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ngyeh (XIII)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檢舉] #1K39bbA0 ameno 政檢版規六-3
時間Thu Sep 11 01:07:22 2014
一、檢舉人ID:Fengyeh
二、被檢舉人ID:ameno
三、違反板規:政檢版規第六章第3項
3.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同樣接受政黑板第三章與第四章之管理辦法。若政黑板之
管理辦法與本板板規有衝突之處,以本板板規為主。違反政黑板板規者處以水桶
10~3650天之處分。
四、違規文章代碼與說明:
┌─────────────────────────────────────┐
│ 文章代碼(AID):
#1K39bbA0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K38OBUI ameno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410111845.A.280.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查被檢舉人ameno於本文中推文如下:
1F:推 ameno: 103年偵字第15082號lovebbcc因此事告luminosa已不起訴處分09/10 18:27
2F:→ ameno: 換言之 此案情刑法上確定不構成公然侮辱 依板規不認定違規09/10 18:30
政黑版規第三章第2項b款:
2.發表文章或推文內容禁止事項。
b.未經許可公開他人之私人資料、水球、信件、個資、相簿連結等。若為公開之資
料可由政府機關網站或報章媒體合法查詢者不在此限。違反者處以水桶30~360天,
若為發文違規另行退文處分。再犯者以永久水桶處分。
刑事偵查的不起訴書非屬公開之資料,亦無法由政府機關網站或報章媒體合法查詢,
該推文提及lovebbcc及luminosa二人之ID,
即便推文內容無法證實是否確實與此二人相關,但ameno雖指證歷歷,
卻無證據顯示lovebbcc與luminosa此二人皆同意ameno公開此私人資料,顯然違反版規,
建請版主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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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94.243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410368846.A.BB1.html
※ 編輯: Fengyeh (36.226.194.243), 09/11/2014 01:08:36
※ 編輯: Fengyeh (36.226.194.243), 09/11/2014 01:10:43
3F:推 ameno: 當初lovebbcc公開揚言提告 則起不起訴便已成為可受公評之事 09/13 01:08
4F:→ ameno: 關私(個)人資料什麼事?誰的什麼私(個)人資料被公開了? 09/13 01:09
5F:→ ameno: 舉個例 你當初嘴健談辱人姓江的畜生才算是公開一部分私(個) 09/13 01:12
6F:→ ameno: 人資料 懂嗎 不然你檢舉之標的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義的 09/13 01:14
7F:→ ameno: 哪一項 請舉證!可不要又像先前檢舉人卻死不敢舉證一樣嘿! 09/13 01:15
8F:→ Fengyeh: 科科 09/13 05:40
9F:→ Fengyeh: 我是檢舉你違反版規,又不是告你違法....至於哪裡違反 09/13 06:17
10F:→ Fengyeh: 請洽檢舉文,謝謝。 09/13 06:17
11F:推 setzer: 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不起訴書案號及涉及id 警告1次 09/23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