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llliu14 (billliu)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申訴] #1K_2SO3D rx178mk2 政黑板規3-2-g
時間Tue Mar 10 16:59:3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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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K_2SO3D (HatePolitics) [ptt.cc] Re: [新聞] 綠營紀念228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425811224.A.0CD.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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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rx178mk2: 日治時代臺灣人三餐都吃白米飯,吃蕃薯籤的都是不爭氣 03/08 19:12
2F:→ rx178mk2: 的魯蛇! 03/08 19:12
日治時代臺灣人三餐都吃白米飯,吃蕃薯籤的都是不爭氣都是魯蛇
中間使用的是逗號,後面那句接續性的"吃番薯籤的"都是不爭氣都是魯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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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同一句 後半句省略主詞 所以是指前面的日治時期的台灣人
的確是攻擊那個時期吃番薯籤的都是
不爭氣及
魯蛇
以以前的判例為例
#1K-G5YcB
→ pinkkate: 一段時間沒來這邊 跳tone水準還是沒變 03/06 11:47
這句也沒指稱主詞是誰,一樣判警告一次
好吧 如果上面的判例不能說服
那看看板規三-2-e
e.以任何型式攻擊本板與全體板友、點名本板針對板內任何板友集合的引戰或攻擊
行為、點名政黑板討論看板之既存現象(例如非回應引用文章時討論看板出現的
文章標題或內文、或非同討論串回應論點情況下討論板友所持之意見)或未來走
向(例如提出政黑板應行使的政治行為)、
未明確指稱對象之引戰或攻擊行為(
引戰或攻擊行為後才補充指稱對象亦會處以警告以上處份)。違反者處以水桶
15~180天。
三-2-e指出未明確指稱對象的攻擊行為一樣需要被水桶
以以下判例為例
3F:→ setzer: 我只知道7-11一樣是只開3個點可以作人民幣兌換服務 然後有01/31 22:45
→ setzer: 一票人在那邊哭喊舔共被統什麼的 XD 01/31 22:46
setzer不特定指稱對象
推 Enter1942: 依組務公告 改判setzer警告1次 02/12 22:16
再以另一判例為例
4F:推 setzer: 馬英九執政居然指標沒有將台灣評為地獄等級的痛苦 當然惹 01/29 13:14
5F:→ setzer: 得一堆人跳腳囉 01/29 13:14
推 Enter1942: 依組務公告 改判setzer警告1次 02/12 19:00
可知以三-2-e之細項"未明確指稱對象之引戰或攻擊行為"
rx178mk2單憑
"吃蕃薯籤的都是不爭氣都是魯蛇"這句話就可以浸水桶了
請板主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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