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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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陳玉珍出庭:稱國會打人有「言論免責權
時間Mon Jan 12 20:19:58 2026
※ 引述《jganet ()》之銘言:
: 國民黨金門坦克珍出庭時主張說在立法院打人
: 有「言論免責權」,相信這個一定是從民眾黨主席狗仔昌身上學到的,相信肌肉腦館長一定
: 也是這個主張。
: 還有我們的藍白小菜花草們,都是身體力行
: 我們有言論自由,然後檢察官不和解,真是一群藍白法盲。
: 推 s13140709: 那邱議瑩被羅智強告什麼? 223.137.204.28 01/12 19:52
罪名不一樣好嗎?
按照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簡字第三一八六號刑事判決,都已經寫明「核被告邱議瑩所為,
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之強暴侮辱罪」
且依其情節來看,只有「紙扇搧打」,根本沒有使對方流血,所以不能相提並論!
不過還真慶幸啊,羅智強都沒有請求檢察官上訴地方法院第二審(未見任何「簡上」的繫
屬案號),所以這部分就算了吧...
而至於所謂的「言論免責權」,建議陳玉珍可以先理解一下台灣高等法院一零五年度上字
第七九七號民事判決:
按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
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
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
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
,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
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
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
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
,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五號解釋參照)
。是關於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
為,諸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固應予保障。惟若立法委員行為逾越上開範圍,
在會議或議場以外,而為與執行職權無關之行為或言論,難認仍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而
所謂附隨行為,指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或其相類之發言等屬之,至於自行召開之記者
會,不論在立法院內或院外,並非與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等相類之會議,其於記者會中
之言論,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前揭所謂之附隨行為,不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至為明顯。
*按:第三審有實體審判,並判決駁回段宜康時任委員、魏明谷時任委員的上訴,最後確
定要賠林滄敏時任委員一百萬元並刊登道歉聲明
雖然是不同的司法制度,但在刑事案上,可不能類推實用欸!
人總是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不能以為在立法院內的所有行為都不受法律追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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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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