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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將判決的事實經過臚列如下: 一、我的懲處的版規依據:版規五 ● 5907 2 2/07 yaqqq □ [公告] CassSunstein請進~ ┌─────────────────────────────────────┐ │ 文章代碼(AID): #1QUlKOYX (Buddha) [ptt.cc] [公告] CassSunstein請進~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uddha/M.1518007576.A.8A1.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242 Ptt幣 │ └─────────────────────────────────────┘ 檢舉板區:佛法板(Buddha) 被檢舉人:CassSunstein 所犯板規:板規紅燈五、無故引戰 .... === 二、版規五的依照yq版主當初自己公示的「意思」: ┌─────────────────────────────────────┐ │ 文章代碼(AID): #1NeVnn40 (Buddha) [ptt.cc] [公告] 佛法板板規(20160803)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uddha/M.1470233713.A.100.html │ │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 ● ★ ! 8/03 yaqqq □ [公告] 佛法板板規(20160803) ........................ 五、無故引戰 若對方沒與你交流、沒與你說話或辯論, 你主動去抵毀、明酸暗酸等任何有關人身傷害的言論。 視為。(因為人家都沒跟你說話,你不應主動跑去罵他挑釁他。) ==== 無故引戰的「涵義」,如上所示,是多重構成要件的模式,是法邏輯上A「並且」B的架構 :對方沒跟你說話「&」你主動跑去「挑釁」他。 並不是單單「對方沒跟你說話」(其實這都有爭議了,因為依照BBS論壇的交流「目的解釋 」,有中介者s84網友cue快樂虎當權威依據來反駁我,而快樂虎既然寫了文章,就有為他 說過的內容被討論,以及他本人被我合理使用的「不算挑釁」的語句評論的接受義務-- 就算被指涉的人不服氣、想維護自身被其他人「不算挑釁的指涉下的定位定性,那麼就 繼續依照BBS論壇的自由平台精神交互論辯下去,不是嗎?而不是像刺蝟一樣,看到自己 的觀點在其他人的討論中被提及、自己也被「不算挑釁」地指涉,就渾身帶刺一樣-- 導致其他人被版主濫用公權力興文字獄封其他人嘴)--在對方「沒有」寫挑釁語句的指涉 你的情況下,對方竟然就「構成」犯規可比:例如, 即便你主動「不挑釁」(這是小組長認定的啊)提及他,也「構成觸犯版規五」?? 這可不是Buddha版版規五--依照我上方貼出來的原文禁止『尋仇鬧事』--的原意喔~~ 不然我請教小組長(yaqqq是亂牽拖版規來公報私仇,問他不準): 我證據文有貼過當初原文段落了,您認為我寫那些句子性質是屬於版規五所規定要處罰的 尋仇鬧事」性質嗎? 小組長靜下心來,(如a13471網友也提醒過的)別被yaqqq的話術帶著走, 則上述問題的答案其實很清楚。 三、現在問題來了:yq版主有沒有客觀公正依照他自己公告的意思來「審判個案」-- 這是可以供上級審來檢驗的。 換言之,審案上,anyone who受懲處者的文句內容,是否(有無)該當(構成)版規所 誡命不可做的?這同樣是上級審本就可以介入申訴案件予以判斷的範疇。組務版又不是像 我國大法官,只「解釋憲法與法規內容」而不處理「個案爭端」(的維持原判或撤銷)。 因此,懇請小組長三思我接續的論證,看我「有沒有論證出足夠的理由強度」應予改判。 ※ 引述《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之銘言: : 一、「欠缺方法論的訓練思維」,這種話算不算挑釁? : 組務覺得不算 ~~~~~~~~~~~~ 四、感謝小組長在後述(五、的「稍加申論」那邊)法邏輯的命題句的前提部份, 先辨明了這一點。前提處理辨明了,才能進而推論。 ps.而且,這跟指「人」或指「事」的「區別」不太相關。我舉例如下 (淨空真的有如此說,google即可查證): 例如Seminar的公開場合,張三援引李四的觀點--李四說,依照淨空法師的研究結果, 凱撒在羅馬逃過暗殺,輾轉來到中國而死在中國,這是凱撒鬼魂附身在淨空法師弟子身上 時的親口「證詞」云云。張三並且拿出李四寫過的文章為證。 a.小組長認為最妥適的說法是,教授說:「像剛剛那種附身作證的史實新發現的論述, 顯然欠缺方法論的訓練思維」。 b.但我只是想請小組長三思,依照社會通念,(並沒有跟李四交談的)教授就算說(如小 組長下方的句型):「『李四』(人名)的那種附身作證的史實新發現的論述,顯然欠缺 方法論的訓練」,指出了李四的名號-- 是否「仍然完全合乎社會可接受的標準」、不算版規五防範引戰情況所謂的「挑釁了李四 」、不算「(對李四)尋仇」啊!不是嗎? a.跟b.有什麼「明顯」差別(a.合乎規矩、b.不合乎規矩)嗎?小組長三思,認為b.的說 法構成引戰,這種認定好像不符合社會常情啊? c.比較:至於教授若效法yaqqq,說李四是「瞎掰王」「嘴砲王」「李四快點自己選一個」 --是不是才在類型上有了差別?yq竟然以為這種貼標籤的「程度」跟我寫的類型相比只有 「5成」?yaqqq真是敢講。天地是非顛倒。
