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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i.gov.tw/chi/chi_Act/Act_detail.aspx?pages=1&sn=2 難民法草案 送立法院審查 2009-12-31 內政部移民署 難民法草案總說明 依一九四八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一九五一年 「難民地位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一九六七年 「難民地位議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及一九六七年 十二月十四日聯合國「領域庇護宣言」(Declaration on Territorial Asylum)規定, 人人為避免迫害,享有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護之權利,各國應尊重他國給予難民之庇護。 諸多聯合國會員國,依據前開宣言及原則,對庇護對象、給予庇護之條件、難民之界定、 身分之認定、難民之保護及協助、領域內及領域外庇護之區分等制(訂)定相關法令,並 建立庇護制度。 我國雖非聯合國之會員國,惟於一九七五年我國曾接納越南、高棉、寮國等國難民約三千 人,一九七六年仁德專案接納越南難民約六千人,海漂專案接納中南半島難民約二千人, 實質進行難民庇護措施,並提供其保護及協助。為積極提升人權水準,期與世界人權接軌 ,落實人權治國理念,並就難民庇護予以法制化,爰參酌上開國際公約、宣言、「公民與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 及韓國等國家庇護制度及法規,擬具「難民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 參酌國際條約及各國立法例,明定申請我國難民認定之情形;另主管機關得先向聯 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請求協助難民認定,或透過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轉介。(草案第三條) 二、 申請難民認定之方式;難民之配偶及未滿二十歲子女得隨同辦理。(草案第四條) 三、 主管機關對於難民認定申請案,應先行初步審查;認應予受理者,應邀集相關機關 代表、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會共同審查,並明定作成決定之期限。主 管機關在審查期間內,得給予申請人在臺停留許可,並享有法律諮詢、醫療照顧及維持基 本生活權利。(草案第五條及第七條) 四、 主管機關為調查事證,得要求申請人舉證、接受面談、到場陳述意見、按捺指紋及 其他必要之措施。(草案第六條) 五、 主管機關於難民認定案件審查期間,得暫予指定申請人住居所或安置,除有所定情 形外,不得將申請人強制驅逐出國。(草案第八條) 六、 大量難民申請移入我國時,主管機關應邀集外交部、相關部會及民間團體組成專案 小組,並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聯繫,研議處置事宜。(草案第九條) 七、 難民認定之申請,得不予許可及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情形。經不予許可及撤銷或廢 止許可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出國或強制驅逐出國,及得暫緩執行之情形。(草案第十 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八、 未經許可入國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經許可認定為難民者,不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七十四條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九、 難民身分之取得,主管機關得擬訂管制數額,報行政院核定。(草案第十二條) 十、 取得難民身分者,主管機關應發給難民證明文件,另得申請外僑居留證、難民旅行 文件,並得依法申請永久居留或歸化。(草案第十三條) -- 這個法到現在還是草案嗎? 如果李開維案要全面性、制度性的處理 應該是涉及到難民法和政治庇護吧? 是我們還存有君主德治或威權體制的想像或政治的迷信嗎? 有什麼事就要找總統負責 這種權利運作上的規範是需要法制、立法 當然總統是可以呼籲、宣誓性的發表意見想法 但真正有權力的是立法機關 需要影響倡導的對象是每一位大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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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82.80.77
1F:推 kevinfort :台灣有接受外國異議人士嗎? 01/30 19:16
2F:→ lighthearted:不清楚 只搜到大陸民運人士 原則上暫留 協助前往他國 01/30 20:43
3F:推 Vicky1016 :李開維目前不符合難民身份吧 01/31 03:18
4F:→ kevinfort :可是他也沒有緬甸國籍欸 01/31 09:40
5F:推 Vicky1016 :那他當初是拿什麼護照入境? 又是拿什麼護照出緬甸境 01/31 16:22
6F:推 kevinfort :孤軍後裔多半是向仲介買假護照入境 01/31 20:24
7F:→ kevinfort :因此政府經常的作法是要求他們自首然後給臨時居留證 01/31 20:25
8F:→ kevinfort :不過幾次都是經過孤軍後裔大規模靜坐抗議後才有的 01/31 20:26
9F:→ kevinfort :孤軍後裔是不被當地政府承認的,本身無國籍 01/31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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