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oEpstein (Red Sox→Cubs→?)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建議] 政檢板抗辯板規
時間Sat Apr 24 15:30:56 2021
根據政黑檢舉板板規:
9.檢舉案張貼後,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10.所有檢舉案皆保障被檢舉人1次抗辯機會,若被檢舉人被水桶喪失發言權
則轉寄給板主由板主代為抗辯之
以上是板規內文。
但近期看到有位新任板主老是在抗辯程序過程中,
即憑個人觀點無視抗辯還在進行就決定違規與否。
很明顯沒有做到「保障被檢舉人抗辯機會」。
心證已成,當然怎麼判都隨他個人好惡甚至私交愛恨情仇。
請另外兩位S板主與N板主對該位老是衝動下達判決的板主好言勸之,
這種不按程序逕自下達板主判決意見的作法,明顯有違程序正義。
政黑板的板主向來不管政治立場,歷來至少皆依板規程序辦理。
連抗辯機會都不給就下達判決的板主,前所未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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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38.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619249458.A.96E.html
1F:推 larusa: 同一頁 5064 你呼叫的另一位板主也逕自判決04/24 15:42
JPTT看不到文章編號,你講一下誰檢舉的。
2F:→ larusa: 現在是不是剩N板可以叫?04/24 15:42
好久沒看到他了,是該叫一下。
3F:推 larusa: kterry01跟microsugar兩篇 k 那篇有過一段期間應該不算04/24 15:47
對呀KT那篇隔了十天,應該是放棄抗辯。
板規應該要訂一些關於時間的規定,比方說
「板主受理並寄站內信通知的若干小時內未抗辯即為放棄抗辯權益」這類文字。
24小時或是48小時都合理,如果抗辯推文結束告一段落才能判決這樣。
4F:→ larusa: 逕自04/24 15:47
micro那個好早,一個多月前
看起來被檢舉人可以主張自己未曾抗辯就「被判決」,這個上訴到小組會很好玩喔。
5F:推 zeuswell: 版主有上線就要感謝了,造反48404/24 15:47
不然就把抗辯的板規修掉,不給抗辯權利這樣最簡單。
板規明訂「被檢舉人有抗辯權利」,就不應該無視這個權利,在抗辯前判決。
除非被檢舉人放棄這個權利,比方說受理檢舉(寄站內信通知)若干小時仍不抗辯。
※ 編輯: TheoEpstein (118.169.38.82 臺灣), 04/24/2021 15:54:24
6F:推 larusa: 漏洞是很多 包括現在我認為幾位板主對第二章的檢舉 04/24 15:58
7F:→ larusa: 處理方式也不一致 04/24 15:58
8F:→ TheoEpstein: 問題很多啊,所以我才發建議文,結果w板主好像看不懂 04/24 16:01
9F:→ TheoEpstein: ,以為我針對他上一篇而已。 04/24 16:01
10F:推 zeuswell: 好久沒玩了,板規長怎樣也不記得惹。要畢業很忙,有上線 04/24 16:04
11F:→ zeuswell: 就不錯惹辣 04/24 16:04
12F:→ TheoEpstein: 那廢掉板規比較好當板皇啦 04/24 16:07
13F:推 slcgboy: 我自己能接受版主放棄管控 "但仍限當事人與版主發推文" 04/25 02:27
14F:→ TheoEpstein: 當事人麻煩定義清楚一點 04/25 16:42
15F:→ TheoEpstein: 我有過在某板檢舉後推文,被說非當事人(我是檢舉人) 04/25 16:42
16F:→ TheoEpstein: 然後水桶7天,我不是生氣是大笑,檢舉人非當事人? 04/25 16:43
17F:→ TheoEpstein: 後來該板板主就聽我建議去修板規,改成被檢舉人了。 04/25 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