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eP_Picket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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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ID: TWTP2018 二、被檢舉人ID: zeuswell 三、違反板規: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9.檢舉案張貼後,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第一章 總則 4.除言語攻擊/謾罵攻擊外,違規情況不嚴重應採「微罪警告」,當累積犯滿上限3次警告 下次違規採正常水桶天數處置並不記前科,往後違規不得再採警告判決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文章代碼(AID): #1XkSxtzj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XkDmcUv zeuswe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639567095.A.F6D.html -- 被檢舉人有前科還不思悔改自制,持續違規政檢3-9事實明顯,明知故犯應罪加一等。 板規: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且當累積犯滿上限3次警告 下次違規採正常水桶天數處置並不記前科, 往後違規不得再採警告判決(政檢板規1-4) 所以根本不必理會他多餘的言詞。 這是他慣用的手法,每每都張冠李戴、斷章取義、東拉西扯 導致主題偏離,藉機轉移違規事實的焦點。 甚至常常嗆聲上訴小組,意圖影響板主群的判案心情。 -- 加強事證: 以下是zeuswell自己犯的前科案例之檢舉文的詳細討論內容及說明: 文章代碼(AID): #1Vb_b4fr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Vbd7oVu zeuswell 政檢版規3-9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603795268.A.A75.html 版主未說可抗辯時先行抗辯 -- zeuswell自打臉的證據!(1) 推 zeuswell: (略) 10/27 18:49 → zeuswell: (略) 10/27 18:49 → zeuswell: (略) 10/27 18:49 → zeuswell: (略) 10/27 18:49 推 zeuswell: #1V2t6Nj1 (HateP_Picket) 10/27 18:51 說明: >> zeuswell 主動提及的證據 #1V2t6Nj1 (HateP_Picket) >> → Rrrxddd: 改判 警告一次 10/28 00:20 >> 請睜大眼睛看看 → Rrrxddd: 改判「警告」一次!! -- zeuswell自打臉的證據!(2) 推 zeuswell: (略) 10/27 18:49 → zeuswell: (略) 10/27 18:49 → zeuswell: (略) 10/27 18:49 → zeuswell: (略) 10/27 18:49 推 zeuswell: #1V2t6Nj1 (HateP_Picket) 10/27 18:51 推 phoenixzero: 受理 10/27 22:06 說明: >> phoenixzero: 受理 10/27 22:06 之前 zeuswell 即又犯政檢版規3-9 -- zeuswell自打臉的證據!(3) 推 phoenixzero: 無違規 政檢版3-9 主要是規範非當事人 10/27 22:06 推 phoenixzero: ze為當事人 10/27 22:06 推 Rrrxddd: 無違規 10/27 22:38 → Rrrxddd: 等等 10/27 22:59 推 kero2377: (略) 10/27 23:00 推 kero2377: (略) 10/27 23:01 → Rrrxddd: 當事人證言不採用 無水桶 警告一次 10/27 23:02 說明: >> 推 Rrrxddd: 無違規 10/27 22:38 >> (Rrrxddd發現有誤,隨即補述於後) >> → Rrrxddd: 等等 10/27 22:59 >> → Rrrxddd: 當事人證言不採用 無水桶 警告一次 10/27 23:02 >> 請再次睜大眼睛看看 → Rrrxddd在此又判了「警告」一次!! >> PS.這部分因板主群同時討論,致各板主的討論言詞互有穿插。 >> 故kero2377的部分列在下方(4) -- zeuswell的自打臉的證據!(4) → Rrrxddd: (略) 10/27 22:59 推 kero2377: 3-9哪裡沒違規了 至少也警告吧 有規範非當事人? 10/27 23:00 推 kero2377: 3-9到底哪裡寫非當事人? 10/27 23:01 → Rrrxddd: (略) 10/27 23:02 → kero2377: 兩位板主要不要解釋一下? 10/27 23:02 說明: >> #1XjmSur7 (HateP_Picket) >> → zeuswell: kero2377就是故意桶我桶好完的 12/13 16:48 >> 請明確指出kero2377的意見中,哪含有「故意」和「桶好完(玩)的」之意? -- zeuswell的自打臉的證據!(5) 推 zeuswell: 確定嗎?以上#1V2t6Nj1判例至少有兩位版主認定的。所以 10/27 23:13 → zeuswell: 現在要變囉? 