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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u73 (らいねん)》之銘言: : (中央社記者曾以寧台北11日電)中國籍配偶徐春鶯涉反滲透法等,今天一審遭判有期徒 : 刑7年。民眾黨發言人張彤指出,民眾黨對於法院所認定徐春鶯有向中方人士報告等情況 : ,毫無所悉。 : 推 danms: 怎麼不是叫賴祥德出來 223.141.234.212 08/11 18:57 問題是,賴清德總統會串通中共嗎? 而且今天稍早前,中國英雄聯盟職業聯賽某著名主播因為「吃到發芽馬鈴薯而中毒」,結 果某處留言淨是: 「余○這點常識都沒有嗎? 彎彎那邊因為進口美國發芽土豆的事情,都吵的不可開交了……」 - 「灣灣那邊青鳥說把發芽的部分去掉能就吃,把正常人的智商按地上摩擦」 - 「看過央視科普,說剛發芽沒變色的可以吃,變色了就一定不能吃,我自己做飯土豆剛 發芽的部分切掉,沒出過問題,變色了直接扔掉」 在如此的情況下,難不成也要重複這樣的喊話? 話說回來,民眾黨會這樣裝蒜,一點都不值得意外 新北地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三六八號刑事判決通稿中,都已經點出徐氏在搞什麼古怪了, 但偏偏就是假裝「我啥都不知道」 具體而言: 壹、主文 一、徐○鶯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二、鍾○明共同犯反滲透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直轄市市長候選人 站台造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三、卜○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 履行如附表二「被告卜○正應履行負擔」欄所示之內容。 四、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犯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貳、犯罪事實 壹、反滲透法部分 徐○鶯原係大陸地區人民,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入境,嗣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擔 任社會團體臺灣新住民發展協會(下稱新住民發展協會)理事、中華兩岸婚姻聯盟(下稱 婚姻聯盟)理事長;鍾○明為社團法人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下稱婚姻協調促進會) 理事長及婚姻聯盟之秘書長,徐○鶯、鍾○明長期服務大陸配偶(下稱陸配)婚姻家庭事 務,經常往返兩岸,且於我國陸配群體間具有政治影響力。楊○濤係中華人民共和國(下 稱中共)之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之主任,該服務中心係直屬中共之行政系統;孫○ 係中共之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下稱民革)上海市委員會祖國和平統一促進委員會之副 主任,該委員會係中共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之參政黨,而中共係與我國武力對峙之政 治實體或團體,為境外敵對勢力,故楊○濤係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境外敵對勢力 之政府所屬機構派遣之人,孫○係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所稱境外敵對勢力政黨派 遣之人。緣徐○鶯、鍾○明於一百零五年間結識楊○濤,徐○鶯於不詳時間結識孫○,鍾 ○明於一百一十年間經由徐○鶯介紹而結識孫○後,徐○鶯與孫○及楊○濤、鍾○明與楊 ○濤間均頻繁聯繫,徐○鶯、鍾○明持續向孫○、楊○濤彙報國內陸配領導人參政情況、 相關活動、言論,並共同規畫擴大陸配群體於我國之政治影響力,為使陸配取得各級公職 人員身分,徐○鶯、鍾○明均明知任何人不得接受滲透來源(即境外敵對勢力政府所屬機 構派遣之人、境外敵對勢力政黨派遣之人)之指示而為我國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 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接受媒體採訪為候選人宣傳,竟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分別為下列犯 行: 一、徐○鶯、鍾○明共同基於受滲透來源之指示而為我國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站台、亮相 造勢之犯意聯絡,先由徐○鶯於一百一十年五月三日傳送與黃○珊之合照予楊文濤,向楊 ○濤報告黃○珊將參選一一一年度臺北市市長選舉並表達有意願爭取陸配群體支持等事, 並將黃○珊出版之自傳「黃○珊三十三個人生故事」寄送與楊○濤,經楊○濤指示徐○鶯 、鍾○明支持黃○珊,乃符合中共政策、立場;徐○鶯亦於一百一十一月九月十五日前某 時,向孫○報告將於一一一年度臺北市市長選舉支持黃○珊,亦獲孫○應允及指示,徐○ 鶯、鍾○明遂與賀○、劉○、涂○慧(左三人涉犯反滲透法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討論為黃○珊成立新住民後援會,推由鍾○明擔任該後援會會長。