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嶼天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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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徐瑞希告民眾黨又贏了!聲請「暫保黨籍
時間Wed Aug 12 19:58:04 2026
※ 引述《jganet ()》之銘言:
: 作者 白廷奕
: 曾被民眾黨列入2024年不分區立委名單的前公視董事徐瑞希,前(2024)年發退黨聲明後被
: 註銷黨籍,她提告主張自己還是黨員,一審大勝民眾黨。如今徐瑞希的黨籍保衛戰再傳捷報
: ,她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法院先維持她的黨籍,一、二審原本都駁回,但她再抗告
: 後,成功說服三審發回更裁。
: 推 rwhung: 代表TMD以後不會有人辭立委了 118.171.10.30 08/12 19:31
如果他們守信用,理論上還是會循黨意辭職的
但既然按照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五號民事裁定,已認定再抗告有理由(假設
對於下列文字的認知沒有錯誤),目前就是要讓第二審重新認定是否要自行裁定,或是要
再發回第一審更裁。
且以下列文字而言:(目前在公開系統查詢不到)
: 最高法院指出,定暫時狀態處分是在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局判決」之前,先維持一個暫時狀
: 態,防止當事人還沒打完官司,就先遭受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而當事人必須清楚說明發生
: 什麼情況,有必要先由法院定暫時狀態。至於要說明到什麼程度,最高法院認為,應該由法
: 院比較權衡,雙方因取得或沒取得定暫時狀態處分所獲得的利益或損害。
: 最高法院指出,如果徐瑞希的主張是真的,那麼在本案官司確定之前,不讓徐瑞希先保有黨
: 籍,她就會喪失遞補不分區立委的權利,這種損害是否可以用金錢補償,有再研究的空間。
: 此外,最高法院也認為,徐瑞希與民眾黨之間,究竟會因為徐瑞希暫時保住黨籍,各自受到
: 什麼利益或損害、兩者孰輕孰重,高院都沒有詳細斟酌審認,就作出對徐瑞希不利的認定,
: 顯然有違誤,因此廢棄原裁定,發回高院更審。
這看來跟勞工權益類民事訴訟的作法雷同,近期可見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二一
號民事裁定:
按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
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勞動事件法第四十
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謂:勞動事件之勞工,通常有持續工作以維持生計之強
烈需求,基於此項特性,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進行中,如法院認勞工有相當程度之
勝訴可能性,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時,宜依保全程序為暫時權利保護。此項係
斟酌勞動關係特性之特別規定,性質上屬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爭執法律
關係及必要性等要件之具體化。所謂「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係指繼續僱用勞
工可能造成不可期待雇主接受之經濟上負擔、企業存續之危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雇主主
張因信賴關係破壞或營業秘密外洩之風險,致繼續僱用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雇主
是否得以提供與勞工職能相當之工作,並輔以工作規則或其他適當管理手段(如調整職務
內容、限制資訊存取權限等)指揮、監督勞工提供勞務,以防免其所顧慮之風險;倘雇主
得以上開方式繼續僱用勞工,客觀上自難認將因繼續僱用而遭受不可期待其接受之經濟上
負擔或企業存續之危害。
又勞工提供勞務,除獲取工資外,兼具有人格上自我實現之目的,如勞工喪失工作,不僅
無法獲得工資而受有財產權之損害,亦有失去技能或競爭力之虞,甚至影響其社會上之評
價等,致其人格權受損害。是上開規範之目的,非僅暫時性滿足勞工生活上之急迫需求,
尚寓有使勞工繼續工作以維持其職業上技能及競爭力,非單純為金錢給付即可滿足勞工之
本案請求。是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固不得僅因其有資力足以維持生計,
逕謂無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等必要,惟倘雇主繼續僱用勞工亦顯有重大
困難,則應依利益衡量原則,就本案確定前,勞工未獲繼續僱用所受之損害,與雇主繼續
僱用勞工所受之不利益程度,衡量比較以為決定。另於利益衡量時,法院尚應考量勞工之
年齡、專業領域之就業市場狀況、失業期間之長短、家庭經濟負擔等具體情狀,以判斷勞
工因未獲繼續僱用所受損害之程度,不得僅以勞工具有專業能力或工作經歷,逕認其有相
當之謀生能力,而忽略中高齡勞工於勞動市場客觀上求職不易之現實。
而退一步言,就更籠統的模式而言,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二號民事裁定(或
其他相似的)也有相當揭示: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
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定
暫時狀態之必要,即保全必要性,係指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為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
其他相類似之情形必須加以制止而言。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保全權利方法之一種,原為
在本案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
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所設。是以,當事人於爭執之法律關係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
處分,須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限。
因此就本案情況而言,理論上必須說的是:
一、「再抗告」通常必須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作為理由,在證明上相當嚴格,不過看
來許氏已經過了這一關
二、目前只是實體上有理由,但程序上暫時仍阻卻她合法行使作為黨員的權利,因此要恢
復黨籍,困難重重
反正這都是自己黨章不清晰的結果,後果也只能自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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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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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6.93 馬來西亞), 08/12/2026 19:5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