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嶼天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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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翁曉玲:已經花的預算為何不能砍成負數?
時間Wed Aug 12 08:53:00 2026
※ 引述《Whitening (whitening)》之銘言:
: 我們的人上人,黃國昌的好戰友,法學專家,國民黨不分區立委,翁曉玲,
: 在7月時,審查115年預算時瘋狂刪減預算,行政部門說因為已經過了超過一半,所以預算
: 已經花了,如果全砍就會變成負數,
: 我們人上人堅持要砍,認為已經花的預算為什麼不能砍成負數呢?
呃... 沒有看懂欸,而且問題很多:
一、說「已經花掉了一些預算」,證據呢?金流呢?總不能像柯文哲一樣,主張因為記錄
不存在,而不能定罪吧?
二、法律思維是這樣爛的嗎?而且像跟她同黨的賴苡任,近日在被裁定延長境管八月的時
候,情形略以:(臺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
(一)被告賴苡任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而犯同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之犯
罪嫌疑重大,除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
十三條之六規定,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八月;嗣該案
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自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以一百一十四年度訴字第七
四四號案件繫屬於本院,其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算入審判中之期間,復經
本院認仍有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而裁定被告自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五
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
(二)茲因前開被告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期間將於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屆滿,經本院
於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審理程序中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檢察官到庭表
示:限制出境、出海原因未消滅,且方進行二次審理期日,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等語;
辯護人等則為被告辯稱:
本案重要之共同被告證人黃呂錦茹、初文卿、姚富文等人均已交
互詰問完畢,其餘證人或於法院審理中坦承犯罪,或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相關證人之證
述及事證均已繫屬於法院,被告已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與共犯、證人進行勾串之
可能性與實益,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客觀事實已發生重大情事變更;又被告為政黨正式提
名之候選人,日常生活與事業重心均在臺灣,其自偵查至法院審理期間均遵期到庭,並已
由其胞妹繳納保證金,足以擔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亦願交付中華民國
護照正本予本院待管,以表明無逃亡之可能性,如對被告予以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
將致被告在其參與之公職人員選舉中遭不公平對待,故請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等語。
(三)經本院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所涉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與其
餘同案被告、證人對於本案重要事實及細節之歷次供述間,仍有相互齟齬、推諉或迴護之
處,而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本案雖已對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呂錦茹、初文
卿、姚富文行交互詰問之證據調查,惟除有證人劉思吟、林叡、滿志剛、張斯綱等待於審
理程序中交互詰問外,亦尚有相關人證、書證、物證待於審理期日調查,難認原限制出境
、出海之理由已不存在,在尚須相當調查、審理時間及程序之情形下,衡以被告於一百一
十二、一百一十三年間入出境頻繁,於經濟、生活上確具國外生活之能力,其所涉犯行更
對選舉、罷免制度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危害程度非輕,如案情發展對其不利,非無滯外不歸
之虞,再參諸我國司法實務經驗,於偵審程序遵期到庭,並在國內有家人、固定住所、事
業重心均在我國,及提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之情形下,為逃避刑責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
件無法續行或執行之情事,亦所在多有,與被告是否遵期到庭、國內有無固定住居所、親
人、財產等並無必然關係,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
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併考量犯罪情節,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
,為妥適保全審理程序順利進行或日後刑罰之執行,認被告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
要。至辯護人所指有關被告參與公職人員選舉之因素,與在司法程序中,判斷本案被告是
否具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性乙情無涉,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案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為保障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平衡兼顧公共利益及被告之人權保障,本院斟酌全案情節及審理進度等事項,並給予被
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一百一十五年
八月十五日起延長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八月,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
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這種大話都能說得出來,到底是否已經開始恐懼了?而且「大罷免大失敗」的後續效
應,是真的對國民黨完全不利嗎?
三、政府花用預算是能跟向銀行借貸劃等號的嗎?(也就是說,如果有申請貸款來做特定
用途,以後就要連本帶利償還回去)
這種意識只能說,基本上太薄弱了
到底翁上人的法律知識,是從野雞大學修讀來的嗎?還是當時根本就沒有傳授到財政相關
知識,才會有這種大跌眼鏡的發揮?
除了她本人之外,大概沒人能回答這種質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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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
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https://i.imgur.com/4iH2rFK.jpeg ——R!N、Gemie《自無垠處歸航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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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6.93 馬來西亞), 08/12/2026 08:53:51
1F:→ shiueyang: 法院是誰開的大家都知道就不用拿出來說 60.248.140.246 08/12 08:54
2F:推 angel6502: 哪學來的不重要 我就是比你大就夠了118.171.209.214 08/12 08:54
3F:推 rwhung: 「已經花掉了一些預算」是行政官員自己說 118.171.10.30 08/12 08:54
4F:推 sampam: 若預算無法動用,你覺得公務員薪水發的出 223.137.25.183 08/12 09:03
5F:→ sampam: 來,喝西北風。設施不用修繕? 223.137.25.183 08/12 09:03
6F:→ daleptt: 開門不用水電費?106.107.240.159 08/12 09:13
7F:→ awdslijk: 記錄不存在沒直接證據~法盲鳥人認為可以 101.12.129.51 08/12 09:25
8F:→ awdslijk: 定罪,嘻嘻 101.12.129.51 08/12 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