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kara ( )
看板HolySee
標題[問題] 原因自由行為
時間Sun Dec 3 22:16:35 2006
有個問題一直轉不出來,請老師和眾強大版友指教
假設某甲早已計畫侵入A屋竊取財物,然因抵達過早而先跑去酒吧消磨時間;
意外碰到一群朋友而快意痛飲,走出酒吧實已步履蹣跚意識不清。
但其仍順利抵達A屋竊取財物既遂,其被警方逮捕後酒測鑑定報告顯示其於
實行犯罪行為時,可能是無行為能力,但亦可能有減輕責任能力。
這樣的行為應該如何評價?
我目前所理解的故意原因自由行為應是
其故意或過失欲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且當時已對原因行為會導致結果行為有預見或預見可能性;
而過失原因自由行為則是囊括其他剩餘部份的原因自由行為。
以上的題目中
我認為甲使自己喝醉的行為並不會導致其侵入A屋竊取財物,
因此兩行為間實無因果關聯;
而這樣的行為情狀並不完全契合於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的概念。
這樣的想法是否有缺漏?
然而若非屬原因自由行為之範疇,又該如何處理某甲行為時無責任能力
或減輕責任能力的問題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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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目前一片朦朧模糊
但憑藉掌上那不知名的綠色小草
似乎即將找到我所想要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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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95.64
1F:推 Okawa:在你的例子中 行為人是"因過失"自陷於無/限制責任能力狀態 12/03 22:55
2F:→ Okawa:這樣應該是通說所謂的過失原因自由行為(參林山田八版p336) 12/03 22:56
3F:→ Okawa:然而竊盜罪又不罰過失犯 所以會得出無罪的結論 12/03 22:58
4F:→ Okawa:至於李老師的原因自由行為理論 敝人我就不敢亂講了:p 12/03 22:59
5F:推 rhchao:1.這不是原因自由行為 12/04 08:17
6F:→ rhchao:2.成立無/限制責任能力下之(故意)竊盜 12/04 08:17
7F:推 dakara:如果這案例不屬於原因自由行為,是不是基於原因行為和結果 12/04 17:40
8F:→ dakara:行為之間沒有主觀的連結? 12/04 17:40
9F:→ dakara:那我先把問題點跳開一下,現行刑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被部分學 12/04 17:41
10F:→ dakara:者稱為是原因自由行為的明文化。然而其法條文字中根本沒有 12/04 17:41
11F:→ dakara:對於主觀要件有明確之界定。似乎只要是故意或過失自陷 12/04 17:42
12F:→ dakara:無/限制能力,就不能阻卻罪責或減輕刑期;這樣是否過度擴 12/04 17:44
13F:→ dakara:張刑罰權的適用?而因此雖然沒有明文,我們仍用解釋的方式 12/04 17:44
14F:→ dakara:限縮第三項之適用呢? 在此先謝過了^^ 12/04 17:46
※ 編輯: dakara 來自: 203.67.95.64 (12/04 17:47)
※ 編輯: dakara 來自: 203.67.95.64 (12/04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