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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確認一個共識, 如果一個人的行為遭受了刑法上過重的評價,這就是冤獄。 接著,以下就一個一個罪來評論: 1.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郭毓龍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罪、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罪、公務員假借職務 上之權力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部分: 我認為是成立的,沒有問題, 如果沒有7/20的遊行,軍方很可能河蟹了事。 必須承認那次遊行的貢獻。 2.蕭志明、羅濟元、宋浩群、李念祖、陳嘉祥、李侑政、黃冠鈞、黃聖筌、張豐政 、侯孟南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 爭點在於死亡原因到底是不是意外? 如果不是意外,那麼戒護士應該會被認為違反注意義務,過失致死會成立。 今天的新聞,法醫第一張開「意外」, 第二張解剖後開「未確認」, 昨天終於改開「他殺」。 他殺一開,他們幾個大概就判刑確定了。 法醫改變了見解,當然也可能是他終於勇敢說出真相了, 但是,就我的看法,這很明顯是迫於8/3遊行人數的壓力,所以才變更的。 過失判決很好寫,注意義務很好掰, 然而,因果關係的證明其實只能憑著法醫的一張紙, 前後矛盾不一的情況, 顯然至少有其一是違反他專業認知的。 究竟法醫是屈服在哪一方的淫威之下?能確定你自己是貼近真實的嗎? 我不能。 但是洪家人及主流民意可以,我對他們有信心。 3.陳毅勳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人死亡罪部分: 最重的一個罪,卻是我認為最難成立的一個, 因為在陳毅勳行使緘默權的前提下, 其實根本就沒有證據來證明「凌虐故意」以及「凌虐行為」。 當然,最後可能他會打破緘默, 法官依據他的自白加上其他佐證來判刑,就沒有問題了, 或是也可能有新證據的發現。 然而,假設他緘默或否認到底,我的判斷他最後還是有罪的, 因為社會輿論壓力太大了。 如果這樣,這就是一個冤獄。 因為證據不足以支持構成要件的全部成立。 ---- 以上全部是依據起訴書內容來推論的, 我必須嚴正聲明, 如果真實的真相是一樁共謀殺人事件 + 毀屍滅跡大犯行, 則本文請自動無視作廢。 我的結論是,由於8/3的遊行聲勢實在太浩大了, 所以,判決應該會被影響。 就怕,審理的結果如果「真相不夠好」。 那麼就麻煩了。 -- 所有動物一律平等, 但是有些動物比其他的更為平等。 ─《動物農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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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1.58.188
1F:推 markoo:陳毅勳的部分 其實業務過失致死 就差不多了 至於說民意要他 08/05 19:58
2F:→ markoo:虐死 可能有 但我覺得沒有那麼大 我記得洪家家屬有說過不要 08/05 19:58
3F:推 rommel1:李念祖應該會被判最重 最後一個操被害人的戒護士 08/05 19:58
4F:→ markoo:把錯都推給小的 讓小的扛 應該就是指他 所以估計家屬也覺得 08/05 19:58
5F:→ rommel1:其他人頂多業務過失 行政罰 08/05 19:59
6F:→ blabla777:不管怎麼判都不會滿意的 08/05 19:59
7F:推 linhsiuwei:李念祖接手也才一小時就出事了,真衰 08/05 19:59
8F:→ markoo:在場的戒護士目前負的責任太大(當然也是高官負的責任太少) 08/05 19:59
9F:→ markoo:李念祖算雖在 他沒有受過戒護訓 所以他沒有戒護士該有的責 08/05 20:00
