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eP_Picket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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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hw102050: 你看過個資法沒? 09/30 00:48 : → hw102050: 3-19-2 / 3-19-3 / 3-19-5 09/30 00:50 : → hw102050: 3-20-2 / 3-20-4 09/30 00:52 : → hw102050: 而且 姓名與ID的連結被公佈會造成什麼侵害當事人權意? 09/30 00:53 : → hw102050: 這點我是真的想不透 09/30 00:54 : → goetze: 這根本胡扯,法院已經公開的資料,為眾人可查詢,算啥散佈 09/30 06:49 : → goetze: 怎?我再問一次,站方的公告有哪公告了個資?答不上? 09/30 06:51 : → goetze: 你不用在那邊自我腦補,個資法哪一條規定法院跟新聞有特權 09/30 06:52 : → goetze: ,而民眾沒有的?你指得出來嗎? 09/30 06:53 : → goetze: 而且,你根本在混淆視聽,法院公佈的判決書,上面的個資早 09/30 07:20 : → goetze: 先刪去,你舉的案例是將紙本的判決書貼上網 09/30 07:21 : → goetze: 這種變造過的正義,是為了什麼呢? 09/30 07:23 : → goetze: 你指控站方會公佈姓名與ID,根本沒發生,你有時光機嗎? 09/30 07:26 : → goetze: 我再問一次,站方哪裡有公告個資? 10/03 06:44 : 推 hw102050: 問一個問題 為什麼id被公佈名子違反個資法? 10/10 00:51 : → hw102050: 而且這個名字還是新聞跟判決已經公佈的了 10/10 00:52 : → hw102050: 再者申請帳號時的使用者條款 有說可逕自停權不受歡人物 10/10 00:53 : → hw102050: 都已經說了不歡迎小芬 你還要自虐申請 然後被公佈怪誰? 10/10 00:54 : → hw102050: 所以你說的論點 公佈小芬id到底犯到那條個資法? 10/10 00:54 : → hw102050: 3-19-2 / 3-19-3 / 3-19-5 / 3-20-2 / 3-20-4 看了嘛? 10/10 00:55 : 推 hw102050: ok~我不清楚 你很清楚 所以請回答一下 犯了那條規定? 10/10 13:24 : → hw102050: 再來 我的前提跟小芬的前提明顯不一樣 回答你的問題無助 10/10 13:25 : → hw102050: 於你的論點,不太懂你的用意是? 10/10 13:25 : 推 hw102050: 我認為並無違法,所以才要你說明看看為何違法 10/11 14:06 : → hw102050: 但你卻反而丟回問題,這實在鬼打牆 若不能了解你鬼扯的 10/11 14:07 : → hw102050: 基礎,這根本無助於釐清什麼 另外丟個新聞無法代表什麼 10/11 14:07 : → hw102050: 新聞刪減掉太多判決內容 下次要這樣討論請丟案號 10/11 14:08 : → hw102050: 高等:台中高等法院/刑事/105年度上易字第378號 10/11 14:09 : → hw102050: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105年度易字第30號 10/11 14:10 : → hw102050: 看了判決書,你舉的例子根本不足以說明 站方行為違反個資 10/11 14:11 : → hw102050: 你的例子中,被告利用民事判決通知上刊載的地址/電話..et 10/11 14:11 : → hw102050: 翻拍並貼上網路,並留言毀損原告名譽,此行為 10/11 14:12 : → hw102050: 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這公佈的行為單單只是私怨非公益 10/11 14:16 : → hw102050: -- 10/11 14:17 : → hw102050: 回到站方公佈小芬與ID連結,以上例來參並不足以滿足要件 10/11 14:18 : → hw102050: 1.站方蒐集目的是基於站方管理,屬合理範圍 10/11 14:18 : → hw102050: 2.站方基於管理,可停權特定帳號,且已先公告在先 10/11 14:19 : → hw102050: 3.站方行為致公開,第三人可得知ID與姓名連結,乃基於新 10/11 14:19 : → hw102050: 聞/判決書等而得知,此資料是公開於眾的,並非個資保護 10/11 14:20 : → hw102050: 範圍,且就算站方公佈ID為小芬帳號,最多也只是公佈姓名 10/11 14:21 : → hw102050: 目的是要避免大家被吉,動機尚屬公眾利益,無逾越使用範 10/11 14:22 : → hw102050: 且並無公開更私密的個資 基於以上幾點 所以我才認為站 10/11 14:23 : → hw102050: 方並沒有做超脫個資的使用範圍 無違法 你懂嘛? 10/11 14:23 : 推 slcgboy: 實務上 假設我懷疑猜測某帳號是不受歡迎者註冊使用 10/13 01:11 : 推 slcgboy: 我可以向站方提出猜測的證據之後要求確認是否是該人 10/13 01:12 : 推 slcgboy: 如果是就靶心啦 由站方去處置 10/13 01:13 : 推 slcgboy: 如果不對 大概就是站方告知猜錯不是該人 10/13 01:14 要講的太多....一直沒時間回應....在此一併回覆........ 