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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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林國成被判拘役20天
時間Sun May 10 22:49:52 2026
※ 引述《smik (xx)》之銘言:
: 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 當初在720的時候噴賴清德X你娘之類的髒話
: 他拗說風災人民很可憐,他看不下去就罵髒話
: 怎麼民眾黨被判刑的一大堆
: 沒有前科也要去湊個前科才能留在民眾黨嗎?
: 我看館長要殺賴清德那案子
: 巴成也躲不掉了
後來刊載的臺北地院一一五年度審易字第四二八號刑事判決說法:
【犯罪事實】
一、林國成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一日起,迄一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擔任台灣民眾黨(
下稱民眾黨)之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民眾黨於一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下午,在臺北市中正
區北平東路三十號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前,舉辦「720 民主起義 反罷要贏 台灣要贏」之
公開集會活動,該活動並透過「YouTube 」線上影音平臺「民眾之聲」頻道進行直播。林
國成當日參加該活動,並於下午四時許,在活動舞臺上手持麥克風對臺下民眾演說,詎林
國成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上開場所,以「民進黨在執政
,賴清德在當權,各位我們已經忍耐他整年了,我要跟他、要跟賴清德說,我咧我幹~你
娘啦!」之言詞,對我國現任總統賴清德出言辱罵,足以貶損賴清德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
價。
二、案經賴清德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判斷理由】
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國成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發表「民進黨在執政,賴清德在當權,各位
我們已經忍耐他整年了,我要跟他、要跟賴清德說,我咧我幹~你娘啦!」之言詞,此並
有現場錄影光碟一片、告訴人提出之逐字稿一份、被告提出之逐字稿及臉書道歉貼文各一
份、檢察官勘驗筆錄一份等在卷足憑,應堪信其為真實;惟否認其有侮辱之故意與行為,
並與其選任辯護人辯稱
此為時政評論等語。
二、按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於院內之言論,享有免責權;惟被告本次陳述均非
在立法院內,不在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範圍內,故仍應判斷有無犯罪,合先敘明。次按刑
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
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
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
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
自由而受保障者而言(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三號判決同此意旨)。又具言論市場優
勢地位之公眾人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人之社會名譽
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更大影響,即應承擔較大之言論責任。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
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
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
三、經查,被告於一一五年四月七日審理時,經其選任辯護人詢問時答稱「..我當初是民
意代表,我就覺得這樣是不對的,我上台時本來不想講,但底下有人罵個三字經,我就是
不小心情緒無法控制也跟著他罵出來,可是..」等語,再經審判長訊問「為何第一句講幹
你娘後,後面都改成打領帶(台語)?」時復稱「我每一場底線就是打領帶 (台語) ,當初
上去後他們在那邊很大聲的罵三字經,打領帶(台語) 是我的底線,事後我也覺得不能跟
他們起舞,我才改這樣。」等語,被告平日不說,是因為聽到底下有人說,情緒失控當場
嗨喊出來,且立即知道失言,是以後面四次均改口。足認被告原即明知「幹你娘」是不雅
用詞,上台發言後因受群眾情緒高昂的渲染,有意以較平素上台發言所使用之打領帶 (台
語) 更為激烈的「幹你娘」,與在場受聽群眾互相輝映,進而帶動群眾情緒更上一層樓。
是被告針對告訴人而以較「幹你娘」語氣更加強烈的「我咧我幹~你娘啦!」發言,係為