10F:→ markoo:認認知 所以他對禁閉生求救的舉止不理會 算是一個關鍵 08/05 20:01
11F:→ Crocodylus:求救舉止不理會?不都錄影看是壓腳了嗎? 08/05 20:05
12F:推 guare:看了你的文,只能說有些動物真的就是比其他的更為平等 08/05 20:08
13F:→ kreuzritter:按照遊行訴求的話,當然是要以殺人罪的共同正犯起訴啊 08/05 20:26
14F:→ sonatafm2:1的部分我認為全部都不能成立,由悔過房其他人可得證. 08/05 20:26
15F:→ kreuzritter:而且是出自卑劣動機的謀殺罪~ 08/05 20:26
16F:→ sonatafm2:將士官送去悔過不構成致死的要件. 08/05 20:27
1的部分都只是指關到禁閉室,與致死無關喔。 這也是洪家人與主流民意所不能接受的。
17F:→ HelloLadies:洪案啊,且等宣判,再看怎樣 08/05 20:31
18F:→ sonatafm2:2的話其實在法庭上需要攻防,主要是橫紋肌溶解的"他殺".. 08/05 20:31
19F:→ sonatafm2:不過法醫的意見真的會是影響判決的重要因素之一. 08/05 20:32
20F:→ William:1跟致死有啥關係... 08/05 20:34
21F:推 rommel1:送緊閉不等於要把被害者操到死 兩件事 08/05 20:37
22F:→ sonatafm2:關到禁閉室或是悔過室, 裡面不是也有帶手機進營區的? 08/05 20:39
23F:推 rommel1:1的部分 我覺得只有士評會的成員才有可能有罪 08/05 20:39
24F:→ sonatafm2:那麼多人都知道是兩件事, 看洪家的表現好像不是這樣耶. 08/05 20:39
25F:→ William:士兵帶照相手機可以送禁閉啊,士官不行,這都沒搞懂.. 08/05 20:40
26F:→ rommel1:上面的長官們 越高層判越輕 比例原則~~~~~ 08/05 20:41
27F:→ William:其實士評會只有建議權,真的決定懲處的是人評會.. 08/05 20:42
28F:→ sonatafm2:原來是這樣, 那送悔過室也不行嗎? 真難搞懂.... 08/05 20:43
程序上不合法,而且,這是故意的, 我認為構成妨害自由濫行處罰等罪是有理由的。
29F:推 mornlunar:老實說移往地方法院罪名變得超級輕,整個就是反效果XD 08/05 20:43
審判籍移往普通法院, 只是程序上給予被告(糟了!!)的保障比較充足、還有普通法院較為公開透明而已, 並不影響實體法(軍法、刑法等)適用的法條。
30F:→ William:不行,規定士官帶照相手機最多就是申戒,不能悔過.. 08/05 20:43
31F:→ William:罪名應該一樣吧?只是1,2都很可能變緩刑? 08/05 20:44
32F:推 marfha:DVR有拍到阿,凌虐是跑不掉的,但是致死的話要看責任判定 08/05 20:45
我認為凌虐反而是最欠缺證據證明的。
33F:推 mornlunar:除非能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們真的要殺害洪」,不然過失 08/05 20:45
34F:推 ppit12345:dvr拍到的是做的都是一樣的訓練,結果其他人沒死... 08/05 20:46
35F:推 rommel1:體能訓練是否構成凌虐還有的吵~~~~~~~ 08/05 20:46
36F:→ mornlunar:致死是能關多久?XD 08/05 20:47
37F:→ William:有可能構成凌虐但不構成凌虐致死嗎?我的認知是不可能? 08/05 20:47
同意。 致死是因果關係的認定,法醫在這一點已經改變見解,說是他殺, 我認為無論是誰也不會有動力再推翻了。 但如果戒護士只有正常操課,就不構成「凌虐」,主流民意要的判決就寫不出來。 主要的問題點在於,被告是不用證明自己正常操課的, 是檢察官要來證明被告反常,這要有證據。 別說刑事訴訟法「被告自白不得當作唯一證據,一定要有佐證」的規定, 現在就連被告的自白也沒有。 法官硬要寫,上訴高等法院一定會被駁回, 但是人民高等法院會維持有罪判決, 所以最後應該還是有罪。
38F:→ marfha:其他人的體能狀況好阿,對洪仲丘來說很痛苦,其他人不然 08/05 20:47