徐○鶯、鍾○ 明復於一百一十一月九月二十五日,在臺北市立大學博愛校區中正堂即黃○珊競選總部成 立大會,一同上台領取後援會會長獎盃,為黃○珊站台、亮相造勢;會後並轉赴臺北市大 同區長安西路馬來亞餐廳,藉中華國際新住民領導人總會第一屆會長就任暨理監事職員就 職典禮之名義,由徐○鶯邀請黃○珊到場致詞、拜票,並由徐○鶯負擔鍾○明、賀○、劉 ○、涂○慧等陸配團體成員之餐費。徐○鶯並定期向孫○回報其參加黃○珊各項競選活動 之情形及選舉結果。 二、徐○鶯另行起意,基於受滲透來源之指示而為我國總統選舉候選人站台、亮相造勢、 接受媒體採訪宣傳之犯意,依孫○之指示與黃○珊保持往來,並於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二 日起與台灣民眾黨(下稱民眾黨)主席柯○哲及民眾黨成員接觸後,知悉民眾黨有意願籌 組新住民委員會,欲延攬其擔任主任委員,並有意願使其列入不分區立委名單等情,徐○ 鶯即向楊○濤、孫○報告其與民眾黨間上開聯繫情形並獲應允。確認其於國內所為政治活 動、支持柯○哲參選一一三年度總統選舉係符合中共政策、立場,徐○鶯遂依楊○濤、孫 ○之指示向民眾黨要求將其列入不分區立委安全名單,並動員陸配為柯○哲助選,徐○鶯 接續於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參與民眾黨「共融多元族群文化記者會」而於接受媒體 採訪時為總統候選人柯○哲宣傳,並於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日於民眾黨選前之夜為一一 三年度總統候選人柯○哲站台、亮相造勢,徐○鶯並持續向楊○濤報告其參與選舉之情形 ,並持續接收孫○對其於我國從事政治活動之指示。 貳、銀行法部分 徐○鶯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仍基於非法辦 理新臺幣、人民幣、美金匯兌業務之犯意,自一百零九年至一百一十四年間,由徐○鶯提 供如附表A所示之金融帳戶,作為辦理新臺幣、人民幣、美金匯兌業務使用,於如附表B 至D「匯兌客戶」欄所示之人有匯兌需求時,即由徐○鶯與附表B至D「匯兌客戶」欄所 示之人聯繫,經雙方談妥匯率、匯兌金額後,以下列方式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一、新臺幣兌換人民幣部分 徐○鶯指示附表B所示「匯兌客戶」欄所示之人,於附表B所示之換匯時間,將如附表B 「換匯金額」欄所示金額之新臺幣,以附表B「換匯方式」欄所示之方式交付徐○鶯;待 徐○鶯確認款項無誤後,即以徐○鶯向中國大陸地區銀行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或微信支付 等方式,將附表B所示「匯兌客戶」欄所示之人所需等值之人民幣數額,匯款至其等指定 之中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或微信帳號,以此方式非法辦理新臺幣及人民幣之匯兌業務 。 二、人民幣兌換新臺幣部分 徐○鶯指示附表C所示「匯兌客戶」欄所示之人,將如附表C「換匯金額」欄所示金額之 人民幣,以現金、微信支付或匯入徐○鶯向中國大陸地區銀行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等方式 ,交付與徐○鶯,待徐○鶯確認款項無誤後,再將如附表C「實際兌換之新臺幣數額」欄 所示金額之新臺幣,以附表C「換匯方式」欄所示之方式,為附表C所示「匯兌客戶」欄 所示之人支付費用或匯款至指定之臺灣金融機構帳戶,以此方式非法辦理人民幣及新臺幣 之匯兌業務。 三、新臺幣兌換美金部分 徐○鶯指示附表D所示「匯兌客戶」欄所示之人,於附表D所示之換匯時間,將如附表D 「換匯金額」欄所示金額之新臺幣,以附表D「換匯方式」欄所示之方式交付徐○鶯;待 徐○鶯確認款項無誤後,再將如附表D「實際兌換之美金數額」欄所示金額之美金,匯款 至附表D所示「匯兌客戶」欄所示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以此方式非法辦理新臺幣及 美金之匯兌業務。 四、徐○鶯以上述方式非法辦理匯兌業務,所換匯金額達新臺幣(下同)二千四百五十六 萬八千九百六十四元,犯罪所得為二十一萬六千九百八十九元。 參、詐欺部分 徐○鶯與卜○正為母女;羅○為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公司)負責人,為徐○ 鶯之友人。