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改項目︰
1.將1-4修改:改放在節省置底空間
2.將1-5修改:更改描述使其通順
3.將1-7修改:更改描述使其定義明確
4.增2-4規定:說明文章標記代表意義
5.增2-5規定:增加文章分類共用CD時間,避免濫訴
6.將2-6修改:更改描述使其通順
7.將3-1修改:刪除重複定義,以原3-4規定遞補之
8.將3-2修改:更改描述使其定義明確
9.增3-4規定:增加證據認證方式說明
10.將3-7修改:刪除重複定義描述
11.增3-11規定:增加因板規瑕疵,應做有利判決規定
12.將4-2修改:更改描述使其定義明確
13.將4-3修改:更改成申訴案由原板主進行處理
14.將6-1修改:更改板務建議文cd時間
15.增6-2規定:更改描述使其定義明確
16.將7-2修改:更改維持板面秩序之口頭警告後水桶辦法
17.增7-3規定:增加板主於政檢之權力規範
第一章 總則
1.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
以及批踢踢實業坊站方制定之站規管轄
2.文章標題、文章內容、發文者簽名檔,皆視同發文本體,其內容亦必須遵守板規
3.檢舉/申訴/容赦文發表之後,倘若版規變更,皆以發表/前科紀錄時之板規為準
4.所有水桶/警告/前科紀錄定期歸檔,並於政黑/政檢公告,且將紀錄收錄以供查詢
5.違規(除第三章/第四章板規外)且微罪/初犯應採「微罪警告」,當累積犯滿上限3次警告
當次採正常水桶天數處置並不記前科,往後違規不得再採警告判決
6.對於累犯者,採「前科累積加重水桶」,水桶天數=判例天數*(1+0.5*前科數)
7.遭水桶且使用分身/Bug規避,經確認後本尊/分身皆判決(原判例*1.5倍-已執行天數)
8.所有版務須依政黑/政檢規定執行/處分,結果皆須公開於版面上,並以政檢版公告為準
第二章 文章分類
1.違規事項應以一罪一罰,同樣違規事項(同文章/同文章內推文)不得重複判決水桶
2.本板文章標題分類分為『檢舉』、『申訴』、『容赦』、『建議』、『公告』
3.標題分類使用說明:
a.檢舉︰檢舉使用者違反板規,需詳列違規事實與引用版規
b.申訴︰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對判決結果提出異議,且由其他板主受理判決之
c.容赦︰警告/前科紀錄者申請刪除紀錄
d.建議︰針對政黑板與政黑檢舉板之板務提出討論與建議
e.公告︰板主專用分類
4.檢舉/申訴/容赦分類會使用標記識別處理進度,S:審理中 / m:已結案 / !:不受理
5.檢舉/申訴/容赦分類,每篇需間隔8hr以上,超貼文章不受理,且24hr內禁止發表
6.若未依規定使用標題/分類/格式發表文章,板主應提出口頭警告勸告使用者修改,
若24hr過後使用者仍未修改,文章不受理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1.檢舉案請於違規事實發生168hr內提出檢舉,逾期視同超過追溯期,不予受理
2.檢舉人需檢附相關證據,足以證明違規事實符合板規,並按格式發表檢舉文於板上︰
檢舉文標題統一格式: [檢舉] (AID碼) 犯規ID 違反板規條文
範例: [檢舉]
#1C4z9MCS FHJ 政黑板規3-2-e
[檢舉]
#1C4z9MCS FHJ 政檢板規4-5
3.檢舉案涉及點名特定板友時,只有當事人才能發文檢舉,不受理代他人檢舉
4.檢舉案相關證據,是否足以證明違規事實符合板規,將交由板主審議後認定
5.在政黑檢舉板被水桶視同剝奪使用者之檢舉權力,檢舉案不予受理
本規定當檢舉政黑板規第三章與第四章時可例外
6.不受理政黑板永久水桶使用者、站方公告之不受歡迎使用者或疑似ID、以及使用跳
板ip或代理伺服器或海外IP明顯得知為跳板之使用者之檢舉。(跳板ip、代理伺服
器由板主認定。)
7.每篇檢舉文限定檢舉一位板友在單一文章內的各項違規行為或多篇文章之相同違規
違者檢舉案不受理
8.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或修改文章
違者處以水桶35天之處分
9.檢舉案進行審理階段,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10.所有檢舉案皆保障被檢舉人1次抗辯機會,若被檢舉人被水桶喪失發言權
則轉寄給板主由板主代為PO之
11.當因板規瑕疵/板規歧義/程序錯誤等,致使被檢舉人權益受損,應對其做有利判決
第四章 申訴文管理辦法
1.申訴文需板主判決決定後168hr內提出申訴,逾期不受理
2.申訴文為尋求板主詳細說明判決理由或提出新具體證據要求改判所用,須按格式發表
若內容經板主認定為舊證/無具體新證,將會影響申訴人之權益與重審判決︰
申訴文標題統一格式: [申訴] 判決板主ID AID碼 判決
範例: [申訴] FHJ
#1C4z9MCS 判決
3.申訴案將由原判決板主進行審理並說明
4.若申訴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或修改文章
違者處以水桶35天之處分
5.申訴案除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外,非相關人等禁止發表,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6.申訴案進行審理階段,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7.所有檢舉案判決皆保障1次申訴機會,若被申訴人被水桶喪失發言權
則轉寄給板主由板主代為PO之
8.申訴案提出後若72hr內未獲得板務回應,視為板務認為無需溝通說明
申訴人若仍不服判決得以逕行向組務提出申訴
第五章 容赦文管理辦法
1.容赦為警告/前科紀錄者,犯後半年內無犯規紀錄,得申請刪除前科/警告1次
2.根據最後違規事實半年內無違規紀錄,得按格式發表,否則不受理
內容需提出最後警告/前科紀錄之判決,以利板主處理︰
容赦文標題統一格式: [容赦] 刪除項目 申請ID AID碼
範例: [容赦] 警告/前科 FHJ
#1C4z9MCS
3.板主不會主動進行容赦,須由警告/前科紀錄者自行申請
4.若容赦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或修改文章
違者處以水桶35天之處分
5.容赦案除警告/前科紀錄人等外,非相關人等禁止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6.進行審理階段,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若不符合容赦標準不受理
第六章 板務建議文管理辦法
1.板務(政黑/政檢)之建議文,每ID每4hr內限發一篇,時間內超貼刪除處理
2.板務建議文之標題與內文得針對主題簡明扼要說明,若與板務無關或有擾亂板面秩序者
經板主認定後處以口頭警告,若依然故我則違規者水桶7天並刪除
第七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1.除在相關板面提出申訴與版務處理外,禁止轉出本板文章,違反者處以水桶70天之處分
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同樣接受政黑板第三章與第四章之管理辦法,
若發言擾亂政檢板面秩序者,經板主認定後處以口頭警告,若依然故我者水桶7天
3.為維持板面秩序,板主得以主動刪文/鎖文或經由口頭警告後水桶處置
對於其他採水桶處置之違規應被動處理,待有人檢舉後才能進行判決
政黑檢舉板板規_20150623_V1.2 20150624_0000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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