從『批踢踢站(以下簡稱站方)蒐集、處理使用者個資,並於使用者違反站 規時,砍除帳號,並對外公布其姓名個資』案(以下簡稱本案)之相關人事 物討論個資法,詳如說明。 說明: 一、個資法中【蒐集】、【處理】、【利用】之定義。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條:https://goo.gl/fsvS2T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 短評: 蒐集:不管是自己在網路上、新聞中、司法院法律資料庫等主動蒐集當事 人的個資;還是法院寄判決書、新聞報導、網路上某人的散布,而 被動獲得當事人的個資,都算『蒐集』。 處理:自己主動蒐集或被動得知個資後,私底下、內部、不對外的將個資 建檔,屬於『處理』。 利用:不是上述蒐集、處理的使用,都屬『利用』。 站方在使用者註冊時,要求使用者填寫姓名、地址、學歷、職業等個資, 屬於『蒐集』個資的行為。 站方在使用者填完個資後,將蒐集到的個資加以建檔處理,屬於『處理』 個資的行為。 本站在使用者違反站規時,砍除帳號並公布蒐集而來的使用者姓名個資, 屬於『利用』個資的行為。 二、何謂個資法的『特定目的』?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5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 短評: 蒐集之目的就是特定目的,個資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要在『特定目的』 之必要範圍(記住是必要,不是需要,更不是隨便要。),並與蒐集之目 的有正當合理的關聯(重點是正當合理,不正當的關聯不行、不合理的關 聯也不行)。 本案本站在使用者註冊時,與使用者簽訂 使用者條款 2.0.1 契約,並於 契約第2條(您的註冊義務)中告訴使用者蒐集個資的目的,是為了『向   使用者提供批踢踢站的服務』,且在第3條(隱私權政策)第(C)項向使   用者保證『本站不會向任何人公開您的資料』。 以本案來說,站方蒐集使用者個資的特定目的就是『為了向使用者提供批   踢踢站的服務』。(資料來源:https://goo.gl/tBkMEy) 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須明確告知當事人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8條:https://goo.gl/sYClWx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9條:https://goo.gl/kBLpXa ------ 短評: 請參閱所附網址,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須明確告知當事人,但只要『個 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基本 上,都可以免告知,換言之,如果對當事人顯有不利之影響,那就可以追 究有沒有事先告知當事人,若沒有可依照個資法第48條規定處置、處分。 而站方在『使用者條款 2.0.1』這個與使用者簽訂的契約第2條中清楚地   告知使用者蒐集個資之目的。(資料來源:https://goo.gl/tBkMEy) 三、從個資法 第19條 第20條 之異同點、關鍵點討論 個資法第19條 個資法第20條 -------------------------------------------------------------------------- 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 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 個人資料。 財產上之危險。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 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 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 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 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 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 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 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 短評: 1.個資法第19條提到須符合的情形為何有『當事人自行公開』、『經當事人同意 』? 表示當事人自行公開自己的個資不等於當事人同意他人蒐集、處理所公開的個 資。 當然,可以擇一適用,有了當事人自行公開,就不需要經當事人同意,不過, 前提是蒐集要有特定目的。 2.個資法第19條提到須符合的情形有『當事人自行公開』、『已合法公開』、『 一般可得之來源』、『經當事人同意』,而第20條可例外情形只有『經當事人 同意』? 表示就算個資是從『當事人自行公開』、『已合法公開』、『一般可得之來源 』的情形蒐集得到,但要利用這些情形蒐集來的個資時,仍然不行。 舉例來說: 某甲從當事人自行公開、法院公開、新聞報導等管道蒐集到個資,仍然不能利 用這蒐集到的個資到處散布。 不能說這新聞已經報導過了,所以我就可以到處散布; 不能說法律資料庫都蒐集得到這個資,所以我就可以到處散布; 不能說這個資是法院寄判決書給我的,所以我就可以到處散布, 也不能說當事人已經自行到處公開他的個資了,所以我也能到處公布他的個資。 因為個資法第20條沒有給你這些可以例外的適用情形。 3.站方『蒐集、處理』使用者個資是否符合個資法規定? 