徐○鶯、卜○正、羅○均明知卜○正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至一百一十三年十 一月三十日間,並未任職於集○公司領取月薪五萬元,徐○鶯亦未擔任集○公司顧問,其 等竟共同意圖為徐○鶯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推由羅○以集○公司之名義,為卜○正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至一百一十 三年十一月三十日間以薪資五萬元投保勞工保險,再由徐○鶯以三個月為一期,預先將卜 ○正之薪資加計勞保、勞退費用,存入集○公司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申設之帳戶(下稱集 ○公司上海商銀帳戶)內,復由集○公司按月將前開投保薪資匯入卜○正之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帳戶內,以此方式營造卜○正於上開期間任職於集○智公司之假象。嗣為補強卜○正 、徐○鶯於一百一十一月十二月十五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洲分行(下稱合庫蘆洲分行 )申請之房屋貸款授信條件,先由羅○授意不知情之集○公司員工,於一百一十一月十二 月在集○公司內,製作虛偽之卜○正在職證明(下稱本案在職證明);羅○復依徐○鶯之 要求,於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四日指示不知情之集○公司員工製作虛偽之顧問服務合約書( 下稱本案顧問合約書),其上虛偽記載集○公司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間,聘請徐○鶯提供顧問諮詢服務,並每年支付現金三十六萬元,四年共計 支付一百四十四萬元顧問諮詢服務費用給徐○鶯之內容,徐○鶯旋於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四 日下午四時許,先傳真本案顧問合約書與合庫蘆洲分行,徐○鶯、卜○正復持本案在職證 明、本案顧問合約書,以此向合庫蘆洲分行承辦人行使該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件而施用 詐術,以卜○正為借款人、徐○鶯為保證人,向合庫蘆洲分行申辦購買坐落新北市汐止區 之「美麗山林」建案(建案編號、地號及門牌號碼均詳卷,下稱美麗山林房地)之貸款, 足生損害於合庫蘆洲分行對客戶資料管理及審查貸款之正確性,並使合庫蘆洲分行承辦人 因此陷於錯誤,誤認卜○正、徐○鶯有上述服務年資及資力,具備還款能力,而於一百一 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核貸二千六百九十七萬元與卜○正用以購買美麗山林房地,嗣由卜○正 擔任美麗山林房地之登記名義人,徐○鶯則實際取得二千六百九十七萬元之借貸款項,並 以此款項取得美麗山林房地之實際所有權,致合庫蘆洲分行受有財產損害。 肆、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部分 徐○鶯、羅○均明知孫憲為大陸地區人民,未經申請、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且集○公 司並未與孫○商務交流之安排,詎徐○鶯、羅○共同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 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徐○鶯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 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間,以通訊軟體微信聯繫孫憲提供護照、中共居民身分證、上海鴻 ○公司開立之在職證明等申請文件;復由羅○指示不知情之集○公司員工以集○公司為邀 請單位,申請孫○來臺進行商務活動交流,並委由不知情之旅行社員工於申請書「申報事 項」欄位虛偽填載「申請人未曾任中國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等內容,再由集○公司員工於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日製作內 容虛偽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以集○公司名義出具中國大陸 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不實記載欲邀請孫○與集○公司商務交 流等事項於上開羅○所職掌之業務上文書,而以該等虛偽記載之文件,以大陸地區人民來 臺從事「商務活動」之名義,為孫○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入境許可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境審查及管理之正確性。嗣經不知情之內政 部移民署承辦公務員實質審查並核發入境許可後,孫○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至同年 月二十四日間以不實之商務交流名義進入臺灣。 