39F:→ rommel1:李念祖.陳彥勳大概被判個業務過失致死 人評會.士評會成員 08/05 20:47
40F:→ rommel1:被判業務過失 其他人無罪~~~~~ 08/05 20:48
41F:→ William:人評會沒開...所以連長扛應該沒疑問.. 08/05 20:48
42F:→ marfha:而且陳毅勳似乎沒有照表操課吧 08/05 20:48
43F:→ William:沒有照表操課是否構成凌虐可能是法官自由心證? 08/05 20:49
44F:推 mornlunar:當然,被告的權益也絕對不是花果山那種可以全面剝奪的鬼 08/05 20:51
45F:→ mornlunar:扯,不然看起來只是在另一個時空製造一些新的洪罷了。 08/05 20:51
46F:→ William:那不是很好嗎?似乎也可以減少下一次江國慶案發生的機會... 08/05 20:54
47F:推 rommel1:沒有按表操課是否構成凌虐也有爭議 以前頂多算督導缺失 08/05 20:58
除了凌虐「行為」,別忘了還要有凌虐「故意」。 一般人可能很難理解,但是,法律上,內心的故意也是要有證據證明的, 在這個案子如果行使緘默到底, 沒有自白,凌虐故意這一點很容易被上訴成功。
48F:→ sonatafm2:若真是這樣, 那軍檢起訴書裡沒啥問題啊? 為何要修法?? 08/05 21:11
49F:推 king45682:說你有問題就有問題 大人快鍘他 08/05 21:14
50F:→ viery:普通法院對證據與因果關係的證明要求只會更高 08/05 21:23
51F:→ viery:讓普通法院判 凌虐這點絕對不會成立 08/05 21:24
52F:→ sonnight:比較有問題的是妨害自由罪有加重結果犯的妨害自由致死,軍 08/05 21:38
53F:→ sonnight:檢連提都沒提阿 08/05 21:39
54F:→ sonnight:再者,被告一直行使緘默權,軍法院就卻可以了解已無串證之 08/05 21:40
55F:→ sonnight:虞,這也是很神阿 08/05 21:41
56F:→ viery:妨害自由跟致死間是要有因果關係的 08/05 21:48
57F:→ viery:而且對致死要有預見可能性 08/05 21:48
58F:→ William:洪家律師的論點是因為知道體檢不合格,所以有預見可能性. 08/05 21:56
59F:→ viery:這是不成立的 體檢不合格不等於操了會死 08/05 21:58
60F:→ kreuzritter:那應該是要蓋體檢的那個醫生負責吧?上層長官也沒能力 08/05 21:58
61F:→ kreuzritter:判斷這樣的體格到底有沒能力熬過禁閉這幾天 08/05 21:59
62F:推 Crocodylus:內心故意那個又是一派學說爭論囉XDDDD 08/05 22:00
63F:→ viery:那個故意要證明要有很堅強的證據力 08/05 22:00
64F:→ viery:再者 操的是戒護士 戒護士知道他體檢不合格嗎? 08/05 22:01
65F:推 kreuzritter:操一樣的體能,隔壁三個沒死(錄像部分),就死到洪 08/05 22:02
66F:推 viery:正常操法+BMI過重=致死 這之間的因果關係你得先證明 08/05 22:04
67F:→ William:舉反例,兇手幫4人打致死劑量毒針,只有一人死,謀殺不成立? 08/05 22:05
68F:→ William:預見可能性不用必然致死吧,只要合理判斷有可能致死? 08/05 22:06
69F:→ viery:樓上的關係 因果關係已經證明了 "可以致死的藥量" 08/05 22:06
70F:推 DustToDust:我想中暑不是致死主因 要說他殺 只是迫於輿論壓力 08/05 22:07
71F:→ viery:預見可能性包含對因果關係的預見可能性 08/05 22:07
72F:→ William:對啊,我是想說光說別人這樣操都沒死就沒事不一定是對的.. 08/05 22:08
73F:→ William:應該是像你說的要去討論正常操法+過重=可預見致死之可能性 08/05 22:09
74F:推 viery:單就凌虐這部分 是真的很難成立 08/05 22:09
75F:→ William:我好奇問個問題,像這種公訴罪,原告律師在法庭上有作用嗎? 08/05 22:10
