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sSunstein (Pm)
看板HumService
標題[證據十] yq原本判決依據避談 另提無關判決證據
時間Mon Feb 27 00:02:40 2017
yq上方文章,不再提「原本」的「判決依據」:「誇大、竄改、虛構」的「虛雲年譜」
用來桶Cass。因此yq跳針到第二個藉口。
yq原本換第二個說法:「學術界的資料要有作者姓名」,被我舉出APA格式允許沒有作者的
資料也不是不可引後用,yq也不敢再提,於是再度跳針道地三個藉口。
yq上方說Cass所引用的僅僅是小說資料,並因此移花接木這件錯誤判決「前、後」的脈絡
,混淆視聽。yq的文章證據,複製如下:
其實C板友只要找到,你引用文章發表的作者就解決了。
我不了解你本來就知道,卻故意不說,還是怎樣?
講真的,你只要承認錯誤,我只會改判成刪文,並解除水桶。
畢竟誰能無錯?笑笑過了就好了,但你不是。
你引用的文章出處:
《空虛的雲(中冊)》作者:馮馮,於本書中第123回。
此書為長篇小說類。( http://m.sanmin.com.tw/product/index/000218027 )
於書自序中,作者也自稱是小說。
要翻書請C板友去翻,那是你的責任,不是buddha板友的責任,也不是板主的責任。
(真的讓我大開眼界,屢屢刷新下限。)
舉證是叫板主舉,而非自己有負責之心,這叫什麼學術精神?
只知亂扯,不知就事論事,這叫什麼學術精神?
不檢討自己的態度,還牽拖板主對你有私怨,這叫什麼學術精神?
還說自己不具亂板心態,你這二天的文章更加證明了你有這心態。
還說我自創新規矩,基本學術精神不是涵養於自己身上嗎?
難道禮、義、廉、耻,我也要規定在板規之中嗎?
小結:yaqqq自己推翻了先前他用「誇大、虛構、竄改」的「虛雲年譜」作為桶人依據的
觀點,其原判決「Cass(知情「略傳」為假,而依然故意)亂版」的說法,因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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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部份,有耐心的人才看吧(反駁上方紅色字體的無理的論證。有些情緒之言,抱歉)
但沒想到yq版主個性不改,重新移花接木po文,遂行其狡辯其亂桶的行徑,令人感嘆。
這回「事後」(把我桶了以後)才找到的(若你yq所言為真的)「小說」證據,試問:
跟你拿「誇張、虛構、竄改」的年譜,自以為義的桶我,有何相干!!!
你要我舉證「略傳」是「小說」?請問:
「『略傳』出自『馮馮居士寫的小說』」的主張者,是誰(amidha、yaqqq)。
任何人(例如你)「膽敢」提出「某項主張」,就「自己去找出處--能複製貼上內容
當然更好--但你的行徑是:叫「對方」去「證明」「你的主張」?你有沒有搞錯!
「主張某項意見者,負舉證責任」(源自羅馬法以來的法諺、也落實在今日的訴訟法中--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背後自然有它的道理)--你連這個基本道理都不懂,是在鬼叫什麼?
ps.即使平常版友間彼此筆戰時,即便有發生各自隨口提到某個主張而沒有後續自行舉證--
那也就唏哩呼嚕反正筆戰的雙方沒人在意,也就不了了之--重點是雙方可沒有被桶、不涉
及言論自由--但版主這回是不盡到自己的舉證責任(反而毫無專業邏輯素養地賴給對方去
舉證)而動刀浸水桶!這可非同小可!版主的濫權,還敢繼續拗?
你(或我、或yogi、或其他網友)原先根本不知道小說的事--是amidha網友橫空出世
在你桶完我後的2/18,寫文章提到這件「小說、馮馮居士」的事,你給我搞清楚時間點--
再來栽贓我是否真有拒不接受真相的心態云云ok?