肆、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徐○鶯、鍾○明係居住在我國自由地區之我國國民, 享有我國自由地區施行民主法治之安定生活暨人權保障,詎其等明知中共為我國境外敵對 勢力,長期、多方面滲透我國自由地區之民主社會,企圖干預、破壞我國自由地區之民主 憲政秩序及社會安定,卻不知嚴拒中共政黨、中共行政機關之派遣人員,恃其等在我國陸 配群體內之實際影響力,竟於我國總統、直轄市市長選舉時依境外敵對勢力之指示而積極 支持特定候選人,配合境外敵對勢力介入影響選舉,嚴重破壞我國自由地區之自由民主憲 政秩序,危害我國主權,紊亂我國自由地區之民主社會,敗壞社會風氣,並破壞選舉制度 之公平性,進而對我國主權產生危害,是其等惡性非輕,應予非難;復審酌被告羅○為集 ○公司之負責人,應恪遵法律,被告羅○、徐○鶯竟為私人交情或其他不詳考量,透過集 ○公司不知情之員工製作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予移民署,致移民署未查而核發入孫○之出 境許可證,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危害國家機關管制大陸地區人民入臺之目 的,且足以影響移民署對於入出境人士及相關資料審核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又被告 徐○鶯明知應依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為陸配群體之支持而為本件違反本件銀行法之 犯行,致政府無法對國內外資金往來進行即時有效之控管,妨害我國金融匯款之交易秩序 ;又被告卜○正,羅○、徐○鶯,其等均明知徐○鶯及卜○正未任職於集○公司,竟為取 得資金購買不動產,而以虛偽之本案在職證明、本案顧問合約書等文件對合庫蘆洲分行施 以詐術,共同詐得二千六百九十七萬元以支付購買美麗山林房地之款項,惟合庫蘆洲分行 之貸款債權有美麗山林房地之抵押權擔保,實際損失非鉅等情;考量被告徐○鶯僅就設有 自白減刑規範之犯罪坦承,矢口否認依孫○指示而為之其餘犯行;被告鍾○明矢口否認犯 行;被告卜○正坦承犯行,且有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減刑適用,亦與合庫蘆洲分 行達成調解獲得其恕宥,可見其犯後態度良好;被告羅○坦承犯行,惟陳述仍避重就輕等 情,並兼衡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四人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及其等 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公訴意旨之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第一、二、三、四項所示之刑。 附表: 事實欄一部分事實欄壹、一: 徐○鶯共同犯反滲透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直轄市市長候選人站台 造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欄二部分事實欄壹、二: 徐○鶯犯反滲透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總統候選人站台造勢及接受 媒體採訪為候選人宣傳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事實欄貳: 徐○鶯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捌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沒收。 事實欄參: 徐○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事實欄肆: 徐○鶯共同犯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由此可見,早已經是「哀莫大於心死」的程度了... 另外是說,約兩個月前裁定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時,發生電子腳鐐、監控手機缺貨一事,後 來似乎因為已經補足的關係,新北檢已經撤回抗告了,這還真的有夠好笑... -- 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 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https://i.imgur.com/4iH2rFK.jpeg      ——R!N、Gemie《自無垠處歸航之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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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qkt: 天麟哥都沒事 180.176.146.75 08/11 21:51
2F:→ Gallardo: 黃之峰也因為國安被重判 藍白怎不罵? 36.234.221.199 08/11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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