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結束
#1DUtonga (HsinTien),目前買賣文條例投票已經出現結果
這是現在買賣文的注意事項!!!千萬要仔細看清楚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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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版本
A.買賣、合購、代買、出租,
只要跟$$有關的,在本版,就是買賣文 !!
B.
先發自介 + 三篇文章 =>
等七天 => PO買賣文 => 再等七天 => 下一篇買賣文
(不含買賣、自介)
C.預設格式內的
每一項都要填寫清楚,不可以漏寫,這樣才不會被刪文!!!
D.萬一文不合規定被刪,或自己刪掉了,還是
必須要再等七天才能po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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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詳細的規定列於下面) ↓↓↓↓↓↓
細部規定列於以下
1.買賣文內文需填入
AID碼或自介文位置,未填者刪文
(不會的請看
#1DUur4SQ
看不懂上面亂碼的 http://webptt.com/m.aspx?n=bbs/ask/M.1197870241.A.1D6.html )
2.發買賣文前於本版需至少有
三篇文章,且48小時內需自行保證未被任何原因刪除
自介文、買賣文、無關新店文、灌水文(50字↘) 皆
不計入在三篇內
3.買賣文七天一篇,
買賣、合購、代買、出租等文皆視為買賣文合併計算
(Ex.4/10=>4/17)
簡單分辨方法:你會拿到錢(現金)的,就是買賣文
4.標題
僅能為 [買賣]、[合購]、[代買]、[出租]
以其他標題、推文、簽名檔 及任何方法偷渡買賣者,仍視為買賣文
5.於發完自介
七日後才能發買賣,且自介文
不得低於50字 (預設格式不計)
6.因處分兩項選項票數一致,以較低的為主,故處分標準
無自介買賣=> 直接劣退
自介未滿七日發買賣=> 水桶一個月
自介滿七日後一般違規=> 警告一次,二犯水桶一個月
7.如有
面交必須包含新店。物品須
明確標註價格,不得來信議價
8.輕微違規:1,7項、標題錯誤、內文混亂 因犯行輕微,僅刪文處份
9.因任何原因遭刪文者,亦視為已發買賣文,需再等7日方可po下一篇
(Ex.4/1違規遭版主刪除=>4/7才能再po)
10.以上規定緩衝期一個月,自本公告後至 4/11日23:59止
期間違反本規定一律警告+刪文處分,但期間二犯即立刻比照正式規定處分
該警告處分不溯及既往,於緩衝期結束後亦消滅之
=======以下為舊買賣文規範其他資訊======
16
ˇTaipei_dep
租屋 ●文章前有註記S者請修正內文或標題
56 stussyhot
17
ˇTaipei_tao
租屋 ● 套 房 版
HOT
18
ˇTaipei_ya
租屋 ●雅房板*即日起違規就劣退 見置底
51 ice6409
我在哪?
生活娛樂館 生活, 娛樂, 心情
Life_Info 資訊 Σ日常資訊站 → 問版/租屋/資訊/? [徵小組長]
Taipei_dep 租屋 ●文章前有註記S者請修正內文或標? stussyh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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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眾網友靈魂之窗的安全以及相關刑責
衛生署自94年6月20號起 醫療器材全面列管
所有的醫療器材販賣者都必須具有藥商許可執照
否則依藥事法92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L0030001
(不想被誤認恐怖連結 XD 請自行複製貼上吧)
之前版主群有向法律系的朋友查詢
誠如目前衛生署規定(版規中有說明 也可直接上衛生署網站查詢)
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網路販售隱形眼鏡,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依同法第92條,
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隱形眼鏡屬醫療用品不得在網路上販售
3-2 附錄A:禁止刊登的項目 [1/2] P.13
* 菸及外觀印有菸品品牌之商品 * 色情或暴力出版品/錄影節目帶
* 藥品 * 眼鏡/彩券
* 保育動物產製品,如象牙 * 武器彈藥,包括刀械/槍枝
* 警用物品,如手銬/警徽 * 禁止轉讓之權利證明文件,如會員證
* 流通貨幣,如新台幣 * 行銷名單及相關蒐集或發信之工具
* 政府核發之證件/證照或執照 * 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
* 權利車/酒類/贓物 * 活體動物
* 統一發票 * 醫療器材,如隱形眼鏡/隱形眼鏡藥水
* 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品 * 人體器官
* 煙火/炮竹 * 情趣用品
* 有價證券,如股票 * 剪標品/他人物品
* 二手內褲/絲襪(不含全新品) * 專用垃圾袋/垃圾袋抵價券,如台北市專用垃圾袋
* 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之侵權物品
* 其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依法令禁止販售之商品
* 教導或鼓勵他人自殺之物品或書籍,例如:完全自殺手冊
* 羅勒籽(未經政府認可其成分及作用)
提醒:如發現以上禁止刊登的項目,請傳水球或寫信向板主告知
提醒:如需查詢更詳細的資料,請參考下頁
[法令禁止限制規範項目]
3-2 附錄B:禁止刊登的項目 [2/2] P.14
法令禁止限制規範項目
http://www.ruten.com.tw/system/server_center.htm?00060005
Y拍禁止刊登項目
http://tw.help.yahoo.com/auct/policy/item/index.html
羅勒籽
http://img.ruten.com.tw/1107/0424/w/e/wekiya/11070424611030_909.jpg
隱形眼鏡藥水
http://www.ruten.com.tw/security/subpoena/FAX_from_Unknown.pdf
台北市實施垃圾帶隨袋徵收制度,市民丟棄一般垃圾,必須使用【台北市專用垃圾袋】,
而專用垃圾袋依照【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之規定,未與本局簽約
者,不得私自販售。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4條第二項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之罰鍰。
P.S.棒球門票,遊樂園門票,電影票...等,皆屬於遊樂票券
※ 編輯: turtao 來自: 124.6.22.58 (03/13 00:21)
1F:→ pinky507 :收到了 下次會乖 03/13 02:05
2F:推 shinest :對 大家要聽話要乖 03/13 11:42
3/15少數板友反應規章複雜...故加註簡易板...
※ 編輯: turtao 來自: 112.104.20.28 (03/15 00:21)
3F:推 jun716kimo :想請問板主 若賣出的話 下次再賣原來賣出的要刪嗎? 03/17 19:56
4F:→ turtao :可刪可不刪 03/19 23:57
※ 編輯: turtao 來自: 140.116.85.204 (03/29 16:12)
5F:推 blurry :已收錄 08/01 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