你已經違法濫權用誇張虛構竄改的書籍「作為依據」桶了我,這是一碼事。你違法。
你該做的是反省你自己的濫權、自行撤銷你的水桶公告。然後:
如果我「沒有『對於如果為真相的馮馮居士小說的情況』予以自我修正」,那麼
你「因此」桶我,才是天公地道!也桶得對、桶得好!那樣,我沒意見。瞭嗎?
版主不是不能桶人,要桶得有道理。請問我今天申訴認為判決違法的角度是什麼?
你這個腦袋不清楚、亂搞一通的版主瞭嗎?你連我申訴你濫權違法的「角度、緣故」都
不清楚!
你憑甚麼自行腦補我是那種在真相面前不會修正的人?????你「桶我之前」
你原先沾沾自喜有程序正義的「提醒」--你有「提醒我」:馮馮居士「空虛的雲中冊
第123回」證明「略傳」是小說--而,我不鳥這個證據--你「因此」「才桶我」嗎?
還是其實你用「誇大、虛構、竄改」的岑學呂編著的「虛雲年譜」濫權桶我!
我都被桶了,等amidha寫那篇文章時,我怎麼表示求證、然後修正的就事論事
的機會??
這是amidha網友的po文網址:
文章代碼(AID):
#1Og4m_Ed (Buddha)
其中提到了馮馮為虛雲大師生平撰寫小說的事。可是amidha文章中附的幾個網址,我一一
點入查看,內容都沒提到「略傳」出自「空虛的雲」的情況!
所以就當時而論以至於這幾天在組務版上我質疑你的「角度」,以及「終於」七天後你
指出「空虛的雲中冊第123回」為止--原先你桶人公告以誇大、虛構、竄改的「虛雲年譜」
當桶人的尚方寶劍--這個「我申訴的背景」,跟你「七天後的晚上」「終於」「舉證出確
切的出處」來連結「略傳」跟馮馮的小說,到底有何干係?
在你今晚提出的證據的具體情況上而言,先前撲朔迷離的amidha文章空泛提到的「反面證
據」,夠有力到推翻報佛恩網嗎?
甚至你當時也不知道(所以,一開始你也根本沒吭什麼「空虛的雲中冊第123回」!)、
遑論我會「知情」、然後「知情而惡意繼續散布謠言」云云!
因為從amidha提供的網址,點進去看,內容只說馮馮居士要寫虛雲大師生平的小說--
但「具行禪人略傳」跟小說有無關係?沒顯示、撲朔迷離。
而我依法並不負舉證責任、而是你該舉證去查啊(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參照)!瞭嗎!
好啊!很好啊!你「終於」在amidha開個頭提到「小說」這回事而你當時也不清不楚不吭
聲、只會滿口「虛雲年譜」,而今天「舉出」了「空虛的雲中冊第123回」是「具行禪人
略傳」的出處!
很好啊!
那麼,我當然就修正我原先的文章,讓言論自由背後精神的「釐清真相」得到發揚啊!
等等,奇怪喔!我「先前早就被yq『用誇大、虛構、竄改』的「虛雲年譜」逼我接受、
而我沒接受修改,yq就『基於虛雲年譜』而桶我28天」耶!
我又該怎麼「以沒有亂版之意、轉錄『略傳』時完全符合版規、不應被桶的自由之身」,
來「就事論事」:「基於馮馮居士的著作」而「修正我『原本合法、不應被刪除』的文章
內容」,告訴大家:「啊,「略傳」既然是小說,大家就不應輕信」!!!!!!!
我有平實中肯面對「有力」證據的學術涵養、而不是沒有學術涵養(鬼扯文獻引用一定
要有作者名字、拿「誇大、虛構、竄改」的書本開文字獄)的你,「哇塞終於託amidha之
福,桶完我一星期以後,知道『空虛的雲中冊第123回』」來大說嘴特說嘴!
