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cat (貓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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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從蔡作雍案談捐贈回流
時間Mon Oct 13 00:03:21 2014
『你用特異功能贏回來的錢,根本就不能用!
而我贏回來的錢又要拿去救濟貧困…
那你以後把錢全輸給我就好啦!』
『…喔!我明白了,我把錢全輸給你, 我就有夠窮了;
你再用你的錢來救濟我…』
『完全答對了!』
『你的錢就是我的錢,我的錢就是你的錢~哎呀!發財啦!』
『我的錢就是你的錢,你的錢就是我的錢~哎呀!發財啦!』
『誰說的!?』
----《賭俠》(1990)
關於三年前中央研究院蔡作雍院士所設基金會涉嫌協助數百名醫師假捐贈
真逃稅的新聞報導很多,摘錄其中一則如下: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509981
自由時報 2011-07-20
中研院院士 蔡作雍所設基金會 涉助假捐贈真逃稅
數百醫師涉入金額逾億
〔記者林慶川、湯佳玲、魏怡嘉/台北報導〕杏林將爆新醜聞!
前國防醫學院院長、中央研究院院士蔡作雍成立的「思源教育學
術促進基金會」,被查出自九十四年起接受國防醫學院畢業的教
授、醫師校友捐款,基金會再以補助研究費方式「回流」捐款總
額的九成給捐款人,涉嫌協助「假捐贈、真逃稅」,涉案醫師有
數百人之多,合計逃漏稅捐上億元。
(下略)
所以在談這種利用合法掩護非法的行為之前,我想先加註警語如下: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二項
在電影《賭俠》的例子裡,小刀和阿星的限制式是這樣:
阿星用特異功能贏回來的錢不能花
小刀贏回來的錢 95% 要捐作慈善
中華民國所得稅法上的規定則是:
醫師的薪資所得應稅、演講報酬超過免稅額後應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用於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必須不
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 60% (102 年 2月以前是 70%) 否
則應稅。
(簡單說就是收入的 60% 要捐作慈善,否則要課稅)
跟阿星+小刀的伎倆一樣,如果條件只有上述兩項的話,合謀免稅/洗收入是
難以成立的,因為最後錢只會到阿星手上。但大家都知道其實還有第三項:
阿星/小刀:『我的錢就是你的錢、你的錢就是我的錢』
----《賭俠》(1990)
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
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
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免納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前段
也就是說,在這個過程中,阿星把用特異功能贏回來的錢,洗成了慈善捐款
收入,並且與捐款人小刀共享。
而在蔡作雍案呢,則是醫生把應稅的薪資所得,捐給合謀的基金會,再由基
金會以免稅研究費的方式補助回流 90%給醫生,就洗成了免稅研究費。基金
會則收取 10%,也就是本來應繳的稅款(可能達到 40%),就由基金會拿到
10%,剩餘的則是醫生「節稅」的成果。
用幾個假設性的數字計算示例如下:
醫生 (假設在邊際稅率 40% 時之所得情形):
原 應稅所得 100 萬元 應納稅額 40 萬元
稅後淨利 60 萬元
新 應稅所得 100 萬元
捐贈支出 100 萬元
應納稅額 0 元 稅後淨利 0 元
研究費收入 90 萬元 應納稅額 0 元
稅後淨利 90 萬元
基金會 (假設「先捐入再獎助,扣 10%」):
原 各項收入 100 萬元
獎助支出 30 萬元
稅前剩餘 70 萬元 創設目的支出比例 30%
不符免稅標準!
新 各項收入 100 萬元
捐贈收入 100 萬元
獎助支出 120 萬元 (30+90)
稅前剩餘 80 萬元 創設目的支出比例 60%
符合免稅標準!
在上面這個情形中,醫生每捐 100 萬元,就有 40% 也就是 40 萬元的空間
可以跟基金會「創造雙贏」,即使只以研究補助名義回流 90 萬、80 萬元,
仍然比原來的稅後 60 萬元要多了 20%、30%。
而基金會除了可用這種操作讓創設目的支出比例達到免稅標準外,在這中間
可以扣下的差價空間可以從 0% 到 40%。除了賺取收支差額外,附帶的好處
,則是使基金會更容易符合免稅標準。
也就是說,醫生和基金會
合謀朋分了原本應繳納予國庫的 40% 所得稅。甚至
在回流之後,同一筆錢又可以再捐一次,再創造一個 40%。
至於捐給基金會和捐給國立大學的機構,又有什麼差別呢?
