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equaled (林阿舍)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問題]原因自由行為的問題
時間Mon Dec 10 22:12:06 2007
※ 引述《funkyhanky (funky_hanky)》之銘言:
: 請問老師或助教
: 老師在上課教原因自由行為的時候
: 在責任關聯的部份
: 老師有提到說行為人應該有三個故意(心理事實)
: 我記的老師說第1個故意和第2個故意必須拉起來,第三個只是一個關卡
: 但是我沒有聽清楚那三個心理事實的內容
原因自由行為有兩說,例外說跟間接正犯類似說,
老師將後說加以修正。
在一般對於實行行為的認知底下,會成為實行行為的通常是結果行為,
但會因為結果行為無責任能力,無法論罪,
不過如果行為人有習癖(不是人格或性格責任論中談的那種習癖)
或周邊情事,使得原因行為亦具有類型性的危險,
這時得將實行行為往前拉到原因行為的時點。
好,那回到一般我們對於故意的要求,
故意要對構成要件的事實有所認識,
所以必須對於行為、結果以及因果關係有所認識。
那在這邊其實也是一樣的,
原因行為因為有相關情事而亦具有實行行為性,
從而在從事實行行為(原因行為)之時,
就必須對於該行為(當然也就會包含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
與結果、因果關係有所認識或預見及意欲。
(這大概就是你說的第一個故意吧 XD)
這邊跟沒有責任能力問題存在的狀況其實沒有太多的不同。
結果行為如果在無責任能力狀態,我不會精神醫學,
但老師說這種狀態無法產生故意過失,所以不用論故意過失的心理狀態,
在原因行為對於結果行為有故意過失時,
責任關連可能就可以拉的起來。
那結果行為若處在限制責任能力狀態,
則可能產生故意過失,這時一般來說問題不大,
但在原因行為是過失而結果行為是故意的時候,責任關連就會出問題。
需要被拉起來的兩個故意應該是這兩個。
那上課所說的另一個故意,是對於喝酒或者吸毒、用藥之後
會陷於無責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的認識或認識可能性,
這裡的認識或認識可能性並不需要積極的利用的主觀意思,
而是只要知道或者可能知道茫了之後會抓狂即可。
這就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要有的第二個內容。
而這個東西重要性在於
具備這樣的認識或認識可能性才有可能排除結果行為責任能力的問題,
而使得結果行為責任能力欠缺或降低的法律效果可以被忽略。
你所說的關卡應該就是指這個。
附帶一提,也會有雙重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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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上是這樣,有錯請指正~
有問題趕快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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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36.48
1F:→ unequaled:其實可以不用執著到底幾個故意........................ 12/10 23:17
2F:→ unequaled:原本故意該認識的就要認識,對於自陷責任能力欠缺的狀態 12/10 23:19
3F:→ unequaled:這個必須認識或有認識可能,這個才是原本所沒談到的 12/10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