - - : 2、minpanda警告文未舉出實際證據及詳實解釋,即給予使用者警告。對於使用者權利及 : 看板健全風氣已造成實質影響及損害。此非今始,過去已有類案,建議今次予以minpanda : 警告,再犯則予以水桶。 : 3、minpanda公告鎖文,已不當限制使用者對於板規提出質疑之權利,公告應予以解除鎖 : 文。 : 4、綜上所述,minpanda限制使用者之權利、限制使用者對於板規提出健康之質疑、無理 : 警告使用者,情事甚明。建議今次予以minpanda警告,再犯則予以水桶。 : 5、警告文部分為minpanda之類案,請t小組長予以速決。 : 附註:其他鎖文公告 : #1Q9-39Js (Buddhism) : #1Vr9mYjs (Buddhis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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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umService/M.1610684745.A.059.html
1F:→ hawls: t小組長: 01/16 19:45
2F:→ hawls: minpanda對本人的警告文,撤銷與否,請再做出明確的裁示。 01/16 19:45
3F:推 yogi: 組長的公告真的用詞有夠模糊的,到底裁示要怎麼做應該要寫清 01/16 20:15
4F:→ yogi: 楚。 01/16 20:15
5F:→ yogi: 但是這篇文章開宗明義說了「對於板規的相關推文討論不應當 01/16 20:17
6F:→ yogi: 限制」應該可以視為一種表態,也就是h兄因為板規討論而被警 01/16 20:17
7F:→ yogi: 告應該是無效的。 01/16 20:17
8F:→ hawls: 邏輯上,同意yogi的見解。 01/16 20:33
9F:→ hawls: 但沒有明確的裁示 ,minpanda撤銷公告,恐怕不會是可期之 01/16 20:33
10F:→ hawls: 事。 01/16 20:33
11F:→ hawls: 甚至,可能即使有明確的裁示是要撤銷公告文,但如果沒有指 01/16 20:36
12F:→ hawls: 定在什麼期限內完成,恐怕minpanda也不會去做撤銷。 01/16 20:36
13F:→ yogi: 如果真是如此不就構成很充分的罷免事由了嗎 01/16 21:48
14F:→ hawls: 目前狀態,在我的想像中,距離罷免尚有段距離。小組長未給 01/17 17:59
15F:→ hawls: 予明確裁示,因此minpanda可以有所不作為。這一個責任的歸 01/17 17:59
16F:→ hawls: 屬,我主要認為是在小組長身上。 01/17 17:59
17F:→ hawls: 反正之後小組長處理問題效能低落又久未上線,我就去群務做 01/17 18:03
18F:→ hawls: 申訴。讓小組長自己想辦法處理好這一段。不要自己不上線就 01/17 18:03
19F:→ hawls: 放著讓板友的權益受損害,這樣實在不怎麼負責任和健康。 01/17 18:03
20F:→ yogi: 首先是只要組務申訴案結案,你就有提出罷免的資格了。其次, 01/17 18:09
21F:→ yogi: m板主諸多不適任板主的事由,難道需要組長明確裁決才能說明 01/17 18:09
22F:→ yogi: 他的不適任嗎? 01/17 18:09
23F:→ hawls: 這部分我是比較保留一些,目前已有再向小組長聲請裁示。如 01/17 18:17
24F:→ hawls: 果後續小組長未再給予裁示,或已給予裁示,但minpanda執意 01/17 18:17
25F:→ hawls: 不撤銷警告文及懲罰Mian1997,且小組長又無有效作為。那麼 01/17 18:17
26F:→ hawls: 會認定已足夠的明確達到罷免標準。 01/17 18:17
27F:→ yogi: 所以h兄是打算等個10天後組長再明確解釋判決,然後再等個5 01/18 21:13
28F:→ yogi: 天板主都沒有動作,然後才提出罷免嗎?我在Buddhism板已經列 01/18 21:13
29F:→ yogi: 出那麼多項min panda不適任的理由,現在提出罷免應該也是很 01/18 21:13
30F:→ yogi: 充分了吧 01/18 21:13
31F:推 hawls: 1、目前是等待小組長7天,待裁示出來以後,我會轉錄至 01/19 10:04
32F:→ hawls: Buddhism板並同時寄信給minpanda,處置時機以一次上線為限 01/19 10:04
33F:→ hawls: 度;如果有上線但未處理,則視為違反上級命令,罔顧使用者 01/19 10:04
34F:→ hawls: 權益,將對minpanda進行罷免。 01/19 10:04
35F:→ hawls: 2、如果7天以後小組長仍未做出明確裁示,則視為組務板已失 01/19 10:04
36F:→ hawls: 能,不能達到對使用者權利救濟的功能。屆時也將對minpanda 01/19 10:04
37F:→ hawls: 進行罷免。 01/19 10:04
38F:→ yogi: 好der。我還真是沒想到minpanda膽大包天至此面對組務判決以 01/19 14:08
39F:→ yogi: 一句已結案不處理帶過。光這一句又是可以被申訴的理由了。 01/19 14:08
40F:→ yogi: 不過罷免就同時進行吧。 01/19 14:08
41F:推 Xras: 看了大板主這兩天的反應,我覺得已經足夠。我會開始準備寫 01/19 14:20
42F:→ Xras: 連署申請 01/19 14:20
43F:→ yogi: 麻煩X兄囉。 01/19 14:24
44F:推 hawls: 在形式上,我認為應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期間,來做下一步的決 01/19 16:11
45F:→ hawls: 定,以進行權益的維護。 01/19 16:11
46F:→ hawls: 不過Xras板友要率先提出罷免,也是相當樂見其成。 01/19 16:11
47F:→ hawls: 至少我覺得會說出「凡過兩週已屬結案不處理」這種話的人, 01/19 16:11
48F:→ hawls: 實難預見在處理公眾事務上會有多正常的表現。 01/19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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