捐給基金會的話,如果醫生原先的稅前扣除捐贈前淨利是 1000萬元,只能
把上面的手法玩到捐贈 200萬元,創造 80萬元的稅額利益。
但是捐給政府機關的話,這個捐贈創造稅額利益的空間,無上限。
或許有人要說研究費補助跟捐贈是兩回事,兩者皆合法,而且也經過會計審
計單位云云。
會計部門收到捐款開立收據,與依經評審的獎助名冊撥付獎補助金,一是不
同時間點且可能由不同人員負責處理,二是除非先懷疑評審單位有回流捐款
之嫌,並將此種可能列為獎補助金撥付的審查重點,否則就只是單純的收款
、付款作業而已。至於審計單位更是以抽查為主。
例如高雄醫學大學會計室,就將前述假捐贈真逃稅列入案例宣導。
http://enews2.kmu.edu.tw/index.php/Enews174_捐贈抵稅不可不知的事
為了讓研究獎勵金、補助費如何符合免稅更清楚,財政部兩年前發出一個「
財政部 1010810 台財稅字第 10100086390 號令」
個人取得之研究獎勵金或補助費免納所得稅之認定原則
個人取得政府機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發給之
研究獎勵金或補助費,符合下列各點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四
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一、獎勵金或補助費授與人事前訂定獎勵研究之一致性評選標準
,明確規範參加資格及給付條件。
二、個人得自行決定研究題目參加評獎,研究成果經嚴謹之審查
程序評定優良者,始得支領獎勵金或補助費。
三、獎勵金或補助費非屬受領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亦無對
價關係:(一)受領人為參加評選所從事之研究工作,非屬
其職務或工作之一部分,亦無強制性。(二)獎勵金或補助
費之領取資格及金額多寡,係依受領人研究成果之評定等級
而定,非受領人之經常性待遇,受領人亦毋須提供對等勞務
。(三)受領人經評選符合領取獎勵金或補助費之資格後,
授與人不得以與研究成果無關之因素,包括不得以受領人未
擔任特定職務、任職未滿一定期間或工作表現不佳為由,取
消受領人資格、終止獎助或核減給付金額。(四)授與人未
要求受領人將獲獎之研究成果讓與其指定之人。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補助的研究顯然就必須是
非公務的研究。公務上的研究
已經有研究經費編列了。
雖然,第三點沒有禁止捐款回流,但其實只是因為捐款回流的對價關係太明
確,而且已經被當作偽造文書在辦了,第三點只是列舉幾種一般比較常見的
而沒那麼明確的其他對價關係。
也因此,被稽查的基金會當然也要一再強調獎補助金是「提攜後進」,絕對
不說是「先捐入後補助,扣 10%,可抵所得稅 40%」。不過,到底是不是真
的「提攜後進」,從金流看也就清楚了。
或許有人要說既然「研究成果經嚴謹之審查程序評定優良」了,那憑什麼還
所領補助金不能免稅。問題是如果研究優良,應該是不必捐款就能贏得補助
,既有餘力捐款 100%,如何又需要補助 90% 來進行非公務的研究?
結論:
這裡「假捐贈真逃稅」的手法,就是高邊際稅率的所得者,與受贈機構合謀
,利用雙方免稅的條件或稅率的差異,將應稅所得轉化為免稅所得,而朋分
了國家原本應收繳的稅款。
由於邊際稅率最高是 45%,其次是 40%、30% 等,都與受贈機構要求的 10%
相差極大,因此有相當高的誘因,再加上醫界不諳稅法實質課稅的精神,或
是以「研究環境困難」「補助申請手續繁瑣」「捐款是好事」甚至「別人逃
稅逃更多」等種種合理化說法,並且呷好逗相報,誤以為所謂「先捐入後領
出,可抵所得稅」是業內合法慣例,因而犯下此種錯誤。
諷刺的是,一般慈善機構的捐款由於通常是用於扶助弱勢,捐贈人較不易偽
裝為受贈人而讓捐款回流。
反而在研究補助的情形,正是高所得的知識份子
才有辦法前面當捐贈人,後面轉身一變成為受補助人,竟也領得心安理得。
後語:
到這裡為止,我還沒有寫到醫藥相關廠商的角色。
讀者不妨回到前面那個示例,想想一個狀況題:
如果,如果喔,不指涉任何真實情形,如有雷同,那就不太妙了。
如果一個廠商請醫師來演講,演講完畢,廠商要支付醫師演講費一萬元,醫
師想想他的演講費收入已經超過免稅額度了,或是累積快超過了。於是要求
廠商將演講費不以演講費支出扣繳/免扣繳申報,而是「直接以醫師的名義」
捐款給他指定的前述基金會。
那麼請讀者想想,在該示例題裡,醫師的稅賦在「支付演講費」與「直接以
醫師名義捐款」兩者間會如何變化?
我特意寫「廠商」,而不寫「機構」,是因為廠商對於醫師的要求,配合度
比較高。事實上廠商這樣做,就會違反扣繳義務,帳務上也難以處理的。搞
得不好的話,什麼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通通都會掉到頭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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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rcat (123.192.197.135), 10/13/2014 0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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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nawussica: 這篇頗有公務刊物風格 深入淺出 10/13 00:13
3F:推 spammer: 這篇要推 10/13 00:18
4F:推 Aswind: 推推!! 10/13 00:24
5F:推 darkdixen: 推 可惜的是有些人應該看不進去吧 10/13 00:26
6F:→ noonee: 推 這篇寫的太好該M了~ 10/13 00:28
7F:→ cheyenneccy: 金小刀a錢,抓到了XD 10/13 00:29
8F:推 ckcheng2: 稅法真的是很複雜XD 10/13 02:14
9F:→ j3307002: 這樣搞不就類似洗錢跟五鬼搬運法了 10/13 0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