76F:推 FlameWind:我想問的是,為什麼542旅的沒有人需要為洪的死負責 08/05 22:10
77F:推 kreuzritter:問題是這樣的訓練,足以致死,或者是搭配上洪的BMI才 08/05 22:10
78F:→ FlameWind:也就是說為什麼他們全部從業務過失致死逃走了 08/05 22:11
我的回答是,臺灣每年要死15萬人, 這15萬人的死亡,有沒有相對應的15萬人要負責? 沒有,只有極少數觸犯法律的死亡事件,才會有某個人對於一個死者負責, 這些極少數,都來自於刑法的規定,以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關程序來審判, 如果證據不足以讓某個人定罪, 那麼,其實沒人負責,本來就是自然的風險、社會的常態。 硬要找出負責的人也不是不可以,可能就是個冤獄。
79F:推 viery:因為刑法就是這樣規定 蟹蟹 08/05 22:11
80F:→ kreuzritter:導致這場不幸?然後可以再推,戒護士有無注意受禁閉生 08/05 22:11
81F:→ kreuzritter:個人體能狀態的義務 08/05 22:11
82F:→ William:因為目前能證明的就是他們送洪去禁閉,但關禁閉不是要殺他 08/05 22:12
83F:→ viery:陳毅勳如果成立凌虐 542的妨礙自由致死就很難成立了... 08/05 22:12
84F:→ William:是因為542R不知道陳會這樣操練過當嗎? 08/05 22:13
85F:→ viery:而且目前看來 我覺得當時第一現場的處理問題很大... 08/05 22:14
86F:→ viery:白話來說 我覺得他的死是送醫浪費太多時間 08/05 22:14
87F:推 viery:我覺得是不是送醫送太晚才導致死亡這點目前都沒啥討論 08/05 22:17
88F:→ William:問題就是要回推多早送醫才不會導致死亡是一件很困難的事.. 08/05 22:22
89F:→ William:目前聽過醫生的說法也只有說如果7/1or7/2送醫就沒事 08/05 22:24
90F:推 viery:7/1or7/2送醫那個根本不能當證據XD 08/05 22:24
91F:→ William:所以值得討論是從李發現洪倒在地上之後到抵達醫院的時間? 08/05 22:27
92F:推 viery:這部分無法證明 無法討論 但其實蠻重要的... 08/05 22:29
93F:→ viery:但無法證明 大家都直接跳過 08/05 22:29
94F:→ sonnight:無法證明的當然也只好跳過了,不然如果真的要討論,送醫那 08/05 22:47
95F:→ sonnight:邊也有可能構成不作為殺人,再者,我說的是軍檢根本沒有討 08/05 22:48
96F:→ sonnight:論到致死結果的部分 08/05 22:48
97F:→ sonnight:他是檢方,而非法官,更非被告的辯護律師,他的責任是把證據 08/05 22:49
98F:→ sonnight:找出來,而不是什麼證據到哪辦到哪 08/05 22:49
99F:推 viery:柯柯 檢方本來就是就找到的證據起訴 不然哩 08/05 22:53
100F:→ viery:你這種說法 已經預想犯案情結是怎樣了 08/05 22:54
101F:→ viery:妨礙自由致死沒證據 是要提什麼 08/05 22:55
102F:→ sonnight:有證據阿,心輔資料,體檢報告難道不是?檢方提都沒提耶 08/05 22:57
103F:→ viery:那根本不算證據 誰跟你說體檢不合格=操了會死 08/05 22:58
104F:→ sonnight:再者,檢方本來就要預想犯罪情節來找證據,起訴,以及言詞辯 08/05 22:58
105F:→ sonnight:論,不然法官問檢方被告犯了什麼罪,檢方要說不知道? 08/05 22:58
106F:→ viery:檢方預想但不能脫離現實 柯柯 08/05 23:00
107F:→ viery:預想是一回事 查到多少證據是另一回事 08/05 23:00
108F:→ viery:鄉民最愛罵定罪率很低 現在又反啦? 08/05 23:01
109F:→ sonnight:又是誰跟你說體檢不合格操了不會死的? 08/05 23:01
110F:→ viery:是檢方要證明操了會死 你還好吧? 08/05 23:01
