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rman (跟風向對幹)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檢舉] #1bz5nvr8 cigaretteass 政黑3-1
時間Fri Mar 15 23:21:03 2024
一、檢舉人ID:
shirman
二、被檢舉人ID:
cigaretteass
三、違反板規:
1.本板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2.特定對象/群體定義:
a.PTT使用者,如(1)ID, (2)暱稱/代稱, (3)討論上下文行為等
(1) (2)客觀可確認為針對特定使用者, (3)由板主判定。
b.未明確對象,但回文特定對象之文章/推文,並發表非針對文章/推文之攻擊內容。 c.指定推文樓層並發表非針對推文之攻擊內容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義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若使用判決書系統,須為有罪判決;只接受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等案由判決書。
s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1bz5nvr8
http://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710513273.A.D48.html
http://i.imgur.com/VtbhyCE.jpg
1.本案被檢舉人直接在推文以截圖方式指名shirman
也就是檢舉人我
2.使用了至少2種言語攻擊,包括:沒驗智商、法盲萌呆等語
綜上,請板主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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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N95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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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1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710516068.A.422.html
1F:推 zeuswell: 船 03/16 12:36
2F:推 cigaretteass: 本人認為「驗智商」、「呆萌」、「法盲」等語為可受 03/16 13:30
3F:→ cigaretteass: 公評之事,不涉及人身攻擊,接受版主裁量,以上。 03/16 13:30
4F:→ shirman: 提醒一下,我不是公眾人物,沒有甚麼事是可受公評的 03/16 14:13
5F:推 cigaretteass: 提醒一下,可受公評的重點在於評論範疇,不是評論對 03/16 14:43
6F:→ cigaretteass: 像,自曝法盲但不給人說就是這樣 www 03/16 14:43
7F:→ zeuswell: 未達,沒驗智商、呆萌法盲不符合判決書 03/16 15:18
8F:→ shirman: 「惟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 03/16 15:21
9F:→ shirman: 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如國家或地方之政事、政治人物之 03/16 15:21
10F:→ shirman: 言行、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與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 03/16 15:21
11F:→ shirman: 眾利益有關之事件等。」 03/16 15:21
12F:→ shirman: 引自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妨害名譽 03/16 15:21
13F:→ shirman: 你到底是憑甚麼整天法盲法盲的掛在嘴上啊? 03/16 15:22
14F:推 cigaretteass: 你如果無法分辨「可受公評」、「可受公評之事」兩者 03/16 15:37
15F:→ cigaretteass: 之間的差異真的只能說可憐 03/16 15:37
16F:推 cigaretteass: 對不起我剛剛才發現我是說「可受公評之事」 手機自 03/16 15:44
17F:→ cigaretteass: 動選字搞我 你是對的 wwwww 03/16 15:44
18F:→ freddy50301: 用字未達 03/16 17:42
19F:推 xinyi101: 未達 03/19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