10/27 23:13 說明: >> zeuswell (再次)主動提及的證據 #1V2t6Nj1 (HateP_Picket) >> (就再看一次)→ Rrrxddd: 改判 警告一次 10/28 00:20 >> (就再一次)請睜大眼睛看看 → Rrrxddd: 改判「警告」一次!! -- zeuswell的自打臉的證據!(6) → kero2377: 兩位板主要不要解釋一下? 10/27 23:02 推 zeuswell: (略,這部分列已在(5)打臉! 10/27 23:13 → zeuswell: (略) 10/27 23:13 → zeuswell: (略) 10/27 23:14 → zeuswell: (略) 10/27 23:14 推 kero2377: 1-4 10/27 23:23 → kero2377: 個人認為符合微罪警告標準 10/27 23:25 說明: >> kero2377在此定案,政檢板規3-9累犯的罰則即以政檢板規1-4來處置。 -- zeuswell的自打臉的證據!(7) 推 kero2377: 1-4 10/27 23:23 → kero2377: 個人認為符合微罪警告標準 10/27 23:25 推 zeuswell: OK,有2位版主已表示,而前述判例以呈上,剩餘版主請自 10/27 23:31 → zeuswell: 行判斷,往後請一律按照「此判決標準」處理 10/27 23:31 推 Rrrxddd: 當初沒看那麼仔細 以這篇為準 改判 10/27 23:38 推 zeuswell: 所以是警告對吧?好 10/27 23:39 說明: >> kero2377定案,Rrrxddd表示: 當初沒看那麼仔細 以這篇為準 改判 >> zeuswell: OK,往後請一律按照「此判決標準」處理、所以是「警告」對吧?「好」 >> 結果不是自己都已接受「警告」了! -- zeuswell的自打臉的證據!(8) → phoenixzero: 我問清楚一點 kero 版主認為以後檢舉案皆應該由版主 10/28 00:23 → phoenixzero: 受理後 當事人才能發言嗎? 10/28 00:23 → phoenixzero: 若是 我沒意見 以後就遵循這說法進行判決 只希望未 10/28 00:25 → phoenixzero: 來政檢版要把這部分寫詳細說明 10/28 00:25 說明: >> phoenixzero:「我沒意見」 >> 至此,三位板主也達成了「政檢板規3-9累犯的罰則即以政檢板規1-4來處置」共識。 >> 至於,後來的板主是否遵循判決或修改板規,則不是本檢舉案的重點。 --- 判定「警告」、自己都已接受「警告」,更要求:往後請一律按照「此判決標準」處理 基於以上證據! 證據確鑿!證據確鑿!證據確鑿! 截至目前被檢舉人違反政檢板規3-9的累積次數已達11次之多,是其前科5次的二倍+1! 才一年的前科再犯,就可以凹過時的板規不算?板規就還在那!怎不上訴?出國比賽! 才一年的案例再犯,就可以凹板主換過很多就不算?一任一年,一年換了幾任?為何? 論板規評案情誰最自豪自爽?嗆板主損板主上訴板主誰最狠勁?鬥倒了換人還輪不到! 對於這些種種言行,實在讓人難以苟同。不要再拖了!快快制裁他吧! 請板主果斷裁定吧! -- 前科: #1Vc4kZKW (HateP_Picket) R: [公告] zeuswell 3-9 1-4 短期內多次違反板規3-9,因此以1-4辦理微罪警告 水桶14天 前案(1): #1XjmSur7 (HateP_Picket) 應判未判處水桶56天 經查zeuswell不僅是累犯,且已有前科案例!請依例採「前科累積加重水桶」執行! 按,1-5.對於累犯者,應採「前科累積加重水桶」,水桶天數=判決水桶*(1+前科數) 故,水桶天數=7*(6+2)=56天 前案(2): #1Xj_ZQRx (HateP_Picket) 應判未判處水桶63天 zeuswell一犯再犯政檢板規3-9明顯故意.. 板規:違者證言不採用! 按,1-5.對於累犯者,應採「前科累積加重水桶」,水桶天數=判決水桶*(1+前科數) 故,水桶天數=7*(1+8)=63天 前案(3): #1Xk6hPOp (HateP_Picket) 應判未判處水桶70天 被檢舉人有前科還不思悔改自制,持續違規政檢3-9事實明顯,明知故犯應罪加一等。 板規: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按,1-5.對於累犯者,應採「前科累積加重水桶」,水桶天數=判決水桶*(1+前科數) 故,水桶天數=7*(1+9)=70天 前案(4): #1XkDmcUv (HateP_Picket) 應判未判處水桶77天 被檢舉人有前科還不思悔改自制,持續違規政檢3-9事實明顯,明知故犯應罪加一等。 板規: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按,1-5.對於累犯者,應採「前科累積加重水桶」,水桶天數=判決水桶*(1+前科數) 故,水桶天數=7*(1+10)=77天 前案(5): #1XkSxtzj (HateP_Picket) 應判未判處水桶84天 被檢舉人有前科還不思悔改自制,持續違規政檢3-9事實明顯,明知故犯應罪加一等。 板規: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所以根本不必理會他多餘的言詞。 按,1-5.對於累犯者,應採「前科累積加重水桶」,水桶天數=判決水桶*(1+前科數) 故,水桶天數=7*(1+11)=84天 --- 加上本案水桶天數=7*(1+12)=91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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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Neptunium: 意見:無違規 12/22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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