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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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蔡正元禮拜五就要進去關了
時間Wed Mar 25 11:49:03 2026
※ 引述《smithjr (星爆庶民)》之銘言:
: 剛剛看新聞才知道
: 止兀的三中案後天就要執行
: 要進去蹲三年六個月
: 星期五之後
: 我們就三年多看不到止兀出來
: 用那臭屁的表情談論中美關係了
: 進去之前還很囂張的說
: 要從從容容的走進民進黨設置的黑牢
: 希望明天那個要判28.5年的
: 進去時也能這麼桀驁不馴
成語不要亂亂用,好嗎?
「桀驁不馴」的定義,據查係指「倔強凶悍,傲慢不順從」,柯文哲雖然看似是符合後半
部分,但前半呢?
又同時,關於蔡正元的業務侵佔罪,可能還有辦法聲請再審
不過這是在入獄後,才能開始思考的(而且也要請律師幫忙研究、並向高院提出),現階
段想吵也沒用...
況且今天稍早前,還有一宗國安案件宣判
按照高雄高分院一一四年度國訴字第二號刑事判決摘要,提到:
壹、主文摘要說明:
錢家兆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第一
款之規定未遂,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
貳、事實摘要:
被告錢家兆(下稱被告)於民國一零四年、一零五年間因頻繁往返大陸地區洽談生意,結
識擔任福建省廈門市某村村長之王姓男子。被告為獲得該王姓村長承諾事成之後將給予之
金錢報酬,竟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基於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行為之犯意,於一
一零年五月間某日,要求曾擔任金門防衛指揮部金門守備大隊戰車營機步連排長之退伍軍
人文○接觸現役軍人、並取得「識別證」及與軍隊有關資料予王姓村長及所屬對臺工作組
織利用,而著手透過文○欲吸收現役軍人以發展組織,然因文○始終無替被告吸收現役軍
人以發展組織之意,被告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行為因而止於未遂。
參、本院判決之理由摘要:
被告對於本件犯罪事實於偵審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文○所證被告要求其吸收現役
軍人予王姓村長及所屬對臺工作組織利用之情大致相符,並有相關證據資料可憑,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摘要:
(一)被告所為違反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八日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第一款之規定,而
犯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第四項、第一項前段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為
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未遂罪。
(二)被告本件犯行僅止於未遂,其行為所生損害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
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本件犯行,應依修正前國家安全法
第五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僅為圖獲取大陸地區王姓村長所提供之小利,
竟接觸退伍軍人欲透過其吸收現役軍人而發展組織,若順利得逞而吸收現役軍人加入組織
或取得軍方機敏資料,將對軍中士氣及我國軍事佈署狀況產生嚴重影響,進而會破壞我國
現階段國家安全及社會既有、互信之平穩安寧,足以對我國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造成實質
危害,自應予相當非難。惟念被告自始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告所接觸之對象並無為
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意,幸而未產生任何實際危害,兼衡被告之前案紀錄,及其自陳之智
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年2月,至被告所為本件犯行並
未因而獲有任何不法利益,爰不予併科罰金。
連黑幫都能被中共吸收,去搞侵害國安的行為
這比起國民黨一直以來都沒被之罪的舔共行徑,還更不怎樣明顯呢!到底他們什麼時候,
才會被當作危害憲政秩序之團體處分呢?
不僅是貪污、連去中國大陸「聽訓」什麼的都做得出來,要當作什麼都沒有看見,恐怕是
一件做不到的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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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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