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serWilly (大佑池九)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建議] 政黑3-4 延長追溯期至30天
時間Mon Aug 31 00:06:04 2026
現行政檢板規第三章第4條規定:
「檢舉案請於違規事實發生之168hr(7天)內提出檢舉,逾期視同超過追溯期,不予受理
。」
本人建議修改為:
「檢舉案應於檢舉人知悉違規事實之時起720hr(30日)內提出;但自違規事實發生之日
起超過六個月者,不予受理。檢舉人應於檢舉文中說明知悉日期及知悉方式。」
理由如下:
一、PTT並非即時通訊平台,當事人不一定會立即發現違規言論
使用者不可能隨時檢查每一篇舊文、推文及公告,也不一定會收到通知。尤其攻擊言論可
能出現在舊文章、他人文章或水桶公告內,當事人往往是在事後搜尋ID、經他人告知或整
理相關紀錄時才會發現。
現行規定一律從「違規發生時間」起算,可能造成當事人在根本不知道自己遭受攻擊的情
況下,檢舉權就已經消滅。
二、七日期限過短,反而使較隱蔽的攻擊無法受到處理
例如使用者若刻意在當事人不容易注意到的文章下辱罵,或者趁當事人遭水桶、無法正常
使用看板期間留言,只要對方七天內沒有發現,之後即使人證、文章代碼及推文紀錄都完
整存在,也完全無法檢舉。
這將使「是否有違規」變成次要問題,是否剛好在七天內看到才成為決定因素,並不利於
板面秩序及使用者權益。
三、法律制度也是從當事人知悉後起算
公然侮辱依刑法第309條處理,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則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法律並非一律從行為發生當日起算,而是考量被害人何時知道犯罪事實及行為人。
板規當然不需要完全比照刑事法律,但其中所反映的程序原則值得參考:當事人在尚未知
道自己遭受侵害前,不應先喪失提出救濟的機會。
四、延長至30日不至於對板務造成過度負擔
PTT文章及推文通常具有文章代碼、時間與帳號等客觀紀錄,經過30日並不會立刻產生證
據滅失問題。將期限從7日延長至30日,仍然具有明確的追溯限制,也能避免無限期翻舊
帳。
若板主擔心有人謊稱近期才發現,可以要求檢舉人在文章中說明知悉日期及方式,並設定
「自違規發生後最長六個月」的絕對期限,由板主依具體情況判斷。
五、具體案例
本人近期整理其他檢舉資料時,才發現有使用者早在8月5日於以本人ID為標題的水桶公告
下留言:
「太少,這五毛腦袋像沒受過教育。」
該言論的文章標題直接標明本人ID,指涉對象明確,但本人並未在七日內發現。依照現行
規定,即使證據與文章都仍完整存在,也會僅因超過168小時而不受理。
這不只是本人單一案件的問題,任何未即時查看推文或公告的板友,都可能遇到相同情形
。
因此建議板主考慮:
將檢舉期間由7日延長至30日。
以上建議並非要求板規完全比照法律,而是希望在板務效率、證據保存及被攻擊者的救濟
權之間取得較合理的平衡,請板主群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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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195.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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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ganet: 其他大板幾乎是七天,就你要30天?要全站統一30天嗎 08/31 00:20
其他板七天不代表七天就合理。
我只建議政黑修改,不是要求全站統一
板規本來就能因板情不同調整。
※ 編輯: WiserWilly (123.193.195.6 臺灣), 08/31/2026 00:39:31
2F:→ jganet: 是你不同,還是其他板不同,板規都已經明寫七天了,不再七 08/31 00:44
3F:→ jganet: 天內提出是你的問題 08/31 00:45
4F:→ WiserWilly: 高雄人好兇、我寫給版主參考,不是給你,妳急甚麼 08/31 02:34
5F:→ WiserWilly: 深怕延長30天自己進桶? 我看你也不是版主 礙著你囉? 08/31 02:35
6F:推 maga0525: 我這邊認為維持現狀。 08/31 17:02
7F:推 maga0525: 現行7日從違規發生時間算起,標準客觀明確,改成知悉後3 08/31 17:03
8F:推 maga0525: 0日,誰知道你何時知悉?這樣反而增加認定上爭議。 08/31 17:04
9F:推 maga0525: 而且板規是板務管理,不用比照刑事案件告訴期。 08/31 17:05
10F:推 maga0525: 且2014更改至今,沒有什麼問題,所以我認為維持現狀 08/31 17:06
11F:推 maga0525: 看其他板主意見 08/31 17:06
12F:推 tn00270144: 我想說的被樓上先說完了。 09/02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