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sSunstein (Pm)
看板HumService
標題[證據二] 本案「認事用法」是否有誤的旁人觀點
時間Sat Feb 25 01:46:36 2017
雖然第一次「上訴」,沒經驗,看不太懂小組長說的「法律不保護權利的睡眠者」深意,
所以冒昧還是提一下「證據」文,不然有點擔心什麼都沒提出,不知有何不好的影響。
若因此屬於累贅之處,尚請海涵。
因為本案判決的正確與否(涉及應被撤銷與否),在於版主「認定」(的邏輯、思維方法
)是否有誤。
若說我能有什麼證據?或許我只能從「人證」的面向,提出(除了涉案的我以外),其他
旁觀者「做為『人證』(?)」所論述「Buddha版原先運作實情--因為這涉及處分的標準
一致、公平與否」,因而Buddha版版主對本案認定恐係錯誤的「觀點」吧?
供小組長卓參。
ex.
1.horcetian網友的觀點(註:h網友所謂「y網友」與「y版主」約略是說yaqqq版主先後混
用「網友」與「版主」的身份,在該版po文要求申訴人這樣那樣、及處罰申訴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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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hlLqO5 (HumService)
1F:→ horcetian: 敝人為佛法板之板友,因認為此案關乎板之規則與管理, 02/24 23:32
2F:→ horcetian: 故於板上留言過,然尚未獲得板主之回應。板友為維護自 02/24 23:33
3F:→ horcetian: 身權益,請敝人至此板提供關乎此案之觀點。如下所述: 02/24 23:34
4F:→ horcetian: y板主先以y板友之身分回文表示C板友之文章引用有誤,並 02/24 23:35
5F:→ horcetian: 於該文中要求C板友刪除引用錯誤之原文。於y板友之文章 02/24 23:36
6F:→ horcetian: 發表後,y板友遂以y板主之身分提出板上未曾公告之新規02/24 23:37
7F:→ horcetian: 則,刪除C板友之原文並水桶C板友。02/24 23:38
8F:→ horcetian: 敝人認為此案之主要爭議點有二,第一為C板友所引用之文02/24 23:40
9F:→ horcetian: 章是否為可信且可用之參考文獻。針對此點敝人認為一來 02/24 23:42
10F:→ horcetian: 宗教界所論及之文獻非常之廣,也未必盡出於大藏經,如 02/24 23:43
11F:→ horcetian: 民間信仰之善書,亦應可為佛教板引用且討論之對象,故 02/24 23:43
12F:→ horcetian: C板友之引用應在本版所容許之引用文獻內。二來y板友並 02/24 23:45
13F:→ horcetian: 未善盡舉證之責任,僅說明C板友之引用非年譜,但無證 02/24 23:46
14F:→ horcetian: 據證明該文章是錯誤且不可引用的。故y板主未善查y板友 02/24 23:47
15F:→ horcetian: 未善盡舉證責任之情形下,便下定刪文且水桶判決,判決 02/24 23:47
16F:→ horcetian: 顯然有誤。 02/24 23:48
17F:→ horcetian: 第二爭議點為板主未先公告判決內所提之"影響力"相關規 02/24 23:49
18F:→ horcetian: 定,便以C板友為試驗品逕自新創規則並以y板友之文為基 02/24 23:51
19F:→ horcetian: 礎對C板友進行懲處。一者顯然違背板眾之期待(板主應警 02/24 23:53
20F:→ horcetian: 告在先,或公告新規則何時啟用再針對違規者進行懲處, 02/24 23:54
21F:→ horcetian: 二來此亦非板眾所認定之程序,縱若部分板眾覺得C板友 02/24 23:55
22F:→ horcetian: 於它文之發言過於尖銳,但其非本案討論之爭議點,不可 02/24 23:55
23F:→ horcetian: 混為一談而覺y板主所為為正確之判決。另有關第二個爭議 02/24 23:57
24F:→ horcetian: 點,影響利一詞過於模糊,板主適用此規則前應先與板眾 02/24 23:58
25F:→ horcetian: 討論,而非為水桶板友大快部分人之心而潦草地提出新規02/24 23:59
26F:→ horcetian: 則又應用之。以上,還請組務過目,感恩。02/24 23:59
27F:→ yogi: 補充:上面提到的y板友不是我..02/25 00:19
28F:→ horcetian: yogi上述所言正確,y板主及y板友皆為yaqqq。 02/25 00:21
2.yogi網友的觀點:
文章代碼(AID):
#1OhSu0dZ (HumService)
29F:推 yogi: 個人想法是,Cass在這個判決中並不是自己憑空捏造一個說法,02/23 09:00
30F:→ yogi: 而是引述某知名佛教網站的文章內容。板主在判決與後面的討02/23 09:00
31F:→ yogi: 論中用另一份文獻來反駁Cass的引述內容並且作為判決的依據。 02/23 09:00
32F:→ yogi: 我認為在兩分文獻有出入的前提下,以其中一份文獻為正、另一02/23 09:00
33F:→ yogi: 份文獻為偽的心證來判決是相當不宜的。02/23 09:00
文章代碼(AID):
#1OhaqgUn (HumService)
34F:推 yogi: 我覺得關鍵是這篇。你提出<年譜>這份文獻來反駁<略傳>,除開 02/23 12:00
35F:→ yogi: 前面我提出的質疑(兩份文獻內容有分歧時 應該可以討論 而不02/23 12:00
36F:→ yogi: 是說引用(板主認定)來路不明文獻就當作水桶依據) 我稍微看02/23 12:02
37F:→ yogi: 了一下兩份文獻的爭議處,我的解讀是年譜只是沒有細寫到略傳 02/23 12:03
38F:→ yogi: 的某些情節,而並不能說年譜與略傳有相反的敘述。02/23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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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assSunstein (124.218.86.100), 02/25/2017 09: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