111F:推 onlypower:不多話,推~ 08/05 23:02
112F:→ viery:現在可不是有罪推定 08/05 23:02
113F:→ onlypower:不過補充一點,很多人對於死亡證明書的自殺和他殺有爭議 08/05 23:03
114F:→ sonnight:無罪推定不拘束檢方好嗎...大哥,不然是要辦啥鳥案.. 08/05 23:03
115F:→ onlypower:基本上,醫學常用英文思考,所以所謂他殺和他為在中文上 08/05 23:03
116F:→ onlypower:雖是不同,但是英文上同意。但這僅表示洪仲丘並非自殺 08/05 23:04
117F:→ viery:我預想你有罪 但我辦案還是要用無罪推定的方式去辦 柯柯 08/05 23:04
118F:→ viery:你以為檢方想起訴啥就起訴啥啊 柯柯 08/05 23:05
119F:推 ottokang:台灣人不接受意外死亡,所以一定要人負責 08/05 23:05
120F:→ onlypower:或是說非因自己身體有疾病等因素死亡,而是其他外力影響 08/05 23:05
121F:→ onlypower:而死。因此,在刑事案件上,判斷致死因素因果關係縱然明 08/05 23:06
122F:→ viery:預想是心中的構想 但起訴是另一回事 08/05 23:06
123F:→ onlypower:確,但不能像某些人以為自然將致死犯意掛勾。 08/05 23:06
124F:→ sonnight:你可以解釋一下檢方要怎樣既推定被告無罪,又預想他有罪嗎 08/05 23:06
125F:→ viery:桃檢一開始也是朝滅證去辦 但最後一樣不起訴 08/05 23:06
126F:→ sonnight:這還真驚人的大發現呢 08/05 23:07
127F:→ viery:無罪推定四個字你搞懂他的意思再來說好不好? 08/05 23:07
基本上,檢方寫不出妨害自由「致死」的起訴書吧? 這不是國考, 實務上,起訴書不會去檢討一堆「僅在法理上有可能但證據上差太多」的犯罪。
128F:→ j3307002:哪有不接受,軍檢搞過N個死在軍中事件結論幾乎都意外自殺 08/05 23:08
129F:→ viery:心中想的跟實際起訴本來就是兩回事 08/05 23:09
130F:→ onlypower:無罪推定跟檢方蒐證並不衝突,甚至因為無罪推定原則 08/05 23:09
131F:→ sonnight:大哥,軍檢是已經起訴了耶...,你要類比找個相似點的好嗎? 08/05 23:09
132F:→ viery:軍檢已經起訴沒錯啊 你在講啥? 08/05 23:10
133F:→ onlypower:約束檢方必須以更嚴謹態度蒐證,避免檢方用不足的證據 08/05 23:10
134F:→ onlypower:隨意將人起訴。 08/05 23:10
135F:→ viery:有人認為檢方認定有罪可以不管證據直接起訴到法庭在辯論就好 08/05 23:11
136F:→ sonnight:我的意思是都已經起訴了,證據也在那了,檢方就算覺得證明 08/05 23:13
137F:→ marfha:http://afrc.mnd.gov.tw/TheLaw/law_21000.htm 08/05 23:14
138F:→ sonnight:力不足,也必須在起訴書載明原因為何,而非視而不見 08/05 23:14
真的不需要載明的,這是起訴書,不是不起訴處分書。
139F:→ marfha:至「凌虐」者,係指以違反人道之凌辱虐待方法加諸於人,使 08/05 23:14
140F:→ marfha:不堪忍受而有殘酷感者而言 08/05 23:14
141F:推 viery:載明原因XD 不要再亂了 08/05 23:15
142F:推 justinian555:好文先推一個~ 08/05 23:15
143F:→ marfha:我個人覺得洪仲丘的清況有達到上述情形 08/05 23:15
可惜判決書上不能只寫「個人覺得」這四個字, 凌辱虐待,是有證人呢?還是錄影帶呢?別忘了業務正當的行為還不罰喔。
144F:推 onlypower:這裡s大可從罪疑唯輕原則瞭解,就知道為何不載證據力不 08/05 23:15
145F:→ viery:現在媒體講一個軍檢就要在起訴書上澄清對吧 08/05 23:16
146F:→ onlypower:足的證據。 08/05 23:16