而你,yq,移花接木整個事件中你「判決當時」濫權用你自以為是的著作,在沒有amidha
橫空出世提到馮馮居士,因此我們(例如yogi、horcetian)依照「正常經驗」相信「報
佛恩網」(但也容許有反面證據推翻報佛恩網的「略傳」)的時候,濫權亂桶我--問題是:
你「桶人判決」的「依據」、你所謂你「提醒」的文獻,沒有這方面的有力反證--只有你
高抬而「提醒」我:你那本「誇大、竄改、虛構」的虛雲年譜!
你用這種虛構的書本就濫權桶我,只因為你「有權」罷了!恣意獨斷!
你是這方面嚴重犯錯,我申訴要你撤銷原來錯誤認定,是這個角度,你瞭嗎?
你至今還依然狡辯不認錯?依照版規,我「不知情」馮馮居士小說的情況下,和多數網友
一樣,相信報佛恩網文章而轉錄,根本不算「亂版」!(那時連你也不知「空虛的雲」!
好笑的是:amidha也說他找不到我的文章--因為被你亂刪了--而他恰好知道馮馮居士的事
--整個脈絡是這樣的)
你「今天(才)」舉出的「空虛的雲中冊第123回」,好啊!你「今天晚上」才提出的
有力「反證」--我「當然願意修正」我原先Buddha版相關文章的觀點啊!
可,問題是:我在哪裡?我已經被你濫權用「誇大、虛構、竄改」的書籍當判決標準被
你關在言論牢裡了!、我談虛雲認證具行禪師為阿羅漢的文章也被你刪了
請問我要怎麼修正我的文章(我文章還被你刪除了!)?若依照正常言論自由而保
持文章的話,不就可以讓我增修說明「依照『空虛的雲中冊第123回』所以原先我
轉錄的內容請版上諸位網友留意乃是小說內容勿相信云云等等!!!!
但你是在組務板「先前」還鬼扯一堆「學術標準」(然後我用APA格式證明你鬼扯!)--
你「一開始『桶我的公告』怎麼不提到『空虛的雲中冊第123回』」!來好好建構你判決
的正當性?
因為你判決當時才不管正當性、先桶Cass再說,用誇大、虛構
竄改的書籍都在所不惜。亂判一通。
因為你所謂事先「提醒」我的是「虛構、誇大、竄改」的「虛雲年譜」!
(所以我、yogi、horcetian等人用正常標準當然不應接受你並沒多有力的反面證據,
不是嗎?這樣你就要桶人!!!!!)
你怎麼「當時」事先「不先用」「空虛的雲中冊第123回」來「提醒」我!
(這樣,我自然願意接受你提出的「有力」反面證據啊!)你怎麼沒這麼做?
因為當時版上沒有人知道「空虛的雲」這檔事!
yogi、horcetian、我....都相信知名的報佛恩網,因此,我哪來具有的被你栽贓的
「惡意」亂版的認定!
你到底哪個腦袋腦補我「不會接受『空虛的雲中冊第123回』」的證據???
我這幾天以「證據文」一一所指出你先前那些確實鬼扯的謬誤,
哪篇是跟我否認「空虛的雲『中冊第123回』」這麼有力的反面證據有關嗎?
你要不要看看你「公告桶人」原先的「權威書籍依據」是誇大、虛構、竄改的「虛雲年譜
」,還是「空虛的雲中冊第123回」?你眼睛要不要洗一洗然後看看你原來的公告?
(你今天才「舉證出來!當初amidha的文章網址當時根本沒提--我家附近沒書店,你要我
哪裡去翻書「證明『你主張的是真是假」!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對這種情形是要你yq舉證
,瞭嗎!亂塞舉證責任到我身上咧!)
我一直是要你有反省心知道你自己原先亂桶一通的違規之舉--你移花接木到我是一個死硬
派會不接受「空虛的雲中冊第123回」這麼清楚的反面證據!你鬼叫什麼禮義廉恥?你自己
又是什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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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assSunstein (124.218.86.100), 02/27/2017 01:16:00
2F:→ yaqqq: 可以請小組長判決了 02/27 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