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看板Hate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綠共都掌控司法了,還要給鞭刑權喔?
時間Fri Jun 26 15:53:17 2026
※ 引述《anomic24 (若彧)》之銘言:
: 百年爛黨以及百年爛黨的支持者不是經常都說,民進黨跟以前黨國戒嚴威權時代的國民黨一
: 樣,掌控了台灣司法嗎?
: 那這樣洪孟楷提案說要鞭刑,不就變得更可怕,讓掌控台灣司法的綠共享有鞭刑的權限?
: → a1223356: 反正你們民進黨也不會讓他過,你們都幾 101.10.79.48 06/26 12:07
: → a1223356: 乎實質廢死了。 101.10.79.48 06/26 12:07
: 綠共都掌控司法了,你還敢讓綠共隨意執行死刑喔?不怕被判處死刑當場執行嗎?
這種迷思不破解可不行啊...
首先,喊刹車的是提案的國民黨黨團,又不是行政院或民進黨黨團,而且他們對鞭刑的態
度本來就是反對的
這種「滑坡」的方式,根本太讓人感到滑稽了啦...
再來,「死刑」按照民進黨的主張
必須待第三審定讞了,才可以執行;但迄今除了去年被槍決的黃麟凱之外,已經未有執行
的傳聞許久了
在「用死囚的血暖民調」的諷刺彌漫下,誰會敢踏出第一步,執行這類判決?要跨過本須
很大的勇氣,別說笑了!
而且,司法院同日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要點略以:
一、法院部分
(一)地方法院精緻分級,合理反映人力編制需求
第一類法院案件量逐年攀升,現行法官法定員額上限160人已不敷使用,甚至需從其他地
方法院借調法官填補辦案人力,徒增人事作業成本。本次修法依實際收案量將第一類地方
法院進一步細分:年受理案件逾30萬件者列為「第一類之(一)」,庭長與法官合計上限
提高至250人;8萬至30萬件者列為「第一類之(二)」。依本次修法調整為「第一類之(
一)」的地方法院,計有臺北、新北、桃園及臺中等4所法院,其餘士林、臺南、高雄等
原第一類法院則改列為「第一類之(二)」。(修正第11條附表)
(二)活化基層調度,擴充少家輔助網絡
為使法定員額運用更具彈性,修正草案將資格與職務相近的「庭長與法官」、「錄事與庭
務員」之法定員額均採合併編列。同時,面對質、量俱增的少年及家事案件,全面調整並
擴編調查保護室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
理員等專業輔助人力,以全方位協助妥適解決少年非行問題及家事紛爭。(修正第11條附
表、第33條附表)
(三)臺灣高等法院定位校正,擴充專屬專業幕僚
臺灣高等法院擔負繁重司法行政與重大案件審理,受限於現行法定員額上限,需向其他法
院借調法官至該院辦事,徒增人事作業成本,本次修法明定臺灣高等法院為「第一類法院
」,配合調整庭長與法官及輔助人力員額上限,使法定員額符合業務所需實際人力。此外
,為應對高度複雜的會計、財經與工程案件,明定高等法院增設「司法事務官」,又為充
實必要之工程營繕專業人員,增置「技正」。(修正條文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
、修正第33條附表)
二、檢察署部分
(一)地方檢察署精緻分級,合併編列員額增強彈性
比照地方法院分級,第一類地方檢察署亦依案件量細分為「第一類之(一)」(年受理案
件25萬件以上)與「第一類之(二)」(年受理案件8萬件以上未滿25萬件)。針對人事
調度,同樣導入合併編列機制,將「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法醫師與檢驗員」合併計
算法定員額。同時,考量觀護人室業務成長快速且日趨複雜,調高觀護人、臨床心理師與
諮商心理師、佐理員的法定員額上限,以建構更堅韌的社會安全網。(修正第73條附表)
(二)高等檢察署增置「檢察官助理」與「觀護人」
高等檢察署肩負打擊詐欺、毒品、維護國家安全等重大職責,面對日益沉重的辦案壓力,
草案明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得增置「檢察官助理」,協助處理案件程序審查、法律
問題分析與資料蒐集。此外,過去高等檢察署未置觀護人,所需人力須向地方檢察署借調
,本次修法於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增置觀護人,設立專責之層級化觀護制度以落實專
業分工機制,提升社區處遇執行效能。(修正條文第66條之5、第67條、修正第74條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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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就是之後要送立法院審查的
如果藍白不想幫忙舒緩法院因為審理某些類型的案件而造成之負擔,大可表示不認同這個
法案,不需要太多廢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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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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