147F:→ marfha:致人於死的部份我不清楚是否需要犯意,請幫忙解惑..@@ 08/05 23:17
最低標準是有「客觀預見可能性」即可。
148F:→ sonnight:就算罪疑為輕,起訴書有寫嗎?沒有啊 08/05 23:17
149F:→ viery:陳毅勳的問題他並不是連續 所以很難成立 08/05 23:17
150F:→ onlypower:殺人,是需要考慮犯意的,因著犯意不同,而有不同的刑度 08/05 23:18
151F:→ viery:如果從頭到尾就他一個人操課 凌虐當然沒問題 08/05 23:18
152F:→ onlypower:過失致死,是因為加害人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非蓄意 08/05 23:19
153F:→ onlypower:致死。因此本案如要將其以殺人罪起訴,必需有強烈證據 08/05 23:19
154F:→ onlypower:說出被告是想要殺死洪仲丘的。 08/05 23:20
155F:→ William:先打個岔,這篇有人在討論到殺人罪嗎? 08/05 23:22
156F:推 onlypower:回一下marfha所推的致人於死是否需要犯意部份~~ 08/05 23:24
157F:→ onlypower:也許是我看太看回錯XD 08/05 23:24
158F:→ onlypower:看太快而回錯,更正一下,不過原po已好心註解了XD 08/05 23:25
159F:→ William:其實可以提一個我覺得很明顯的問題,軍檢起訴書寫了一堆要 08/05 23:30
160F:→ William:證明旅部連長官們想送禁閉的理由,副旅長半句未提? 08/05 23:30
161F:→ William:至少我認為副旅長出面施壓加速送禁閉流程絕不是常態.. 08/05 23:31
162F:→ William:如果副旅長動機不重要,那軍檢寫一堆連上動機用意為何? 08/05 23:32
163F:推 viery:副旅長不是主管資安? 而且連部說洪很惡劣? 08/05 23:32
164F:推 justinian555:可以參考軍旅板 abcd0大的那篇 08/05 23:33
165F:→ William:我知道那篇,我也相信那篇,但是軍檢沒寫啊..XD 08/05 23:34
166F:→ William:軍檢有guts照abcd0大說的寫出來我就服了他..XD 08/05 23:36
167F:→ justinian555:也是XD 而且他還是第一個被收押的 結果沒提? 08/05 23:36
168F:→ William:我比較在意是不尋常的施壓加速送禁閉,這通常應該有動機吧 08/05 23:36
169F:→ marfha:http://m.match.net.tw/pc/news/1906822 08/05 23:38
170F:推 viery:這不就軍檢起訴的內容... 08/05 23:40
171F:→ marfha:從新聞看起來錄影帶有錄到操課情況,用高強度的體能訓練, 08/05 23:40
172F:→ marfha:來讓禁閉生感到痛苦,應該是符合凌辱的情況,那其他人應該 08/05 23:42
173F:→ marfha:也算是被凌虐(?),只是沒有致死.. 08/05 23:43
174F:推 roy2monu:原PO談的不難理解,但反推一下,軍中要殺人似乎還滿容易 08/06 00:08
175F:→ roy2monu:反正"一定"無法證明有凌虐故意,或是殺人故意,不是嗎? 08/06 00:10
176F:推 viery:樓上 要殺人容易沒錯 但用這種方式不容易 08/06 00:11
177F:→ roy2monu:不會啊~ 剩三天退伍的都殺得成了,哪裡不容易? 08/06 00:12
178F:→ viery:要殺一個人 要經這麼多手續 還有這麼多隻眼睛看著 用這種方 08/06 00:13
179F:→ viery:式殺人一點都不合理 08/06 00:13
180F:→ roy2monu:反正大家都一起操,但是我在旁邊盯著你,讓你不能偷懶 08/06 00:13
照你說的情節,那就會構成凌虐致死罪(或殺人罪)了。 問題是,有證據嗎? 能證明「大家一起操,但是我特別針對某一個人」的證據, 而且還是超出「業務上正當行為」的阻卻違法程度。 如果有,就有罪。 如果沒有,那其實沒有什麼可以證明上述這個想像,不是嗎?