造成群眾益發高昂的情緒,具有目的性,故其「我咧我幹~你娘啦!」之發言,確實明知
並有意為之;非如一般常人之通常情況,是在雙方實際衝突過程中,因偶有失言、或一時
衝動,以致附帶口頭禪般地偶然傷及告訴人之名譽,實無庸置疑。
四、
所謂「幹你娘」,字面上即有多重涵義:第一,出言之人,並非對方之父,此即有貶
抑對方母親為隨便之女性,甚至廣義延伸出對方是「婊囝」(台語)之義;第二,出言之
人有貶抑對方為自己所出,我是你老子。無論何種,均係透過極其粗鄙的性描述言詞,特
意顯示出言者,無論其道德或權威,均凌駕在對方之上。其具有強烈的侮辱及降低對方名
譽或社會上評價之效果,自不待言。
五、則被告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場合中,以具有強烈侮辱及降低告訴人名譽或
社會上評價效果之「幹你娘」,發向現任總統之告訴人,致貶損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
對告訴人名譽權之侵害難謂輕微。且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縱然以被告係對公共事務時政發
言批評,然被告最後發言「幹你娘」,依上段所述顯然是為了刺激群眾情緒的恣意謾罵,
實無益公共事務之思辯,自非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亦非被告失言或一時衝動偶發之
口頭禪。堪認被告係於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狀況下,刻意以上開言詞侮辱告訴人,依其表意
脈絡,顯係故意公然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復因告訴人為全國僅此一人之現任總統,而非一
般人,則被告對現任總統發言「幹你娘」,確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核亦與
上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無違,而該當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被告及其選任
辯護人所為批評時政之辯護,要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被告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行,堪以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至於起訴書主張被告於同一時間地點所為「司法阿伯沒證沒據,押人取供,給他收押到這
時候,你們大家會甘願嗎?所以要再把賴清德○(臺語發音 tshoh)一遍嘸?我咧幹~領
帶啦!」、「拜託國軍來幫忙,他說國軍是捍衛國家,所以沒辦法來幫忙,但是我也覺得
很奇怪,他們家萬里老家都是兵在掃地,我咧說幹~領帶啦!」、「老百姓跟他說,說我
這屋頂都吹走了,可以拜託嗎?他說自己爬啦,我咧幹~領帶啦!」、「所以,他說不然
垃圾請人來幫,他說自己要社區要自治,叫自己什麼義警、交通全部來掃,我咧說幹~領
帶啦!」等語,亦應論以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
一、就本段被告第一句話中「..再把賴清德○..」的「○」,其義僅為「罵」(動詞),
除非說出整句「姦撟」,才有侮辱之意;
二、其次,就被告此四句陳述整體而言,被告於上述有罪之第一次「幹~你娘啦!」陳述
後,均改口成「幹~領帶啦!」,而幹~領帶啦!的「幹」字發音,與台語打(結)領帶
「打(結)」的發音幾乎雷同,很難區分,尤其又是透過麥克風、擴大機大聲播送放音後
,更難查其異同。
何況上述有罪論述中,本判決已經認定被告於第一次幹~你娘啦!的陳述後,心知不妥,
立即改口成幹~領帶啦!縱退步言,被告有意一語雙關混淆視聽,意圖以「幹~領帶啦!
」來達成「幹~你娘啦!」刺激群眾情緒更加高昂的效果;然而,如果檢察官於偵查中專
心聆聽所做成之勘驗,亦僅能聽出「幹~領帶啦!」,則被告行為時在場參與集會的民眾
,在人聲鼎沸的嘈雜環境中,大概率只能聽出「打(結)領帶」的台語發音,實難達到被
告刺激群眾之意願。是以就此部分,本院縱可認被告此四段陳述有侮辱的未必故意,亦無
法認定被告有侮辱之行為與實際結果發生。然而,因被告係在同一時間、場所接續為第一
次「幹~你娘啦!」陳述、後四次「幹~領帶啦!」陳述,應認屬於接續犯之範疇,此亦
為起訴書所是認。則被告後四次「幹~領帶啦!」之陳述,本應為無罪之判決,卻因與第
一次「幹~你娘啦!」有罪陳述具有單一案件關係,故本院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而且林國成前立委很不幸的,遇到的是曾羈押柯文哲的呂政燁法官,所以會得到這種結果
根本沒有值得意外的
只是「幹領帶」部分到底是什麼意思,到現在還沒辦法明白;但就「幹你娘」部分的解釋
來說,反而顯示這法官有「做足功課」
不過相信這位被告不會打算屈服的,從而要去高等法院的話,得先問能否抽到可以改判「
無罪」的合議庭吧 (?)
不過是說文中打碼的台語字,這個站台居然無法輸出
只能這樣意會:
https://i.imgur.com/eBXIqHl.png
這真的好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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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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