1F:→ yaqqq: #1QVR5DXk (HumService)此文已經了解 a13471連CassSunstein02/10 11:40
2F:→ yaqqq: 的5成嘲諷都承受不住,要去檢舉了,感謝~~02/10 11:40
3F:→ yaqqq: 那讓我們回到正題,CassSunstein不要裝死了,快點選一個~~02/10 11:41
4F:→ yaqqq: 嘴砲王 還是 瞎掰王 ??? CassSunstein不認為這是酸言酸語, 02/10 11:42
5F:→ yaqqq: 真是修行有一定成果了呀! 02/10 11:42
ps.「佛法體系變成『嘴砲大賽』」那句,您沒判斷「嘴砲大賽」挑釁與否, 但依社會通念,「嘴砲大賽」四字的挑釁「程度」不會比您判斷的這句「更挑釁」。 例如,教授對大家說,李四這種以附身證詞當史料的情況,會使歷史學研究方法淪為嘴砲 大賽。這是教授引戰?應該不構成吧? 不然太恐怖了,我相信連小組長的朋友們平常高談論闊時都可能講嘴砲大賽這四個字, 然後他們叫做「挑釁」(被指涉的對方)?.......... ps.本案是發生在Buddha版,倒不是在Buddhism版(雖然在Buddhism版我也有意見,yaqqq 藉由恣意在涵攝上亂判重判我來報他以前沒當版主時就跟我爭執見解過的記恨私仇,我也 不必多說)。 : 二、這能說明板主適用必然錯誤嗎? :   有些難, :   畢竟你不是說【像XXX類型的論述,顯然沒有經過方法論訓練】, :   而是【像OOO(人名)的XXX論述,顯然欠缺方法論的訓練思維】。 五、但是這階段,小組長似乎一時搞混Buddha版版規本身了,以為Buddha版的版規五是 「只要(以『不算挑釁』的語句)提及他人,就構成違規」。 但其實不是這樣,所以我把版規五原內容貼在本文上方,讓大家直接看原文來公鑒。 況且,我寫的原句算不算挑釁,如今也是依照小組長上述四、的判斷為依據。 判決的事理上,我稍加論證如下: 「若某甲觸犯了法規範的內容(例如:犯了『AB』的要件),則構成違規而應被懲處」 這個邏輯命題,前提部份的「有無觸犯「AB」的要件,經由小組長的上述判斷,可知: 「AB」的B不構成(至於A構不構成,在法邏輯上以可省略,雖然我仍然可論證說A目的解釋上其實也不構成,但此時對於本案裡在法邏輯上認定我有無違規已無傷大雅)-- 那麼請問,從法邏輯的推衍上,請問「因此」我有無觸犯版規五呢? 我整理一下: a.版規五的處罰要件,其中「必定要具備才構成本條款」的一項要件是:挑釁他人罵他人 b.(經小組長認定)Cass的語句不成立此項要件。 那麼....就版規五的適用結果上的邏輯判斷上,很明顯............ : 三、結論: :   1.建議板主方以陳述事實為主即可,不需要指稱誰誰誰是嘴砲王, :    這樣的論述方式組務認為並不恰當。 我額外申論一下,因為yq做的是貼標籤的行為。做這種將人貼標籤「嘴砲王」的寫句模式 (即便對方「真的」嘴砲的情況下),社會通念上也不恰當。如果貼人標籤者還沒自知, 認為等同(或yq自以為的自己的貼標籤模式「不到Cass五成」的酸度)對方寫句模式的 「指出『行為』的屬性:「嘴砲」--則這種類比能力上的顯然不及格,更令人遺憾。 :   2.依二之板規適用情形,雖重視的面向不同,組務於此尊重原判決。 六、結論: Cass不構成版規五--yaqqq判決的「涵攝」(將涉嫌的行為比對進法規範看構不構成)方面 的基本類比觀念邏輯觀念等等,其心證的運用,(不管故意或無意)呈現「明顯」大瑕疵 、大謬誤。 所以呢?yaqqq這樣的判決有合「法(版規)」嗎?小組長仍要尊重原判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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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umService/M.1519096550.A.CA1.html ※ 編輯: CassSunstein (124.218.86.100), 02/20/2018 12:25:10
6F:→ nknuukyo: 如果覺得這個判決不能接受,你可以詢問群組長。 02/27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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