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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以及批踢踢實業坊站方 制定之站規管轄。 2.發文或推文後板規有所變更者,適用發文或推文時之板規。 3.若推發文內容是否涉及違反板規有爭議時,應盡量作有利於發文板友之解釋。 第二章 文章分類 1.本板文章標題分類分為『檢舉』、『申訴』、『建議』、『公告』。 2.標題分類使用說明:  a.檢舉:檢舉使用者違反板規。  b.申訴: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對判決結果提出異議。  c.建議:針對政黑板與政黑檢舉板之板務提出討論與建議。 d.公告:板主專用分類。 3.若未依規定使用標題分類發表文章,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板主並得視情況備 份違規文章後刪除。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1.檢舉他人違反板規者需檢附相關證據,並按格式發表檢舉文於板上;若未依格式檢 舉,板主有權拒絕受理,並得視情況處以警告至水桶365天之處分且備份文章後刪除。 檢舉文標題統一格式: [檢舉] (AID碼)犯規ID 違反板規條文 範例: [檢舉] #1C4z9MCS setzer 政黑板規2-2 [檢舉] #1C4z9MCS setzer 政檢板規3-7 2.政黑板板規第三章檢舉採當事人主義,只有當事人才能發文檢舉,不受理代他人檢 舉(3-4除外);政黑板板規第三章以外之規定,則不限當事人皆可檢舉。 3.檢舉案請於違規事實發生之發、推文七日(168hr)內提出檢舉,逾期視同超過追溯 期,不予受理。 4.在政黑檢舉板被水桶視同剝奪使用者之檢舉權力,寄信給板主之檢舉案不予受理。 本條規定當檢舉政黑板規第三章所列之人身攻擊時可例外。 5.不受理政黑板永久水桶使用者、站方公告之不受歡迎使用者或疑似ID、以及使用跳 板ip或代理伺服器或海外IP明顯得知為跳板之使用者之檢舉。(跳板ip、代理伺服 器由板主認定。) 6.每個ID於24hr內限發一篇檢舉文,每篇檢舉文限定檢舉一位板友在單一文章內的各 項違規行為或多篇文章之相同違規事項(依據一案一罰原則,每一獨立違規事實視 為一項違規檢舉)。違反者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7.檢舉人若10天內有兩項以上(含兩項)檢舉案由板主判決不成立或被檢舉人不違規, 視為濫用檢舉,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8.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鎖文處理之後,發文者又擅自刪除或修 改文章,視為藐視檢舉,處以水桶30~3650天之處分。 9.非當事人(檢舉者、被檢舉者、與板主之外的使用者)禁止對檢舉案回文或回推。 違反者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10.檢舉案之提出與當事人之回應須聚焦於違規事實的說明與辯解。若濫用檢舉案陳述 無關檢舉案之事項,處以警告至水桶365天之處分。 第四章 申訴文管理辦法 1.對判決結果提出申訴須針對被判違規事實或板主說明提出具體反駁理由,並按格式 發表申訴文於板上;若內容未提出具體說明或格式錯誤,板主有權直接標記或鎖文 拒絕回應,並得視情況處以警告至水桶365天之處分且備份文章後刪除。 申訴文標題統一格式: [申訴] (判決之板主ID) (AID碼) 判決 範例: [申訴] setzer #1C4z9MCS 判決 2.申訴案請於板主判決15日(360hr)內提出,逾期視同放棄申訴權力。 3.若申訴案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鎖文處理之後,發文者又擅自刪除或修改文章, 視為藐視申訴,處以水桶30~3650天之處分。 4.非檢舉案當事人(檢舉者與被檢舉者)禁止針對檢舉案提出申訴案。違反者處以水 桶10~365天之處分。 5.申訴案之文章禁止其他板友提出回文,申訴人須待板主回應後才能針對板主說明提 出回文。此外申訴文禁止任何人(包含申訴者)推文。違反者處以水桶30~3650天之 處分。 6.申訴案之申請,即表示申訴人對於板主的判決具有異議,若申訴人在申訴案進行期 間(包含於組務提出申訴之案件),改持相反意見提出其他檢舉案或申訴案,無論 在本板或組務(視為板務延伸),一律視為惡意檢舉與申訴,處以水桶30~3650天之 處分。 7.申訴案之提出須聚焦於判決結果的異議處。若濫用申訴案陳述無關檢舉案之事項, 處以警告至水桶365天之處分。 第五章 板務建議文管理辦法 1.板務(主板或檢舉板)之建議文,每ID每24hr內限發一篇。違反者處以水桶10~365 天之處分。 2.板務建議禁止在一年內針對相同之建議重複發文(若涉及相同的議題須有不同的見  解)。違反者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3.板務建議文之標題與內文須針對主題簡明扼要說明,若與板務無關或有濫用現象者 ,處以警告至水桶365天之處分,板主並得視情況刪文或給予劣文。 第六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1.除了在組務板提出申訴外,禁止轉出本板之文章。違反者處以水桶30~3650天之處分。 2.禁止於發文或推文內發表個人心情政治黑特的內容。違反者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 分。 3.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同樣接受政黑板第二章與第三章之管理辦法。若政黑板之管理 辦法與本板板規有衝突之處,以本板板規為主。違反政黑板板規者處以水桶10~3650 天之處分。 4.使用者禁止刪除或修改文章推文(即使發文者要修正自己的言論,也應保留原推文, 而採用修文或推文之增述方式提出更正)。違反者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5.禁止鬧板之行為。違反者處以水桶30~3650天之處分。 6.同一板友有複數ID(分身)者,各ID須受相同處罰並累積計算前科。 第七章 臨時公告效力 1.板主有權力依照臨時公告內容,對特殊情況逕行處理。 2.若臨時公告內容與現行板規之罰則不同或抵觸,以臨時公告為優先。 第八章 修改板規 1.修改板規須經全體板主同意,始得為之。 2.新修板規由其中一位板主公布並置底,其他板主需於板規公告下推文追認之。 3.新修板規自公布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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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3.105.120 2013/07/30 修改3-5 加入政黑板永久水桶者部份 ※ 編輯: setzer 來自: 114.37.80.106 (07/30 08:27) 2013/09/07 修改3-4 加入檢舉人需具備在政黑板發言之條件 ※ 編輯: setzer 來自: 114.37.108.73 (09/07 14:34) 2013/09/07 修改板規空白行間隔 ※ 編輯: setzer 來自: 114.37.108.73 (09/07 14:45) 2014/04/09 修改3-4 移除檢舉人發言資格規定 ※ 編輯: setzer (220.136.217.99), 04/09/2014 11:56:29 2014/04/13 修改3-2 增加政黑板規3-4的例外規則 ※ 編輯: setzer (220.136.61.229), 04/13/2014 20: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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