181F:→ viery:那你得確定這樣操一定會死XD 08/06 00:14
182F:→ roy2monu:這麼多手續不是三天內辦完? 眼睛?有關係哪來的眼睛? 08/06 00:14
183F:→ viery:一定要他死 這種方式一點也不保險 08/06 00:14
184F:→ roy2monu:故意讓你晒太陽,不讓你喝水,照表操課,你會不會死? 08/06 00:15
185F:→ viery:有關係XD 禁閉生都義務役 你最好封的了他們的嘴 08/06 00:15
186F:→ roy2monu:沒死也半條命,那也還不錯啊 08/06 00:15
187F:→ viery:不會耶 就有好幾個沒死 08/06 00:16
188F:→ viery:半條命就沒死啊 你說哩 08/06 00:16
189F:→ roy2monu:封嘴? 就完全沒有畫面,禁閉生說再多有什麼用? 08/06 00:17
190F:→ roy2monu:那就對啦,因為那幾個死的沒被針對 08/06 00:18
191F:→ viery:沒有畫面XD 就少了80分鐘 哪裡沒有畫面 08/06 00:18
192F:→ viery:他從628進去到703有5天的錄影 08/06 00:19
193F:→ roy2monu:洪就算被針對,原PO的文章已經幫加害者作最好的辯護了 08/06 00:19
194F:→ viery:701的80分絕對不是最關鍵的 柯柯 08/06 00:19
195F:→ roy2monu:v大,就算你不認同我的說法,洪仲丘,就這麼容易地死了 08/06 00:22
196F:→ viery:你要把701的80分連結到704的死亡是很困難的 08/06 00:24
197F:推 FlameWind:沒有人需要負責的死亡叫做自然死亡或是意外] 08/06 01:05
198F:→ FlameWind:洪仲丘這個假如不是意外,那就有人得要負責 08/06 01:05
199F:→ FlameWind:所以269禁閉室的這干人等都得扛業務過失致死 08/06 01:06
200F:→ FlameWind:我的問題並不是死人一定要有人負責,洪案已經有人得要負 08/06 01:06
201F:→ FlameWind:責了,我的問題是,為什麼始作俑者542這群軍士官 08/06 01:06
202F:→ FlameWind:可以只需要負責妨害自由,而不需要負責洪的死亡 08/06 01:07
203F:→ viery:因為你無法證明因果關係 刑法就是這樣 08/06 01:09
204F:推 viery:直接把沒關禁閉他就不會死連起來 刑法不會這樣幹 08/06 01:11
205F:推 FlameWind:問題這邊死亡是關禁閉的後果 08/06 01:13
206F:→ FlameWind:而且假如職務妨害自由成罪,他們是以發法手段將洪員送進 08/06 01:13
207F:→ FlameWind:禁閉室,根據我對國外manslaughter的瞭解 08/06 01:13
208F:→ FlameWind:由於非法行為而導致的死亡,在沒有殺人犯意的狀況下 08/06 01:14
209F:→ FlameWind:其非法意圖是可以被轉移到致死,而應起訴其manslaughter 08/06 01:14
210F:→ FlameWind:以台灣的法律來說,就是過失致死的責任 08/06 01:14
211F:→ FlameWind:我不知道台灣的刑法有沒有類似判例 08/06 01:14
你的問題很有水準, 本質上,這是刑罰對於「客觀上有因果關係」的行為到底要追究到什麼程度的問題。 世界各國刑法學界,對這個問題,想出的解法, 是以「預見可能性」作為標準, 能夠證明被告對於死亡結果有預見可能性,就算檢方贏,反之被告就贏。 當然,法律沒有絕對的標準答案, 你也可以思考有沒有更嚴格、更好、而且可以一體適用的判別方式。 例如我酒駕撞傷人, 傷者在送醫過程中卻又因天雨路滑而撞電線杆死了, 對於我這個「始作俑者」,究竟需不需要負責?
212F:→ viery:而且陳毅勳是凌虐致死 他的死是跟凌虐有關 如此一來你要 08/06 01:15
213F:→ viery:把死算在542頭上就更難了... 08/06 01:15
214F:推 FlameWind:其實我個人覺得陳毅勳這個凌虐致死根本就是故意抓來 08/06 01:23
215F:→ FlameWind:當箭靶的,不管是凌虐之犯意或是預知其死亡都沒啥道理 08/06 01:23
216F:→ FlameWind:而且事實上這也是最難成罪的一條 08/06 01:24
217F:→ akaihuang:非法送禁閉可以連結到過失致死?不說別的,這根本違反常識 08/06 01:26
218F:→ akaihuang:這樣搞絕對冤獄一堆... 08/06 01:28
219F:→ akaihuang:頂多是某些特定行為比如酒駕,法律明定可以連結 08/06 01:32
※ 編輯: AnimalFarm 來自: 122.118.1.145 (08/06 07:41)
220F:→ guare:送禁閉的手段很平常,因此要把它連結到「預見死亡」應該很困 08/06 08:31
221F:→ guare:難。 08/06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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