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m (@@@@@@@)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Re: [建議] 刪除政黑檢舉板規3-6
時間Sat Aug 13 10:28:02 2016
※ 引述《radiodept (大學是要讀幾年?真廢物)》之銘言:
: 政檢板規3-6
: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 6.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
: 或修改違者水桶三個月
: 板主受理後不能修改是基於什麼原因呢?
如果你送一份文件去公務單位,
進行一些申請事項;
然後承辦人員受理了,
你卻想要修改,
你覺得,你可以自行翻他的抽屜,
把文件找出來修改嗎?
還是你應該跟承辦人員說明,
請他退回來?
如果承辦人員依照你第一次的文件內容版本,
進行處理,
結果他不知道你已經偷改成第二個版本了,
你這不是害到他嗎?
: 連改錯字都要被水桶3個月?
同上
: 如果真的不該修改為何板主不直接鎖文?
這是個好方法,可以討論
: 開放大家在推文討論辯駁,
: 卻不開放修改文章來反駁,
: 這是什麼奇怪的規定呢?
不一樣,
推文不會影響原文內容,
但修文會!
: 何況是反駁是在根本沒有修改本文的情況下。
: 全世界的法律條文中,實在找不到一種條文是
: "因為違反訴訟程序,所以被判刑的條文。"
: 頂多就是訴訟無效,哪有什麼訴訟程序錯誤會被處罰的道理?
就算你要用法律訴訟來形容,
那你也找比較相似的情形來形容!
你舉的例子,可能比較像是檢舉時,應該用3-1版規,卻誤用3-2的狀況
但我前面說過了,
版主受理檢舉後,
你加以修改,
這行為就像是偷翻承辦人員的抽屜一樣。
差很多。
: 這種條文根本明顯有利當權者,應予以刪除。
: 合理推斷只是板主用來套殺板友的做法。
: 派個人來檢舉文底下挑釁,引誘人修改文章反駁,
: 板主刻意標記已受理,
: 最後找到藉口水桶。
要不要鎖文,可以討論;
但是把文章發出去了,
不能修改是很明顯的。
原始資料,原封不動放在那邊,
版主才有辦法做出合理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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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w102050: "不該修改為何板主不直接鎖文" 這點就顯現他對對系統 08/13 11:51
2F:→ hw102050: 不了解... 鎖文鎖的只是推文&刪文 不鎖修改文章的 08/13 11:52
3F:→ hw102050: 甚至結案後m/!文 作者還是可以把檢舉案毀掉清空內容 08/13 11:53
4F:→ hw102050: 未來無法相同案例佐 這種增加板主困擾的行為 水桶很正常 08/13 11:53
5F:→ Miule: 這種要求跟遠雄在大巨蛋案的做法還真像 08/13 12:18
6F:推 womf: 等等有人要哭暈再廁所了... 08/13 15:48
7F:→ chenhsiutsai: 喔喔 新上任的版主蠻有sence的 08/13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