個資法第19條在規範『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 批踢踢屬於非公務機關,在蒐集、處理使用者的個資,以簽訂契約的方式,告 知使用者蒐集個資的目的,符合個資法第19條應有特定目的之規定,亦符合同 條第一項第二、五、八款之規定,當然,亦符合個資法第8條,蒐集個資前的    告知義務。 而簽訂之契約為『使用者條款 2.0.1』,站方告知使用者蒐集個資的目的是『 為了向使用者提供批踢踢站的服務』,這在上述第二點已談過。 4.站方『利用』使用者個資是否符合個資法規定? 個資法第20條在規範『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站方處分違反站規的使用者,除了砍除帳號,還將蒐集而來的使用者姓名個資 公諸於眾,屬於利用個資的行為,應符合個資法第20條之規定。 逐項討論本案是否符合個資法第20條規定,列舉如下: a.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評:站方在使用者註冊時,於契約中告知使用者,蒐集個資之目的在於『為 了提供使用者服務』,並且保證不會跟任何人出借、出售、公開所蒐集 來的個資,並無告知使用者若違反站規會被公布個資,已然踰越『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b.站方逾越『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公布使用者姓名個資,是否符合 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 評: 一、法律明文規定。 我國法律應該沒規定站方處理站務時,可以公布當事人個資。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關鍵詞『增進』、『必要』,站方以江某恐嚇、威脅其他使用者致影響 言論自由以及本站營運時為由,砍除江某的ID並公布其姓名個資。 威脅、恐嚇其他使用者,是刑事罪,站方有證據嗎?江被以恐嚇罪起訴 、定罪了嗎? 影響言論自由及批踢踢站營運?江在批踢踢時,批踢踢每天上站的平均 人次都在20幾萬,批踢踢營運有變差嗎?平均20幾萬人次,誰言論自由 被影響了? 定江的罪,砍除帳號,依據的居然是形容詞,而不是真憑實據。 姑且不論,站方定江的罪名多麼冠冕堂皇,是否跟公益有關,就當他該 死好了、就當批踢踢是你家開的最大好了,但砍其帳號,已然可以達到 目的,公布江的個資,有何必要性?不公布其姓名個資就達不到目的? 連法院在判決時,在個資法未修法之前,都只敢在判決書用OO來代替人 名,且連法院都不敢用公益之名公布亂訟的人的姓名個資,批踢踢站比 法院還厲害,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居然敢在處理站務時,公布使用者姓 名個資? 連雅虎、臉書等社群網站,使用者違規使用,最多也是砍除帳號,也不 敢公布違規使用者的姓名個資,就批踢踢站敢?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站方在本案,應該沒考慮過江某的什麼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這就更扯了,這要是適用的話,法院應該把亂訟的人抓去關了,都造成 重大危害了。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 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批踢踢站不是公務機關,也不是學術研究機構,且都公布姓名個資了, 不能說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了。 六、經當事人同意。 本案,站方應該沒經過江某的同意,就公布他的姓名個資。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本案,站方應該沒考慮過公布江某的姓名個資,對他有什麼好處。 小結:站方於本案公布江某的姓名個資,既不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亦不符合各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公布姓名個資的行為, 當屬違反個資法第20條。 結論: 首先,站方於本案中,以江某違反站規為由,砍除其帳號,並公布其姓名個資的行 為,以違反自己與使用者簽訂契約(使用者條款 2.0.1)中第2條、第3條,違規行 為導致權益受損,應該是民法的事情。 談回個資法,站方在『使用者條款 2.0.1』條款第2條中告知使用者蒐集個資的目 的在提供服務,是否應重簽合約,重新告知使用者違反站規也會被公布個資? 站方在『使用者條款 2.0.1』條款第3條中保證不會向任何人公布個資,是否應重 簽合約,重新告知使用者違反站規就會被公布個資? 處理本案,批踢踢的行為只有四個字可以形容,就是畫蛇添足,用星爺的話,就是 多了塊魚,根本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讓事情複雜化。 以既有帳號部的『不受歡迎使用者規範』,就可以處理江案,在沒有透露出姓名的 情況下,以認定IP的方式,就能做到砍除帳號的目的,不但檢舉者、版主、小組長 、群組長,乃至站方(帳號部),都不會因為檢舉、處理本案,而有違反個資法的 爭議,真要遇到訟棍,還是得跑法院,只不過從妨礙名譽改成洩漏個資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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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480174015.A.9BA.html
1F:推 hw102050: 我覺得「特定目的」的解釋可以很廣 11/27 03:11
