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看板Hate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藍白應該先立反干政法
時間Mon Feb 16 23:09:48 2026
※ 引述《closer0616 (蹓一蹓)》之銘言:
: 我是覺得的啦
: 藍白應該擋到底
: 不然無法對八卦政黑網軍交代
: 新會期不是審預算,審軍購
: 應該是先立一條
: 反干涉內政法
: 這樣不就解決了
: 大概是這樣
不如仿效中共,立定類似《反外國制裁法》(去年三月二十一日生效)的法律,如何?這
樣不是更有效?
原文:(部分條文)
第二條
反外國制裁工作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
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
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或者外國國家、組
織、個人實施、協助、支持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根
據反外國制裁法和本規定,有權決定將有關組織、個人及與其相關的組織、個人列入反制
清單、採取反制措施。
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實施反外國制裁法和本規定過程中,有權開展相應調查和對外磋商。
第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作出採取反制措施的決定,應當明確反制措施的適用對象、具體反制措施
、施行日期等。
第十條
國務院外交、商務、發展改革、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負責承擔反外
國制裁工作協調機制相關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反制措施確定和實施的協同配合和
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不依法執行反制措施的,有權責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政府采購
、招標投標以及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出口或者國際服務貿易等活動,禁止或者限制其從境
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數據、個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國境內停留居留等。
第十四條
採取反制措施的決定公布後,被採取反制措施的組織、個人可以向作出採取反制措施決定
的國務院有關部門申請暫停、變更或者取消有關反制措施,申請時應當提供其改正行為、
采取措施消除行為後果等方面的事實和理由。
第十五條
作出採取反制措施決定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評估反制措施的執行情況
和效果。
作出採取反制措施決定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評估結果或者根據對被採取反制措施的組織
、個人申請事實和理由的審查情況,可以暫停、變更或者取消有關反制措施。
第十六條
採取反制措施的決定公布後,有關組織、個人在特殊情況下確需與被採取反制措施的組織
、個人進行被禁止或者限制的相關活動的,應當向作出採取反制措施決定的國務院有關部
門提供相應的事實和理由,經同意可以與被採取反制措施的組織、個人進行相關活動。
第十七條
對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國務院有關部
門有權進行約談,責令改正,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只是可別忘記了,像是加拿大等國,早就有《反外國干預法》
目標係為反制中共的滲透行為,所以藍白不能照抄
相反的,他們心心念念的中國,施行快要一年了,是否確實能發揮成效,還有待外交部、
司法部或相關機關的對外說明
現階段說什麼都是揣測,恐怕屬過度妄想...
不過不管怎樣看,就算真的制定、且立法院通過了,行政院方面也會宣佈「不執行」、「
不予生效」等,到時就是「違憲」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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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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