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KAKA (全民同心台灣奪金)
看板Hakka-Dream
標題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築夢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Mon Oct 18 10:27:29 2004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築夢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客會綜字第0九三000六五0七號函訂定
一、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客家青年出國研習、進修、觀摩、訪問﹐吸收
新知﹐精進專業知能,拓展國際視野﹐以帶動客家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類別﹕
(一).
多元文化類﹕有關至學術機構、學校或社團研習觀 摩多元文化之計畫。
(二).
藝術類﹕至藝術機構、學校研習進修或展演團體學習觀摩有關文學、音樂、戲劇、舞蹈、
美術或其他藝術之計畫。
(三).
社區營造類﹕有關社區總體營造、創意文化加值產業等之計畫。
(四).
其他﹕其他有助於精進專業知能,拓展客家文化國際視野之計畫。
三、補助對象:年滿十八至三十五歲,認同客家且具客語溝通能力之中華民國籍青年。
四、補助名額:每年補助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五、補助期間:
以三個月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得經專案申請核准延長之,延長期間最多為一個月,且
以一次為限;惟延長期間所產生之費用本會不予補助。本會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計畫書內之
預定出國期間,得考量實際計畫內容酌予調整。
六、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份。
1. 申請表(如附表一)。
2. 計畫書(如附表二)。
3. 同意書(如附表三)。
4. 身分證影本。
(二).
申請文件請郵寄或親送至本會綜合處(地址:台北市 110 信義區松仁路三號八樓),郵寄
者以收件截止當日郵戳為憑。
(三).
送件時請備齊申請案相關文件﹐文件不齊者,限三日內一次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七、審查程序:審查分初審及複審。
(一).初審:由本會書面審查。
(二).複審:
由本會組成評審委員會﹐就研習計畫內容之可行 性與需要性進行審查﹐申請人應出席並以
客語說明 。審查結果﹐於收件截止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八、申請及審查期程:
項目 期程
收件期間 八月十六日至十月十五日
(九十三年度延至十一月三十日)
審查作業(含初、複審) 十月二十日至十一月十九日
(九十三年度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二十日)
公布補助人員名單 十二月一日前
(九十三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受補助人員出國計畫完成時間 於補助名單公布後,翌年元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前完
成
九、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補助項目﹕
包括學雜費、交通費、生活費、保險費及手續費等項目﹐每案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三
十萬元為限。
(二). 補助標準:
項目 金額 備註
學雜費 檢據核實報支,最多補助新台幣十萬元。 含相關研習、進修、參訪之報名費、
門票、課程材料、資料影印、郵電、
製作成果報告等費用。
交通費 檢據核實報支 往返機票【桃園中正機場 -前往國
家(地區)目的地】以最直接航線
經濟艙為限。
生活費 前往國家日支生活費標準(新台幣:元) 1.含膳、宿及零用費(零用費包含
市區火車、市區公車、市區捷運、
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
┌─────────┐ 各項費用)。
│美國、加拿大 1200│
├─────────┤ 2.一日內跨越兩國以上者,其日支
│ 日本 1400 │ 生活費以當日留宿之國家為準,不
├─────────┤ 得重複。
│ 歐洲國家 1300 │
├─────────┤ 3.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
│ 其他國家 1000 │ 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
└─────────┘ 按左列日支數額標準之四折支給。
4.出國期間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
、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
數額之三折、五折、八折支給。
保險費 檢據核實報支 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規定,
提供出國期間新台幣四百萬元保險
。
手續費 檢據核實報支 含護照、簽證、黃皮書、預防針、
結匯手續、機場服務、兵險附加險
等費用。
十、撥款及核銷:
(一). 受補助人員於出國前,得 檢具第一期領據請款 ,本會撥付補助經費二分之一。
(二).
受補助人員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 檢具 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 第二期領據及 成果報
告書(格式如附表四),經本會核可後,撥付補助經費二分之一。
(三).
受補助人員於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其出國費用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遇假日往前順推)臺
灣銀行賣出即期外幣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四).
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依補助項目分類依序黏貼於 A4 空白紙
上(黏貼縫處加蓋私章) , 附上補助項目別支出明細表後送本會核銷。
(五). 逾期請款且事前未報經本會核備者,不予受理。
十一、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人員應於第八點規定之期限內辦妥相關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逾期視為放棄,並
取消其補助資格,經取消補助資格者,三年內不得申請。
(二).
受補助人員如有必要提前終止計畫,或因其他原因無法按原計畫執行時,應取得相關證明
,轉請本會核定後,方得變更計畫,本會並將依比例核減原定之補助款項。
(三).
受補助人員在國外不得有損害國家聲譽、違背國家政策之言行,亦不得從事與核定計畫內
容不符之行為。
(四).
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計畫返國後一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書紙本及光碟片各一份予本會。
(五).
受補助人員應配合出席本會舉辦之行前訓練活動、記者會、研習成果發表會或其他相關會
議。
(六).
受補助人員應就補助案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無償授權本會為業務推動之任何利
用。
(七).
受補助人員 未遵守第二至六項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通知其償還所領之全部或部分補
助經費;該員於接獲通知後逾一個月仍不償還者,本會將依法追回。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會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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