2F:→ hw102050: 今天江如果只是一般人 站方作法確實有你說的問題 11/27 03:11
3F:→ hw102050: 但別忘了 江已經濫訴,狀告很多網友換取和解金錢 11/27 03:12
4F:→ hw102050: 站方只要打著「保護PTT使用者」 & 「抑止不當行為」 11/27 03:13
5F:→ hw102050: 已善意出發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11/27 03:15
6F:→ hw102050: 我覺的不會有你說公佈個資的問題 況且只公佈ID/姓名 11/27 03:16
7F:→ hw102050: 是否此個資能讓此人權益嚴重受損 還有的討論 11/27 03:17
8F:→ hw102050: ps:我的第一句推文 推錯 請無視 11/27 03:17
9F:→ hw102050: 「法院應該把亂訟的人抓去關了」 這點想太多了 11/27 03:18
10F:→ hw102050: 江要訴訟是他的權力,法院只能被動解釋條文來判決 11/27 03:19
11F:→ hw102050: 然後打回. 而站方也只能主張此條,打著善意大旗 11/27 03:21
12F:→ hw102050: 來證明自己不是無故公佈 法院看了過往案例會怎麼判 11/27 03:21
1.江要訴訟是他的權力,法院不會把他抓起來, 然後江行使他的正當權力,被站方洩漏個資後 ,法院又同意站方以公益的理由來洩漏他的個 資? 這邏輯是不是錯亂啊? 站方有江的恐嚇及威脅的證據了嗎?否則以此為理由來洩漏個資, 還可以加告誹謗罪。 2.站方只要打著「保護PTT使用者」「抑止不當行為」等理由,就能 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一項第二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例外 情形? 我已經註明『必要』二字,你大概以為這是語助詞無義吧?! https://goo.gl/Nca8of 99年公布的個資法 https://goo.gl/gU5K7M 104年修正的個資法 第20條第一項第二款,就是增加了『所必要』三字,何謂必要? 公布江的個資,江就不能告在批踢踢罵他的人嗎? 砍除江的帳號,就不能保護PTT的使用者了? 就是有人想打著公益的名字行洩漏個資之實,104年修法,才會在 『為增進公共利益』後面加上『所必要』三個字,這三個字不是 因為吃飽撐著加上去的。 3.站方可以用「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為由來洩漏江的個資? 前面加了必要,不是無聊亂加,這裡加了重大,也不是無意義,什 麼叫做重大?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https://goo.gl/L9QJa7 本法第十條但書第三款所稱『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指有害於 第三人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其他重大利益。 同是個資法標準一樣,第10條的但書第三款稱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 益,是要有害於第三人個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其他重大利 益。 那第20條的但書第四款稱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也是防止他 人個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其他重大權益受到危害。 若被人告就是重大危害的話,以後每個被告的板友,都可以向批踢 踢申請公布告人者的個資了。 4.姓名就是個資法要保護的客體之一,洩漏哪一種個資算不嚴重啊? 民事上,違反個資法,最便宜的賠償是五百元,就是找不到證明損 失的依據,就是每人每件"低銷"500元。 個資法第28條:https://goo.gl/w0hSaa 個資法第29條:https:/ goo.gl/r7xOF0 刑事上,違反個資法第21條,可以個資法第41條,處以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資法第41條:https://goo.gl/hszJHO 批踢踢站違反個資法第21條第一項,依據個資法第47條,可以先罰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 正者,按次處罰之。 個資法第47條:https://goo.gl/0OZ1dR 民事賠償+刑事徒刑+罰金+再加上行政罰緩,我看違反個資法,比 被告公然侮辱罪還嚴重。 ------- 綜上所述,你若認為還可以辯,那就等被人告了以後,再去跟法官辯 ,不要以為這樣就不能告了,真要當訟棍,你打個87兩個數字,我就 能告了,洩漏我的名字,為何不能告,不管是公然侮辱,還是洩漏個 資,一樣是先告了再說,大家來跑法院,等法官判,不想跑的,就交 和解金,那不就又回到原點?公布江的姓名個資的目的有達到嗎? 義正嚴詞地說洩漏個資是為了保護PTT使用者被告,防止危害PTT使用 者的重大權益,結果造成使用者還是被告,還被加告了洩漏個資,讓 處理相關站務的人員遭受訟累。 真想去幫站方處理江的不受歡迎案,就要有準備跑法院的心理準備, 不曉得站方法務會不會幫忙這些被告的人出庭,因為最無辜的是他們 ,而把事情複雜化的是站方。 ※ 編輯: AskWhat (59.127.74.64), 11/27/2016 05:52:03 ※ XindeX:轉錄至看板 L_SecretGard 12/15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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