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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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賴清德挺國防預算「要請保全」!柯文哲
時間Sat Feb 21 20:16:31 2026
※ 引述《cblade (cblade)》之銘言:
: 政治中心/巫旻璇報導
: 總統賴清德大年初三(19日)下午前往新竹市香山財神廟參香祈福,並發送1元紅包福袋
: 。由於新竹天氣晴朗舒適,現場吸引大批民眾排隊領取,隊伍綿延約1公里。許多民眾直
: 呼,拿到總統福袋,新的一年一定順順利利、財運滿滿。賴清德也在致詞時細數政府多項
: 照顧民生政策,並以「公司賺錢要請保全守護」為例,呼籲立法院儘速審查通過8年1.25
: 兆元的國防預算,同時表示今年台美對等關稅談判順利,未來將持續帶動台灣經濟成長,
: 讓全民共享成果。對此,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今(21日)受訪回應,「對啊,有錢應該請
: 保全,但要請正常的保全,不要找一個污錢的保全」。
講白了就是「不要『監守自盜』」,這相信是柯氏想表達的本意,但他是做到了嗎?
最高法院一零五年度台上字第二零二三號刑事判決:
所謂侵占,即俗稱之「監守自盜」,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得
在自己持有中之他人之物之行為。其持有關係之發生,不論係依法令之規定,或基於契約
關係,甚至事實行為(如拾得遺失物),均所不問。而侵占之主體倘具公務員身分,且其
所侵占者為本於其職務關係而持有之物,不論該物為公有或私有之物,固均符合刑法第三
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公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惟對公務員侵占行為之處罰,貪污治罪條例
另有處罰之特別規定。倘公務員所侵占者為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則構成貪污治罪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而若侵占者為其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則依同
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論處,亦即分別依所侵占之客體為公用、公有或非公用私
有之器材、財物而異其處罰。
又該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公用,祇要供公務使用即屬之,並不以公有為限。而所
謂公有,則指公務機關擁有所有權之財物,包括購入、他人贈送或互換之物。至於第六條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侵占職務上所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以公務員所侵占者,係非公用
之私有財物,且以該財物已入於公務機關之實力支配下者,即足成立。上開貪污治罪條例
之規定,為刑法公務侵占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按其情形優先
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斷無依刑法第三百
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務侵占罪論處之餘地,藉以嚴懲貪污,澄清吏治。
同時還有:
(一)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零七七號刑事判決:
不論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之普通侵占罪或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與背
信罪皆係以與被害人之內部信賴關係為前提,因違背該信賴關係而侵害被害人財產之犯罪
。惟侵占罪係以取得個別財產為其本質,而背信罪則為侵害整體財產之犯罪。侵占罪之持
有他人之物的原因,限於有「委託信賴關係」之情況(本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四一八號
刑事判決先例參照),故侵占罪成立時,雖其行為合於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亦當論以侵占
罪,而不應論以背信罪。
(二)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六號、第三四八七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其成
立要件。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行為主體,指行為人與他人間存在法律上之信賴關係
,且行為人在受託處理事務之一定範圍內具有自主決定權限,或是行為人在處理上需要作
成決定之事務。基此,受託人本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倘違背信賴關係而未善盡照料本人
財產之義務,或濫用受託事務之處分權限,均係本條所定「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態樣。換
言之,刑事之背信罪是處罰受託人故意違背信託義務或濫用其處理事務之權限與裁量空間
,而對本人造成損害之情形,蓋此類情形中,受託人具有相當之權限與責任,如未能對其
加以適當規制,將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固有必要以刑事責任繩之。
端看柯氏的態度,是有確實滿足這些條件嗎?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陷入京華城疑雲、被監察院沒收政治獻金等,這些自然就不是他該
當忍受的啊!
到目前還能放風在外,這已經是最大的恩惠,就不能甘心接受嗎?
更何況,賴清德的想法,主要是與國防有關
在特別預算尚未通過的情況下,自然還是處在晦暗不明的風險中,因此才會有這樣的擔憂
(且屬合理範圍之內)
至於是否要領受這番「好意」,這要看藍白的心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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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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